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行为的性质以及非婚流产的损害赔偿认定

一、非婚同居行为是否违法?

随着社会思想观念的不断开放,我国婚恋观也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尤其是从包办婚姻到尊重自由恋爱。男女自由恋爱,可能会在结婚前发生性行为抑或是进行同居,暂时或长期的居住在一起。那么,非婚同居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呢?非婚同居行为的性质认定需要结合男女双方非婚同居的名义、时间、及双方的身份关系来综合判定。

1.从立法的变迁来看,不具有配偶的非婚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的行为经历了从“不合法”到“不违法”的变化。

(1)同居行为发生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的,男女双方的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处理。即,若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同居行为发生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的,男女双方的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处理。即若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3)同居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处理,即“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在此情形下,男方或者女方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若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若男女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男女双方之间的纠纷。

综上来看,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行《婚姻登记条例》中对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表述,删除了“非法”二字,仅定性为“同居关系”。由此一来,无论何时不具有配偶的未婚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不再具有违法性,均属于男女双方的自由选择。对于双方的关系是否属于受保护的事实婚姻,需根据男女双方同居的时间以及是否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来进行判定。

2.从同居男女的身份来看,具有配偶的非婚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在我国只有结婚同居是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的,非婚同居则得不到法律保护。非婚同居关系的当事人,若男女双方均无合法配偶,那么该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违法性,男女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终止关系。

若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合法配偶的,有合法配偶或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则可能会形成事实上的重婚,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属于犯罪行为,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若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可能会认定为《婚姻法》中的过错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时,在合法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可以向有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的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二、婚前流产,女方可否主张损害赔偿?

上文已经简述过非婚同居行为的性质界定问题,随着社会观念的开放,我们不再谈“性”色变,男女恋爱或同居期间发生性行为是对自己性权利的自由处分,自然会产生婚前性行为导致女方怀孕的风险。实践中不乏存在女方流产或者男女结束恋爱或同居关系后,女方将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男方赔偿其损失的情况,那么此种情形下男方是否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

有些法院认为上述问题属于道德问题,不属于法律纠纷,不受理此类案件。

有些女方在流产手术后,向男方提出侵权损害赔偿或者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的诉讼,要求男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问女方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如果男方出现故意、过失导致女方怀孕、流产,人身受到伤害,造成女方精神痛苦,从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角度,可以根据过错程度,适当主张赔偿或补偿。例如,一方通过欺骗手段,让女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进行性行为后发生流产的情况。虽双方对于性行为的发生是自愿的,但男方在此情况下是存在过错的。在此类情况下,男方不仅需要承担流产发生的医药费,也需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女方主张因“流产”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女方需要证明男方对该“流产”的结果具有过错,并且还需证明男方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证明男方具有一定的过错有一定的困难。

综上,非婚同居现象在当代社会已经极为普遍,非婚同居不等同于结婚同居,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男女双方应当慎重,一方面了解清楚同居方是否具有合法婚姻等身份背景,另一方面在同居生活中注意保护自己和对方的生命健康。

作者:侯雪峰/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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