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倡之安全隐患排查及其治理

加强安全安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可以促进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问题隐患的归零,对遏制新的安全隐患的产生、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和促进安全形势稳定好转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安全隐患是什么?

(一)概念

所谓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由于其它因素的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简而言之,事故是由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人、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导致的。

(二)安全隐患的分类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安全隐患的排查范围

安全隐患的排查几乎涉及到各行业、各地区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施设备。

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

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易受台风、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危化品行业应该排查哪些安全隐患?

(一)危化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化品的化工和医疗生产企业

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公用工程(供电、供水、供风、供气)等单元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连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变更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要机组、反应器、分馏塔、专用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符合规范,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自动连锁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生产装置正常开车、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检修、维护作业时,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生产和施工作业中,“四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冒料)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特别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和防中毒、窒息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防雷电、防汛、防台风、防构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是否储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是否与大型企业、d地方救援队伍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建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能力。

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新建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使用危化品生产的化工和医药生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情况;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试车方案备案、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试车和投料过程是否严格按照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生产的程序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情况,特别是要排查新建项目使用的工艺是否安全,自动化控制水平能否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废旧化工装置拆除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拆除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二)其他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

使用液氯、液氨、剧毒化学品的自来水厂、造纸企业、大型冷冻库房、电镀和电子企业、游泳场馆等单位,建立和执行危化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使用易燃易爆危化品的企业和单位防火、防爆、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

危化品气瓶定期检查、检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气瓶连接软管定期检查、实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危化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定期演练情况,应急器材的准备情况。

(三)危化品储存企业和单位

危化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建立了储罐罐体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

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防超压、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四)危化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

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验检测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

运输车辆配置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载情况。

承运的剧毒化学品是否通过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技术说明书或包装物加贴安全标签等方式载明化学品的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五)经营危化品的企业和单位

销售危化品的企业和单位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里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加油(气)站的设计、设施和周边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编制了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

销售氯酸钾的企业和单位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了流向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a安全状况查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的执行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资格证。

危化品充装单位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压力试验情况以及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化品充装站是否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的情况;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危化品充装单位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禁止充装危化品规定的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说明充装的危化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信息,是否向押运人员提供危化品信息联络卡。

(六)处置废弃危化品的企业和单位

处置废弃危化品装置、作业场所和储存设施安全生产状况。

处置危化品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起重作业、破土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废弃危化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建立了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防台风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三、如何治理安全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步一动地抓好具体工作落实。

(一)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企业负责人到每名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二)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三)组织安全隐患排查

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排查本单位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拉条挂账建立安全隐患信息档案,以记账销账的形式抓好问题整改。

(四)做好安全隐患统计分析

每季度、每年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特别提醒: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除按上述要求报送外,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主要包括:1.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2.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治理方案)。

(五)抓好问题隐患整改

对于一般安全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整改;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问题隐患治理方案。

特别提醒: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含6大要点(1.治理的目标任务;2..采取的方法措施;3.经费和物资落实;4.治理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安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及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识,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施、设备的,加强维护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七)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的安全安隐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要求及时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向下属单位和员工发布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到企业和员工安全时,必须果断采取人员撤离、停止作业、加强维护监测等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评估安全隐患治理情况

对于被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安全隐患,在治理结束后应当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特别提醒:

1.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进行评估,没有条件的就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

2.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惟愿安全警报永不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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