现在无论是高层还是多层小区,基本都有电梯配套。不知道从何时开始,电梯内的广告盛行,广告形式多样,从最开始的文字海报,变成现在的数字化框架广告,静态到动态,让居民们不得不在电梯这样的密闭空间中看完。
其实,大多数的居民对这样的情况都是反感的。也有许多人会问,电梯广告的投放收益最终归谁所有,物业可以不经过业主允许擅自引入电梯广告吗?这些都是目前备受争议的话题,业主该如何为自己维权?
小区电梯的所有权归谁?
在讨论电梯广告收益归属谁之前,先要来明确小区电梯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小区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属于业主。
那什么是共有部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因此,作为小区居民上下楼通行工具的电梯,与楼梯类似,也属于建筑物的公共通行部分,因此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
电梯内投放广告需不需要经过业主同意?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小区内电梯里做广告应当征求相关业主意见,所得收益也可以用于小区内的设施设备维护,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企业对所得收益的使用与去向进行公示。
电梯内的广告收益应该归属谁?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电梯间、小区楼房外墙等部位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归小区业主共有,那么由此产生的收益也应归属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只是代替管理;并且《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业主对这笔费用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以及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回归现实生活,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业主委员会并不会就这些广告收入和物业公司交涉要求共享收益。毕竟,在当前的环境下,业主委员会能够成功更换物业公司都很少见。有些小区的物业公司是由开发商有关的物业负责,比业主的权力都大,业主惹不起;有些小区在聘请物业公司时,没有仔细审阅合同,使整个小区的管理权、包括广告权都给了物业,广告收入只能给物业。物业公司更多是管理者身份而不是服务者身份。
在一些管理较差的小区甚至都没有能力组建自己的业委会,许多原本属于业主的权益都被削弱。而有些特别不满物业服务的居民,甚至会选择拒交物业费。对业主和物业来说都不是什么好事。只有业主、业委会、居委会、物业站在一起,才能真正将小区生活建设得更好,实现真正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