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授权,我省制定了哪些资源税优惠政策?
答:(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12个月减征50%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3)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4)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02.什么是衰竭期矿山?
答: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03.如何界定低品位矿?
答:低品位矿,是按国家和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发布的相应矿种现行地质勘查规范相关规定,经评审备案的矿产储量报告工业指标中边界品位和最低工业品位之间的矿产资源。
04.什么是伴生矿?
答:伴生矿,是在主矿体(层、脉)中,伴生其他有用矿物、组分、元素,但未达到工业指标或未“成型”,技术和经济上不具有单独开采价值,须与主要矿产综合开采、回收利用的矿产。
05.什么是尾矿?
答:尾矿,是指原矿经过选矿加工处理,回收有用矿物(包括共伴生矿)后剩余的产物或者废弃物。
06.享受资源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专门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吗?
答: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应对留存备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07.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享受资源税减征政策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有哪些?
答: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享受资源税减征政策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企业会计报表及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08.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以及开采低品位矿、尾矿享受减征免征政策需要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以及开采低品位矿、尾矿享受减征免征政策需要留存备查包括:自然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自然资源部门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储量动态年报》等相关证明材料。纳税人须同时留存矿山生产台账,免征伴生矿、减征低品位矿的矿石量及其所对应的矿体位置(如应在采掘平面图、纵投影图中标注相应位置)等材料。
09.各级税务、自然资源部门应相互提供哪些资源税涉税资料?
答: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储量动态年报》等矿产资源相关资料时,应抄送同级税务管理部门,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各级税务部门应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纳税人资源税应税品目、计税销售数量、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及应纳税额等涉税信息,对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10.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如何应对?
答: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需自然资源部门确认的信息,可提请同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复核,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来源: 甘肃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