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严查!为期3个月,这些行为将被罚

湖北启动校外培训大检查

重点检查14个方面

借托管之名对学生乱收费、校外培训机构虚构原价“假打折”、发布各种夸大培训效果的广告……这些行为,都将面临处罚。

记者昨日从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双减”决策部署,切实规范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该局自 9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培训收费行为专项检查。

此次检查由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总结规范三个阶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此次检查以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学科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为重点, 同时对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普通高中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检查,重点检查14个方面的内容。

在收费方面的检查包括: 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收费;虚构培训原价、虚假优惠折扣、虚增培训时长等价格欺诈行为;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以各种名目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取其他费用;违反非营利性原则从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中牟利及代收费余额未及时结算退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办学成本未明显变动情况下大幅提高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借托管之名对学生乱收费;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其他检查方面包括: 未经审批和注册登记开展校外培训;超范围开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存在商业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校外培训机构未全面履行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相关合同义务规定以及违反合同监管规定行为;发布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实施教育培训行业垄断行为。

为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注册、价监、广告、合同、反垄断、综合执法多部门齐抓共管,深入各学校及培训机构,通过明查暗访,走访学生和家长收集问题线索,注重调查摸底,掌握实际情况,通过12315投诉、信访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 同时,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还将适时派出督导组掌握工作进度,实地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检查效果。

教培机构再调整:

教职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

校外培训机构作为教育机构,教学和教研是其最主要的任务。近日,一份教改文件明确,在校外培训机构中,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14日,据教育部网站消息,近日,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该《办法》主要从招用条件、招用程序、从业禁止、行为“红线”、监督检查、处罚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坚持用人标准,规范招用程序,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不断提升培训服务质量。

根据《办法》,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共分三种不同的类型,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具体来看,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按照其他人员进行管理。

对于教学、教研人员,《办法》称,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必须有教师资格证,非学科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也要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在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结构方面,《办法》称,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对于教职比原则上达半数以上的规定,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实施上有一定难度。他表示,对于校外培训机构,在业务上可能很难完全将营销和教学、教育教学人员和营销人员分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于校外培训机构,教学效果好本身就是一种营销手段。

“这一规定相当于划了一条红线,具体落地仍与校外培训机构的规模大小、功能界定有关。‘双减’政策之下,伴随校外培训机构的规模被压减、‘公益性’的定位被明确,此类机构过去‘营销人员多、教学人员少’的现象会得到改变。” 储朝晖称。

在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招用、管理方面,《办法》称,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招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考核办法等。

为了突出教育的公共属性,在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同时,《办法》还要求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根据《办法》,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将建

“黑名单”制度

《办法》划出了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11类行为“红线”,并提出建立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

《办法》主要从招用条件、招用程序、从业禁止、行为“红线”、监督检查、处罚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尤其对于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管理办法》强调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要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教学、教研人员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办法》强调要依法规范劳动关系,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与招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特别强调要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首次提出从业人员的结构性要求,明确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办法》还首次提出了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触碰“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存在猥亵、性骚扰等行为”“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收受不正当财物或利益”等11类行为“红线”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进行管理。在此基础上,《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从业禁止条件:机构不得招用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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