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涉及诉讼情况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铜官窑”)近日收到两份《民事起诉状》,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长沙分行”)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将公司、公司子公司长沙铜官窑、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新华联”)起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被告一: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诉讼事由及主要诉讼请求

(1)公司子公司长沙铜官窑与北京银行长沙分行于2018年8月签署《综合授信合同》,北京银行长沙分行向长沙铜官窑提供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亿元,期限为10年。由于长沙铜官窑和北京银行长沙分行就借款偿还存在争议,北京银行长沙分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长沙铜官窑提前偿还金融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等,要求公司、株洲新华联承担相应的责任。

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980,308,241.03元、支付逾期利息等;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一提供的质押物、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判令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公司子公司长沙铜官窑与北京银行长沙分行于2016年10月签署《人民币银团贷款借款合同》,贷款人向长沙铜官窑发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贷款期限为5年。由于长沙铜官窑和北京银行长沙分行就借款偿还存在争议,北京银行长沙分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长沙铜官窑偿还金融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等,要求公司、株洲新华联承担相应的责任。

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528,405,220.04元、支付逾期利息等;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判令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长沙中院《民事上诉状》,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湖南”)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长沙铜官窑就债务重组纠纷在法院一审判决后,信达湖南申请上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2022年5月7日在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1-068、2022-039号公告。

(二)上诉请求

信达湖南请求判令变更(2021)湘01民初1454《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重组债务宽限补偿金的基础上增加40,016,100元,并将重组债务宽限补偿金的违约金比例变更为与重组债务一致;请求判令公司对长沙铜官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公司及长沙铜官窑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次上诉尚未开庭审理。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201.9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08%。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及子公司也将积极与原告及相关方进行沟通,争取获得原告谅解、达成和解,同时将积极筹措还款资金,力争妥善解决上述诉讼事宜。公司会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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