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洪武三年处州府小黄册的发现及意义

作者:宋坤 张恒

摘 要:洪武十四年全国推行赋役黄册之前,明朝政府曾于洪武三年在南方部分地区试行小黄册之法。小黄册相关资料共有三次发现:第一次发现的是传世史籍中目前所知唯一一例确切史料,是经后人编辑的二手资料;后两次发现的是小黄册原件,是未经编辑的原始资料。小黄册原件文献的发现,不仅完整展现了小黄册册籍的文本构成,而且印证了小黄册之法曾在江浙等地运行了十年之久。洪武三年小黄册之法,基本建构了黄册里甲制度的完整框架,反映了黄册里甲制度的确立起点,揭示了明代乡村组织“图”的来源,在元明之际户口、税赋由分开造册到统一册籍管理的演变过程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关键词:小黄册 赋役黄册 里甲制度

黄册又称户籍黄册或赋役黄册,是明王朝为管控人口和征派赋役而编制的户籍册。以黄册为基础建立的里甲制,是明代乡村组织的最小单位,构成了当时国家行政体系中最基层的一环,对清代乃至民国南方地区乡村组织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

前有研究已指出,明朝政府于洪武十四年(1381)在全国推广赋役黄册之前,曾于洪武三年在南方部分地区试行小黄册之法。但传世史籍中对此记载极少,目前仅发现一例确切史料。小黄册实物原件,虽日本学者早在1973年即已发现,但一直未能引起我国学者的关注,相关研究未见引用。笔者近年来在整理公文纸本古籍纸背文献过程中,再次发现了保存于古籍纸背的小黄册实物原件。本文即以新发现的小黄册实物文献为中心,对其发现、内涵及意义作一分析探讨,不当之处,还望方家斧正。

一、明洪武三年小黄册的发现

黄册里甲制作为明代控制人口、征派赋役的一项基本制度,一直是明史学界研究的重点问题。相关成果于20世纪30年代即已出现,但直至80年代之前,研究大体限于利用传世史籍对黄册里甲制度的基本情况及黄册与户帖、鱼鳞图册的关系等问题进行探讨。80年代始,黄册里甲研究有了较大进展,学者利用各大图书馆、博物馆等新发现的赋役黄册文书开展研究,极大推动了相关研究的深入。尤其是1998年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的出版,系统梳理出12种赋役黄册遗存文书,成为学人研究的重要资料基础。近年来,孙继民、杜立晖等又在公文纸本古籍纸背新发现约30种、总计4000叶左右的赋役黄册原件,正在整理出版过程之中。

大体而言,明代黄册制度的实行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洪武三年在南方部分地区试行小黄册,二是洪武十四年始在全国推广赋役黄册。相对而言,赋役黄册传世史籍记载丰富、实物文献遗存较多,而小黄册却一直处于资料极度稀缺的状态。截至目前,学界对相关资料的发现只有三次。

第一次,传世史籍中相关记载的发现。

1962年3月,小山正明发表《关于里甲制设置的年代》,公布了在《永乐大典》引《吴兴续志》中发现的湖州府“小黄册图之法”,内容如下:

国初,各都仍立里长。洪武三年以来,催办税粮军需,则为小黄册图之法;夫役则有均工之制;总设粮长以领之。祇候、禁子、弓兵、驿夫、铺兵点差,皆验苗额之数。立法创制,视昔至为详密。

……

黄册里长、甲首,洪武三年为始。编置小黄册,每百家画为一图,内推丁力田粮近上者十名为里长,余十名为甲首。每岁轮流,里长一名,管甲首十名;甲首一名,管人户九名。催办税粮,以十年一周。…… (乌程县)黄册里长,洪武三年定,每一百户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画为一图,催办粮税,以十年为周。

……

(归安县)黄册里甲,洪武三年始定。每一百户为一图,每图以田多者一户为里长,管甲首一十名。不尽之数,九户以下附正图,十户以上自为一图,甲首随其户之多寡而置。编定十年一周。

……

(长兴县)黄册里长,洪武三年定拟,每百家为一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不尽畸零,九户以下附正图,十户以上者,亦为一图,设里长一名,甲首随户多寡设焉。……逐年轮当,催办税粮。

这是传世史籍中确切记载明朝曾于洪武三年在部分地区试行小黄册之法的首次发现,也是目前唯一一次发现,学界相关研究基本围绕此一史料展开。

《吴兴续志》为《永乐大典·湖州府》征引的三部文献之一,它记载了永乐年间湖州府及其属县的户口数和田地山荡数,故其成书时间应在永乐元年(1403)之后。志中所存洪武三年小黄册图之法的内容,属于后人对之前制度的追述和总结,是与小黄册相关的史籍记载,而非小黄册原件。

第二次,小黄册原件的首次发现。

1973年,竺沙雅章首次在日本静嘉堂文库藏公文纸印本《汉书》残本纸背发现了洪武三年浙江处州府青田县攒造小黄册原件。据竺沙氏介绍,静嘉堂藏《汉书》纸背公文可分两类:一是明代温州卫千户所卷宗刷尾;二是洪武三年青田县攒造小黄册。其关于小黄册原件的判定依据如下:

《汉书》传69上第30叶纸背载:

一户叶彦芳,系本都民户,洪武四年里长。

人丁玖口:

男子柒口:

成丁伍口,

不成丁贰口;

妇女贰口。

田产:

田陆顷伍拾亩伍分玖厘壹毫陆丝柒忽。

地壹亩。

夏税:

叶彦芳充“洪武四年里长”在洪武十四年前,可确定应属洪武三年试行的小黄册图之法。另,《汉书》传69上第41叶背载:“青田县坊郭里长董均明等承奉/ 本县指挥该:奉/ 温州府指挥,为税粮黄册事。仰得,坊郭有田人户,每一百户分为一里,内推田粮丁力近上之家,定为里长,每一年挨次一名,承当十年,周而复始……置立小黄册,开写各(丁)口田粮数目,令当该里长收受。”文中所载黄册编订之法不但与《吴兴续志》所载吻合,且出现了“置立小黄册”一语,可确定其应为青田县小黄册原件无疑。

竺沙氏发现的《汉书》纸背小黄册,首次证实了洪武三年小黄册原件的传世,本应产生较大影响。但可惜的是,由于学科之间的壁垒,该发现未能引起明史学界的关注,也未见之后相关研究提及和引用此珍贵史料,小黄册原件的首次发现就此沉寂。

第三次,小黄册原件的再次发现。

2015年,笔者在两种公文纸本古籍纸背发现了与上述《汉书》纸背登载形式相同、内容相关的明代册籍,应同属洪武三年小黄册原件文献。

(1)上海图书馆藏宋绍兴江南东路转运司公文纸印本《后汉书》,存90 卷,纸背带有文字者共37卷,计365叶。该书卷4第13叶背载:“处州府青田县四都承奉/ 本县旨挥该:奉/ 处州府旨挥为税粮黄册事。仰将本都有田人户,每壹佰家分为十甲,内选田粮丁力近上之家壹拾名,定为里长,每一年挨次一名承当,十年周而复始”,与《汉书》传69上第41叶背所载基本相同,且与《吴兴续志》载小黄册的里甲设置原则基本相符。另,该书纸背所见人户丁口田赋信息登载方式也与上引《汉书》传69上第30叶背形式相同,如《后汉书》卷2第15背载:

一户何僧寿,系本都民户,洪武四年甲首。

人丁伍口:

男子肆口:

成丁贰口,

不成丁贰口;

妇女壹口。

田产:民田壹亩陆分捌厘叁毫叁丝叁忽。

夏税(略)

秋粮(略)

据此可确定,上图藏《后汉书》纸背文献应同为洪武三年小黄册原件实物无疑。

(2)宋刻宋元递修公文纸印本《魏书》共3 个残本,分藏上海图书馆和四川省图书馆。上海图书馆藏2 个残本:其一,馆藏目录标注为宋刻宋元递修公文纸印本,共4册,存卷45、46、61— 65、82、83上、83下等10卷,计218叶。纸背带文字者210叶,内容分两类:一是洪武六年前后台州卫下某中千户所为文卷事呈文,共4叶;二是洪武赋税文册,共206叶。其二,馆藏目录标注为元修明初公文纸印本,仅1册,存卷86—88,共37叶,纸背均为洪武赋税文册。四川省图书馆藏1个残本,同为宋刻宋元递修本,共1册,存卷47、81,计27叶,纸背均为洪武赋税文册。

以上3个残本《魏书》,均长27.3厘米、宽19.9厘米,且刊刻版式、纸张、版心背面裱补纸条均同,最重要的是纸背文书多有相关之处,可肯定应为同一刻本。该书纸背洪武赋税文册中人户丁口田赋信息的登载形式,也与静嘉堂藏《汉书》纸背小黄册相同,如卷61第1叶背载:

一户季铨五,系本管民户,洪武伍年甲首。

人口伍口:

男子贰口:

成丁贰口;

妇女叁口。

田肆亩柒分肆丝壹忽。

夏税(略)

秋粮(略)

据此,《魏书》纸背也为洪武三年小黄册原件。

据统计,《后汉书》《魏书》两书纸背现存小黄册原件共计635叶,经过缀合整理,已初步复原出含处州府青田县、遂昌县、缙云县、龙泉县、丽水县在内的5个以上县、15个都、870余户人户信息的小黄册原件。

综上,学界关于小黄册相关资料的三次发现,第一次是相关史籍记载,属于经过编辑的二手资料;后两次是小黄册原件文献,属于原始史料。从资料的准确性和详尽性角度而言,后两次发现的价值意义显然要高于第一次发现。

二、小黄册的内涵

《吴兴续志》中关于湖州府小黄册之法,仅粗略记述了小黄册编订中里甲人户的大体划分和轮役原则,其最大的价值在于证实了明廷曾于洪武三年在部分地区试行了小黄册之法,建立了里甲组织。但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如小黄册如何攒造、册籍文本由何构成、与赋役黄册有何区别、里甲组织内部是何结构等,则因为资料的缺失,学人一直未能有清晰认知。小黄册原件的发现,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契机。

新发现的小黄册原件,相对已知赋役黄册遗存文书,在数量上并不占优,但在保存完整程度上,远超已发现的任何一种赋役黄册原本。这使我们分析其册籍文本构成和里甲组织内部结构成为可能。

1. 小黄册册籍文本构成分析

通过对小黄册原件的整理复原可见,完整一册小黄册应包含册首总述、里甲人户和册尾押署三大部分。

册首总述为全册的提纲挈领内容,主要包含攒造单位、转引公文、起科则例和册中人户丁口、田粮总数。

攒造单位,如《后汉书》卷4第13叶背为小黄册册首,起首云:“处州府青田县四都承奉本县旨挥该:奉处州府旨挥为税粮黄册事。”据此可知,该小黄册为青田县四都攒造。

转引公文主要是关于小黄册里甲的编制原则。《后汉书》卷4第13叶背载青田县转引处州府旨挥公文云:“仰将本都有田人户,每壹伯家分为十甲,内选田粮丁力近上之家壹拾名,定为里长,每一年挨次一名承当,十年周而复始。其余人户,初年亦以头名承充甲首,下年一体挨次轮当。保内但有编排不尽畸零户数贰拾、叁拾、肆拾户,务要不出本保,一体设立甲首,邻近里长,通行带管;如及伍十户者,另立里长一名,排编成甲。”由此可见,小黄册里甲的编制单位应为“都”;编制对象是一都中的“有田人户”;编制原则是将都中每100家分为10 甲,选“田粮丁力近上之家”10名充里长,每年由1名里长和9名甲首应役,十年一周。对于编排不尽的人户,则以“保”为单位,每保编排不尽户为20以上、50以下时,仅设甲首,不设里长;不尽畸零户足50户时,则另立里长一名。

起科则例主要是各种不同类型田地的征税标准。如《后汉书》卷4第13叶背载“没官田每亩照依民田则例起科”,静嘉堂《汉书》传69上第41叶背载“官田每亩照依民田则例起科……职田每亩照依民田则例起科……学院田照依民田则例起科”等。

册中人户丁口、田粮总数均先总列全部人户数和丁口数,之下再分列里甲人户及丁口数、带管外役人户及丁口数、编排不尽人户及丁口数、寄庄户人户数。其中,寄庄户仅登载户数,不载具体丁口数。田粮总数的登载,也是先总列一都之下官民田地总数和夏税、秋粮总数,之下再按照田地类型,分列官田、学院田、民田等各自田亩数和夏税、秋粮数。

里甲人户部分是小黄册的核心内容。因小黄册是以“都”为单位攒造,故一册中包含多个里甲组织。具体到一个里甲组织,其文本构成主要包含里首总图、一里人户丁口田粮总数和具体人户丁口田粮数等三部分内容。

里首总图,据整理缀合后小黄册可见,一般包含“里长甲首轮流图”、“带管外役人户图”和“编排不尽人户图”三图。各图复原格式如下:

图1 里长甲首轮流图

图2 带管外役人户图

图3 编排不尽人户图

由复原后的“里长甲首轮流图”可见,为10×10的方格,上列应役时间洪武四年至十三年;表中第1行为里长,其余9行为甲首。一里当中的里长、甲首即按此图标示顺序轮流应役。上引《吴兴续志》中云“编置小黄册,每百家画为一图”,应即指此“里长甲首轮流图”。又,《吴兴续志》载归安县和长兴县小黄册之法云:“不尽之数(不尽畸零),九户以下附正图,十户以上自为一图。”由小黄册原件看,其中所云“正图”应即每里的“里长甲首轮流图”,而“自为一图”应是“编排不尽人户图”。目前所见小黄册原件中,“编排不尽人户图”最少的是10户。由此可知,小黄册之法中,编排不尽足10户时,即需编为一甲,设立甲首。一里人户丁口田粮总数,登载形式及内容均与册首总述部分的相关内容格式相同,不再赘述。

具体人户丁口田粮数。人户登载顺序主要是依“里长甲首轮流图”、“带管外役人户图”、“编排不尽人户图”所载人员排序编排。其中,里长、甲首户登载格式最为典型,登载信息包含户主姓名、籍贯、应役时间与类型及户下丁口、田地、税粮数。如《魏书》卷46第3、4叶背所载“徐隆贰”户:

(前略)

一户徐隆贰,系本都民户,洪武肆年甲首。

成丁贰口,

不成丁贰口。

妇女贰口。

田壹拾亩肆分陆厘贰毫伍丝。

夏税正耗麦肆升叁勺壹撮伍圭:

正麦叁升柒合陆勺陆抄伍撮,

耗麦贰合陆勺叁抄陆撮伍圭。

秋粮正耗米叁斗叁升四合八勺肆抄陆撮叁圭:

正米叁斗壹升叁合捌勺柒抄伍撮,

耗米贰升壹合玖勺柒抄壹撮叁圭。

(后略)

带管外役户与里长甲首户登载信息项基本相同,仅是在首行人户户主姓名、籍贯后,载应役杂役役目,如弓兵、铺兵、站户等,不载应役时间,与里甲户有所不同。编排不尽人户的信息登载,如其被单独编为一图,设立甲首,则登载形式与正图甲首户完全相同;若属于附入正图者,则首行仅载户主姓名、籍贯,无其他内容。除了上述三种人户之外,小黄册中还见有寄庄户的登载,其首行内容与里长、甲首户相同,但下列人丁、田粮信息中,则仅登录田产信息,无人丁信息。小黄册中所见寄庄户,需要在寄庄地承担里甲差役或杂役。

册尾押署主要含造册时间及造册负责里长的姓名。如《汉书》传69上第38 叶背载:“洪武三年十二月 日十六都里长”,从残存内容看,其应为小黄册末尾的造册人员押署内容。

通过上述对小黄册册籍文本构成、登载要素的分析,我们可复原出一个完整的小黄册攒造书式,对进一步了解明代赋役黄册的册籍结构有重要参考价值。栾成显在谈及明代黄册起源时,曾指出:洪武三年小黄册图之法“与洪武十四年在全国推行的黄册制度相比,在每图所编人户数,所置里长、甲首数,以及里甲的职责等方面,均有差异或不同。但从将应役人户编排在里甲组织之中,十年一周,轮流应役等方面来看,小黄册之法无疑已具备了黄册制度的基本框架”。从现存资料来看,洪武三年在部分地区试行的小黄册之法,其里甲编制原则和黄册攒造格式基本为洪武十四年后在全国推行的赋役黄册所继承。赋役黄册虽然在每里里甲人户上将小黄册的“百户为一图”改为110户为一里,并在具体人户信息登载中增加了人户下人员姓名及年岁等内容,但内核要素并未改变。因此,对小黄册本身册籍文本构成的分析,还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明代赋役黄册原本的完整面貌。

2. 小黄册里甲组织内部结构分析

关于明代黄册里甲组织结构的问题,学界讨论较多的主要是赋役黄册里甲中里长、甲首的户数问题。而对于明初小黄册里甲相关问题,限于材料,未见有专题讨论。

经过整理复原目前发现的小黄册原件可知,一里小黄册保存人户最多者计有90余户。通过其中里甲人户的排序,我们可对明初小黄册里甲组织的内部结构进行分析探讨。

首先,明初小黄册里甲组织人户类型结构。通过上文对小黄册的文本构成分析可见,具体一个里甲组织的小黄册,册首先列“里长甲首轮流图”、“带管外役人户图”和“编排不尽人户图”三图,其中“里长甲首轮流图”共有100户人户;“带管外役人户图”中人户数量不等,依实际情况绘图罗列;“编排不尽人户图”,最少为10 户,最多有40余户。由此可知,明初小黄册之法中,一个完整里甲组织,应包含里甲正户、带管外役户和编排不尽畸零户等三类人户,其总户数应超过100户。

其次,明初小黄册里甲组织内部“甲”的构成。目前学界在谈到赋役黄册里甲组织结构时,对于里下所含各甲,基本认为是由10户甲首户组成一甲,每年一户应役,为“见役甲首”,其余9户为“排年甲首”。但通过对小黄册原件的复原可见,小黄册里甲组织内部具体一甲存在两种排甲形式:一种是依“里长甲首轮流图”纵向排序,另一种则是依“里长甲首轮流图”横向排序。现以《后汉书》纸背小黄册为例说明如下。

《后汉书》纸背小黄册,虽然各叶存在一定程度的残损,但顺序基本未乱,故而可较为清晰展示里甲排序方式。该书卷2第6—30叶、卷3第1—29叶、卷4第1—12叶纸背,为处州府遂昌县建德乡十五都下一里小黄册,共有人户93 户,含里甲正户80户、带管外役户2户、编排不尽人户11户。其中,卷2第6叶背为“里长甲首轮流图”,右侧完整,左侧残缺,现存“洪武四年至洪武十一年”8年轮役里甲姓名,缺“洪武十二年至十三年”两年轮役里甲姓名。同卷第7—9叶纸背为该里人户丁口、田粮总数。第10—16叶背分载第一甲里长“叶则正”及甲首“翁必仕”、“王安周”、“叶成”、“叶伯志”、“何僧寿”、“翁师普”等户信息,其中虽有残损,但排序与第6叶背“轮流图”中第一列洪武四年应役人员纵向顺序完全相同。同卷第17—20叶,分载“吴可贵”、“王伯玉”、“翁方四”等户信息,与第6叶背“轮流图”右数第二列洪武五年应役人员顺序相同。第23叶背载“叶习之”、“翁嵌光”两户人员信息,与“轮流图”右数第三列洪武六年应役人员“叶习之”、“翁嵌光”两者纵向排序相同,同样现象还见于卷2第27叶背载“叶德里”、“吕济川”两户,第29叶背“普照堂”、“徐僧行”两户,均与图中洪武七年应役人员纵向排序相同。

通过对全里人户的复原可见,此种依“里长甲首轮流图”纵向排甲的方式,是将全里百户里甲正户分为10甲,1甲10户中含1个里长户、9个甲首户,甲首户系于里长户之后。

《后汉书》卷30下第23—34叶(其中第25、29叶为混入文献)及卷31第1—27叶、卷32第1—17叶背为另一里小黄册,攒造单位缺,现存人户75户,均为里甲正户。其中,卷30下第23叶背为“各年里甲轮流图”,右侧完整,存“洪武四年至洪武十年”里甲姓名;左侧残损,缺“洪武十一年至洪武十三年”3年轮役里甲姓名。同卷第24叶背为该里总述内容,但仅存田粮数目。第26叶背载:“里长张希贤壹拾户/ 一户张希贤,系本都民户,洪武四年里长”,第27叶背载洪武七年里长“徐贵二”户,第28叶背载充洪武八年里长“何和二”户,第30叶背载洪武十年里长“陈续四”户,第31叶背为洪武十三年里长“张星一”户。虽此几叶文献因印制《后汉书》导致残缺和错简现象,但还是可以看出,其排序与第23 叶背“里甲轮流图”横向第1行排序完全相同。之后,第32叶背载“甲下第壹甲甲首张成三等壹拾户”,其中“张成三”为洪武四年甲首,第33叶背为洪武六年甲首“徐福二”户,第34叶背为洪武七年甲首“徐崇三”户,卷31第1 叶背为洪武十年甲首“祝铭五”户,第2叶背为洪武十一年甲首“杨理”户,第3叶背为洪武十三年甲首“张原一”户,与卷30下第23叶背“里甲轮流图”第2行横向排序相同。卷31第4叶背为“甲下第二甲甲首何仕通等壹拾户”,“何仕通”充洪武四年甲首,同卷第5—8叶依次载洪武六年甲首“瞿亮一”、洪武七年甲首“张全七”、洪武十年甲首“徐立二”、洪武十三年甲首“徐远斌三”,与卷30下第23叶背“里甲轮流图”第3行横向排序相同。第9叶则开始登载第三甲“张登二”等10户信息。

由上述内容可见,该里小黄册里甲人户登载是依“里长甲首轮流图”横向编甲,将10户里长户编为1个里长甲,之后横向10户甲首户为1甲首甲,从上至下排列,但里长甲不计入甲首甲的排序,故甲首甲的排序为1—9。

综上,明初小黄册里甲组织内部“甲”的构成存在两种排甲形式:一种是1户里长户和9户甲首户组成1甲,全里10甲;另一种是10户里长户组成1个里长甲,其余90户甲首户,每10户组成1个甲首甲,全里共含1个里长甲和9个甲首甲。此两种“甲”的构成形式,决定了小黄册之法中里甲轮役也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对应前者的每年由一“整甲”应役,另一种则是对应后者的每年由各甲各出一户应役。

通过上述小黄册册籍文本构成和里甲组织内部结构的分析,我们可对小黄册册籍性质作一大体判定。由小黄册文本来看,其核心内容是登载都下人户的丁口、田粮信息,其中丁口信息较为简略,田粮信息则极为详尽,且册首转引公文中又曾将其称为“税粮黄册”,由此可判定,编纂小黄册的主要目的应是为征收赋税。而其编纂形式,则是将人户编制里甲,以里甲应役时间为纲登载人户信息。所以,我们可以说小黄册的基本性质应是明政府为便于佥派里甲差役以征收赋税而创立编制的一种赋役册籍。

三、小黄册的价值意义

洪武三年,明朝政府在南方部分地区试行小黄册之法,从洪武四年始至洪武十三年止,运行十年。洪武十四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赋役黄册,直至明末。按照十年一大造的规定,明代共计攒造小黄册1次、赋役黄册27次。据记载,历经明末战乱,至清初顺治年间,南京后湖黄册库所藏赋役黄册还曾多达179万余册,但这一海量文献在清代被集中毁弃,几乎消失殆尽。

明代赋役黄册遗存文书,从20世纪80年代始陆续有所发现,近年来孙继民等学者又在古籍纸背新发现一批原件。前已述及,虽然早在1973年竺沙雅章即已发现小黄册原件,但长期不为明史学者所知,所以小黄册的再次发现,仍具有重大意义。

小黄册的研究价值无疑是多方面的。限于篇幅,笔者主要拟对其反映明代里甲制度的确立起点、揭示乡村组织“图”的来源及弥补元明之际户口赋税册籍制度演变的缺环这三个最主要、最直接的学术意义,进行大略阐述。

第一,小黄册反映了明代里甲制度的确立起点。

里甲制度作为明代乡村基层管理、赋役征派的一项基本制度,素为学界所重。而关于明代里甲制度的确立时间问题,在洪武三年小黄册之法被发现前,学者大都认为其应是建立于洪武十四年后在全国推广赋役黄册之时。而小黄册之法被发现后,虽有部分学者据此及其他间接材料提出洪武十四年之前应已出现里长甲首,但未展开详细论述,学界通行观点仍是认为里甲制度至洪武十四年后才基本定型。而通过小黄册原件文献可见,洪武三年在南方部分地区试行小黄册之法时创建的里甲组织,已基本具备了洪武十四年后赋役黄册里甲制度的完整框架。

首先,里甲编制原则方面。小黄册中里甲编制是将“百户画为一图”,即100 户编为一里,其中含10户里长户、90户甲首户,编排不尽人户附各里下带管;赋役黄册是110户为一里,一里含10户里长户、100户甲首户,编排不尽人户也是“附各里长名下带管当差”。虽然赋役黄册里甲编制原则中,比小黄册里甲每里多出10户甲首户,且增加了“其畸零人户,许将年老、残疾并幼小十岁以下,及寡妇、外郡寄庄人户编排”的特殊规定,但两者的基本内核并未发生根本变化,只是对具体施行方式进行了适当调整,因此赋役黄册里甲的编制原则应继承自小黄册。

其次,里甲内部结构和轮役方式方面。上文曾言,小黄册反映出其里甲组织内部“甲”的构成存在两种形式;而据史籍记载,赋役黄册中“甲”的编排也存在两种形式。如正德时曾任南京户科给事中的孙懋奏疏云:

臣尝署掌户科,管理后湖黄册。查得北方省分开造里甲,每甲自相联属。如一甲里长赵甲,其本甲甲首相连十名,俱系于赵甲之后,他甲皆然。遇有查理,止于一十户内检寻,其弊难隐。南方省分开造里甲,各甲互相依附,如一甲里长钱乙,其本甲至十甲甲首,各揭一名,杂系于钱乙之后,谓之穿甲。遇有查理,须于百户之内遍阅,其奸易匿。……其穿甲之法,查非旧制及见行事,宜通照北方黄册开造,庶国无异政,家无殊俗。

相似记载还见于嘉靖七年(1528)后湖官员赵永淳上言:

各处解到赋役黄册,中间多不依式顺甲编造,俱紊乱穿甲攒造。假如里长赵甲下甲首钱乙等十名,即该顺次编附于里长赵甲之下,方可易于检阅查对。今各处攒造黄册,任凭里书人等玩法作弊,故将十里[甲]里[甲]首紊造于十里长之下,难以查对,深为未便。

将上述奏疏与小黄册对照来看,孙懋及赵永淳所言的赋役黄册“顺甲法”攒造实际即小黄册中依“里长甲首轮流图”纵向按列 排甲,所对应“甲”的构成应即1里长10甲首为一甲;“穿甲法”攒造则是依“里长甲首轮流图”横向按行排甲,所对应“甲”的构成则是10户里长户为一里长甲,100户甲首户为10个甲首甲。由此可确定,赋役黄册里甲制度的内部组织结构也与小黄册一脉相承,进而两者的轮役方式也对应一致。小黄册里甲组织下,轮役方式分为按甲应役和各甲出一户应役两种形式,赋役黄册里甲轮役也与此相同。李新峰认为,明初的制度条文与相关史料说明,里甲制度最初奉行各甲出一户轮役的方式或设计理念。到洪武后期第二次修造黄册时,各甲出一户轮役的方式,开始迅速让位于按甲轮差的方式。由小黄册可见,明代里甲轮役方式的演变,并非像李新峰所言,单纯是由明前期的“各甲出一户轮役”转变为中后期的“按甲轮差”,而是明前期一直存在与“穿甲法”对应的“各甲出一户轮役”和与“顺甲法”相应的“按甲轮差”两种轮役方式。嘉靖十一年明廷严禁“穿甲法”攒造黄册,之后才仅剩与“顺甲法”相应的“按甲轮差”一种方式。

最后,里长职责方面。赋役黄册里甲制度下,里长最重要的两个职责即“征收赋税”和“佥派差役”,而小黄册里甲组织中里长也已基本具备了这两个主要职责。如《后汉书》卷4第13叶背载“置立小黄册一本,开写各户田粮数目,令当该里长收受,相沿交割,催办钱粮”,由“当该里长收受”、“催办钱粮”等语可确定,里长需承担赋税征收的职责。“佥派徭役”方面,《吴兴续志》言:“洪武三年以来,催办税粮军需,则为小黄册图之法;夫役则有均工之制;总设粮长以领之。祇候、禁子、弓兵、驿夫、铺兵点差,皆验苗额之数。立法创制,视昔至为详密。”张志斌据此认为:“小黄册伴随着里甲制度出现。里甲本身是役法的一种,但里甲只是‘催办税粮军需’,或者说‘追征钱粮’即完成‘赋’,并没有‘勾摄公事’的职责。这一点和后来黄册出现后,里甲的职责是‘追征钱粮’(赋),‘勾摄公事’(役)的两重性不同。”唐文基也认为:“洪武十四年,明朝在全国范围内编制了黄册,建立里甲组织。从此,杂役的佥派,通过里甲执行,里长掌握了点差的权力。” 但由小黄册可见,其所确立的里甲组织下,每里包括里甲正户、带管外役和编排不尽三类人户。其中,带管外役户即承担禁子、弓兵、驿站夫、水站夫、铺兵、递运夫等杂役的人户,而“带管”一词表明其应是由该当里长管理。由此可确定,小黄册中里长并不仅仅只有“追征钱粮”的职责,而是已经具备了征收赋税和佥派杂役的双重属性。赋役黄册里甲制度下里长的基本职责也是延续自小黄册里甲组织。

由上可知,洪武十四年后通过赋役黄册建立的里甲制度实际上只是对洪武三年小黄册里甲组织的继承和完善,并非创建。小黄册的试行,已经构建完成了黄册里甲制度的基本框架和编制原则,实质上具备了明代里甲制度的核心内涵。据此,我们可明确指出,明代里甲制度的确立起点应即洪武三年试行的小黄册之法。

第二,小黄册揭示了明代乡村基层组织“图”的来源。

“都图”作为明代通行于南方地区不同于前代的乡村组织单位,对明清乃至民国时期的江南乡村基层组织均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中“都”发端于北宋熙宁三年(1070)保甲法的实行,之后在南宋实行推排法时被广泛设立,这一观点得到了学界的认可。但关于“图”的设置时间,学界则有南宋说、元代说两种观点,但此两说均存在一定问题。小黄册原件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揭示了作为乡村组织“图”的来源。

赵翼《陔余丛考》据《宋史·袁燮传》中的相关记载,认为“乡都图之制起于南宋也”。日本学者和田清也据此认为南宋时期为了统一赋税与劳役,政府从事土地丈量而画图造账,这种图册慢慢代替保的名称成为乡村组织单位,所以南宋末年南方的乡村组织已经被都、图所取代。张哲郎、赵秀玲等学者均支持这一论断。但陈宏进指出,《宋史·袁燮传》载:“燮命每保画一图,田畴、山水、道路悉载之,而以居民分布其间,凡名数、治业悉书之。合保为都,合都为乡,合乡为县,征发、争讼、追胥,披图可立决。” 其所画之图,“仅为袁燮在浙西救饥过程中便于了解和管理各保而绘制的较为详细的地图,亦即纸上之图,并非制度化的乡村组织单位。” 其实,除了袁燮所画地图为包含地形、人户、治业等内容的详图之外,从文中“合保为都,合都为乡,合乡为县”一语也可看出,当时的乡村最基层建置仍为“保”,并未形成“图”。

学者论证“图”的设置始于元代,依据史料主要有二:一是嘉靖《萧山县志》载:“改乡为都,改里为图,自元始。明兴,因元之制,今之都里亦稍异于昔”;“元世祖至元十六年,改绍兴府为绍兴路,(萧山)县隶之,领都凡二十四、图凡一百五十七。”二是杨维桢《送经理官成教授还京序》载:洪武元年济宁路教授成彦明被派往松江府经理田亩,“分履淞之三十八都,二百一十五图”。《萧山县志》初修于嘉靖二十二年,续修于嘉靖三十六年,是目前所见元“改里为图”的最早记录,但嘉靖四十年修《浙江通志》载元世祖至元十三年(1276)改绍兴府为路,并未提及元代“改里为图”之事。此后的一些方志,诸如万历《绍兴府志》《会稽县志》、民国《新昌县志》等载“元改里为图”,均是沿袭《萧山县志》的说法,未见一处元代史料有此记载。《送经理官成教授还京序》中“二百一十五图”的记载仅见于《四部丛刊》本《东维子文集》《四库全书》本《东维子集》则记为“分履淞之三十八都,二百一十五围”。侯鹏,认为:“宋元以来苏松地区的围田都是被登记于保之下,并未见‘图’的设置……华亭县的经理土亩是以宋元以来形成的堡(保)、社等组织进行的。因此,四库本的记载应更符合事实。”可以说,学界关于“图”始设于元代的论述,均缺乏充分的资料支撑。

“图”在明代作为一级乡村组织,与黄册里甲制度密切相关。栾成显曾指出,明代江南许多地方都图与都保并存,其中都图以人户划分为主,属黄册里甲系统;都保则是以地域划分为主,属鱼鳞图册系统。明代黄册里甲制度起源于洪武三年小黄册之法的试行。小黄册之法中,不仅初步建立了里甲制度的基本框架,还同时出现了“图”。《吴兴续志》中载:“(洪武三年)编置小黄册,每百家画为一图。” 之前学界并不清楚此处所云“画为一图”的具体含义,大都将其理解等同为编为一里。而小黄册中,明确可见每里人户前均有100户人员构成的“里长甲首轮流图”, 此“图”应即《吴兴续志》中“每百家画为一图”的“图”。此图为赋役黄册所继承,如《明太祖实录》载“洪武十四年黄册”之法云:“每里编为一册,册之首总为一图”, 嘉靖《香山县志》载:“里甲之制,洪武十四年始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同一格眼,谓之一图”, 其中所云之“图”均应指“里长甲首轮流图”。清代黄册中仍有此图,王梅庄《清代黄册中之户籍制度》一文曾引用顺治十四年(1657)至十八年“山西大同府蔚州编审黄册”:“每里之前并附印就图表,注入里长及甲首姓名,嗣后各朝概无此式。” 王氏文中所云的“印就图表”, 竺沙雅章也曾引录,形制与小黄册中“里长甲首轮流图”基本相同。

洪武三年小黄册是以都为单位攒造,1都中“每百户画为一图”,故1都小黄册中会包含多个“里长甲首轮流图”。洪武十四年后赋役黄册是以“里”为单位攒造,1 里1 册,故有“册之首总为一图”的记载,即1册1个“里长甲首轮流图”。万历《嘉定县志》载:“图即里也,不曰里而曰图者,以每里册籍首列一图,故名曰图。” 其中,所载“每里册籍”即赋役黄册,“首列一图”应即“里长甲首轮流图”,明确指出明代将乡村人户组织里称为图是源自赋役黄册中的“里长甲首轮流图”。又,康熙《永康县志》言:“每里各为一图,图即周礼版图之谓,今之格眼纸,仿佛其意为之。限其地则曰里,按其籍则曰图,以故图之数,如其里之数。” 其中所谓“格眼纸”,也是指“里长甲首轮流图”。“限其地则曰里,按其籍则曰图”指出了里、图两者作为地方组织单位在使用上的区别。但目前传世赋役黄册中里、图的使用并没有严格区分,往往存在混用现象。另,洪武二十四年第二次编制黄册时,专门规定“凡编排里长,务不出本都” 则赋役黄册里甲的编制,也是以都为单位,1都下含多个里,1里黄册又“册首总,为一图”,故都下含有多个图,都、图共同组成了乡村基层组织单位。

从上述分析可见,明代黄册中的图最初应是表示绘制“里长甲首轮流图”而言,是“绘图”之意。而以绘制“轮流图”来标明里长甲首应役次序的方式,使得里甲差役的佥充更为直观化和严密化,同时也更便于管理人户,图慢慢成为一种人户组织单位,此应即明代地方基层组织图的来源及演变。

此外,编订小黄册之时,图还仅是作为标明一里中里长、甲首轮役次序的图表存在,尚未成为一级地方乡村组织单位。如《后汉书》卷4第13叶背载小黄册编制原则称:“仰将本都有田人户,每壹伯家分为十甲……保内但有编排不尽畸零户数贰拾、叁拾、肆拾户,务要不出本保,一体设立甲首,邻近里长,通行带管。” 其中,里甲正户的编排是以都为单位,而不尽畸零户则是以保为单位划分,证明此时地方乡村组织仍是延续自宋元的都保制。小黄册中民户所属籍贯标注方式也均为“本都人户”或“厶县寄庄人户”,未见如后来赋役黄册中常见的“厶都厶图人户”,也表明此时图尚未成为都下的组织单位。图成为乡村组织单位,应是在洪武十四年全国推行赋役黄册里甲制度之后,但其与小黄册中的“里长甲首轮流图”存在渊源关系则无疑义。可以说,洪武三年小黄册之法,确定了以都为单位,“百家画为一图”的里甲编制方式,所创建的“里长甲首轮流图”为后来的赋役黄册所继承,逐渐发展成为都下人户组织单位。明代江南地区“以县统乡,以乡统都,以都统图,如身使臂、臂使指,势连属而民用一矣”的乡村治理模式形成的最初源头,即洪武三年小黄册之法的推行。

第三,小黄册弥补了元明之际户口赋税册籍制度演变的缺环。

小黄册作为明初实行的一种赋役征派册籍,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明代赋役制度的演变,而且对理解元明之际户口赋税册籍制度的发展变化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众所周知,明代赋役黄册具有户口册籍和赋税册籍的双重属性。据现存资料看,赋役黄册与元代的户籍册和赋税册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承袭关系,但二者之间的发展演变却存在一定缺环。小黄册的发现,恰可弥补这一缺环。

关于元明时期的户口册籍文书,之前学界发现的计有元代户籍册、明初户帖和洪武十四年赋役黄册。现将三者主要内容构成概述如下。

元代的户籍册,目前已知存世两种:一是黑水城出土元亦集乃路户籍残件,二是上海图书馆藏公文纸本《增修互注礼部韵略》纸背存元湖州路户籍册。其中,后者数量更多、内容更完整,南开大学王晓欣进行了细致整理。据王晓欣的整理成果可见,元代户籍册中具体人户登载信息主要包括:(1)首行项,列户主姓名、籍贯、营生;(2)户下人丁项,先总列计家人口数,再分列男女数及各人姓名、年岁,男子项下又分为成丁和不成丁两小项;(3)户下事产项,分列田地、房舍、牲畜等数;(4)营生项。

明初户帖,洪武三年十一月颁行全国,其实行时间与小黄册大体相同。洪武十四年在全国推行赋役黄册制度后,户帖被取消,其户口管理功能被赋役黄册所替代。陈学文经过考证指出,目前存世“有12件明洪武户帖”。事实上,除陈学文提到的12 件户帖外,中国历史研究院古代史研究所还藏有一件“洪武四年徽州府祁门县十四都住民汪寄佛户帖”。方骏在此13件之外,又找到6件户帖。据现存户帖来看,其中人户信息登载内容主要包括:(1)首行项,列户主姓名、籍贯、当差;(2)户下人丁项,先总列计家人口数,再分列男女数及各人姓名、年岁,男子项下又分成丁和不成丁两小项;(3)户下事产项,分列田地、房舍、牲畜等数。对比可见,明初户帖登载要素及登载格式与元代户籍册基本相同,王晓欣即指出:“除‘营生’类,其它格式、内容,(元湖州路户籍册)都与明初颁行的‘户帖’十分相似。明代户籍登录格式明显是承袭元代而来的。”

据遗存文书看,明代赋役黄册是以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柱记载各户人丁、事产信息的动态变化和现存状况。其主要内容包含:(1)首行项,列户主姓名、籍贯、应役时间及类型(里长、甲首)。(2)旧管项,列上次造册时人户下丁口、事产数量。其中丁口项只列户下丁口总数及男女数,不载具体人员姓名、年岁;事产项则载田地数和夏税、秋粮数及房屋、牲畜数。(3)新收项,列上次造册记录之后,人户下新增的人丁数目、姓名、增加缘由及买入或典入田产、税粮数。(4)开除项,列上次造册记录之后,人户下减少的人丁数目、姓名、减少缘由及卖出或典出田产、税粮数。(5)实在项,列人户下现存丁口及事产情况。丁口先载计家人口总数,再分列男女数目及各人姓名和年岁,男子项下又分成丁和不成丁两小项,女子项分大口和小口两小项;事产载现存田地、房屋、牲畜数目。其中田地项先列田地总数,下列夏税、秋粮各自正耗总数;之后再依据田地类型,分列各类田地数及税粮数,每类税粮下还登载正科粮数和加耗粮数。

虽然赋役黄册格式内容上比明初户帖多出了旧管、新收、开除三柱,但实在项下人丁信息的登载要素和基本格式却与户帖别无二致;事产项下,赋役黄册中田地、房屋、牲畜数目的登载也与户帖基本一致;在田地项下比户帖多出了夏税、秋粮的登载内容。由此可见,明代赋役黄册应是吸收了户帖内容,并在其基础上增加了人户税粮内容的登载。

从户口管理册籍的角度而言,通过上述元代户籍、明初户帖、赋役黄册三者内容结构的比较分析,元明之际户口册籍的演变脉络十分清晰,即赋役黄册承袭户帖、户帖承袭元代户籍,三者一脉相承。

相对户帖和元代户籍等户口管理册籍文书而言,赋役黄册在登载内容上的最大变化是增加了田土下税粮信息,而这正是赋役黄册除户口册籍功能外,还兼具赋税册籍功能的核心体现。而赋役黄册作为赋税册籍而言,田地数目下登载税粮的方式,也应与元代赋税册籍有关。

元代赋税册籍的原件,目前学界尚未有发现,但笔者在国家图书馆藏公文纸本《魏书》纸背发现一元代税粮册书式。该《魏书》纸背为元浙江行省下属各路呈江南浙西道肃政廉访司公文,其中卷69第24— 27叶背载一元代税粮册残书式,现节录第24叶纸背内容如下:

一户其人,系本县某乡都保住坐,是何户计,里若干:

田若干,地若干,山若干,荡若干。

夏税:

绵若干,丝若干,钞若干。

秋粮若干。

官田土若干:

田若干,地若干,山若干,荡若干。

夏税:

丝若干,绵若干,钞若干。

秋粮

(后略)

此元代税粮册书式中,在一户下先总列该户田地及夏税、秋粮总数,之后再按田地类型及性质,分列各类田地数及夏税、秋粮数的登载形式,与赋役黄册中人户田粮信息的登载形式基本相同,二者存在明显承袭关系。但元代税粮册中仅有田土信息,未见人户丁口信息,其与赋役黄册之间的演变过程存在缺环,而这一缺环正是明洪武三年小黄册。

由上文所举上海图书馆藏《魏书》卷46第3、4叶纸背洪武四年甲首“徐隆贰”户黄册内容可见,小黄册具体人户信息登载要素包括:(1)首行项,列户主姓名、籍贯、应役时间及类型(里长、甲首),此被赋役黄册完全继承;(2)户下人丁项,先列计家丁口总数,再分列男子数及女子数,男子项下又分成丁和不成丁两小项,此同被赋役黄册继承,但赋役黄册增加了各人姓名及年岁;(3)户下田土项,先列田地及税粮总数,再分列各类型田地数及税粮数,此也被赋役黄册所继承。

将小黄册登载格式与元代户籍和明初户帖对比,可见三者也存在相似之处。如三者首行均列户主姓名、籍贯、差役,人户丁口信息登载也均是先列计家丁口总数,再分列男女数。上文曾言,户帖推行时间是洪武三年十一月,格式承袭自元代户籍;而小黄册编成时间,据现存册尾押署部分来看是洪武三年十二月,其开始攒造时间应更早,故小黄册中人口登载内容借鉴户帖的可能性较小,也应是直接借鉴自元代户籍,但在其基础上删掉了人户具体人员姓名、年岁等内容。将小黄册登载格式与元代税粮册书式对比,可见小黄册中田地税粮登载的格式、内涵与元税粮册完全相同,应是直接承袭自元代税粮册,之后又被赋役黄册所承袭。故而,就赋税征收册籍性质而言,元代税粮册—小黄册—赋役黄册,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演变脉络。

另外,《后汉书》卷4第13叶背载:“处州府青田县四都……奉处州府旨挥为税粮黄册事。仰将本都有田人户,每壹伯家分为十甲……奉此,今将攒造到人丁田粮黄册,编排里长、甲首资次,备细数目,开具于后”。此公文中,将小黄册又称为“税粮黄册”和“人丁田粮黄册”。称“税粮黄册”者,应是就小黄册征收赋税的主要作用而言;称“人丁田粮黄册”者,则是就小黄册所含两大内容而言。虽然小黄册中人丁信息登载较为简略,仅载丁口数量,不载具体人员姓名、年岁,但无疑也具有使官府据此掌握治下丁口数量的作用,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具备了户口册籍的性质。

综上,元明之际户口赋税管理制度发展演变的大体脉络是,由元代人口管理、赋税征收分别编制册籍,逐步演变成明代赋役黄册的统一册籍,而在这一过程中,洪武三年小黄册发挥了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洪武三年试行的小黄册之法,作为黄册里甲制度的确立起点,对明朝的乡村基层管理、赋役征派产生了重要影响。其册籍文献的发现,可弥补传世史籍记载缺失的空白,使我们得以从源头重新审视明代黄册里甲制度的形成、发展变化,进而对明代乡村基层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及元明制度演变产生一系列新的认知。当然,上述对小黄册原件文献价值意义的归纳难免挂一漏万,但本文对相关资料的分析至少可以丰富有关明代都图、黄册、里甲制度的探讨,进而唤起人们对明代赋役制度和乡村治理的不懈追问和思考。

〔作者宋坤,系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张恒,系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暨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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