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件!售电公司告电厂长协违约,一审获赔超八千万|视知产研院

6月26日,广州恒运企业集团发布公告,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恒运热电公司和深电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售电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广州恒运热电被判需向深电能支付违约金8422万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判决如下: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告中没有公布案件的详情。

视知产研院查询到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今年二月份曾发布过《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其中记载了这个案件的详细经过。

以下案情节录自以上法律意见书:

2022年3 月 9 日,深电能因合同纠纷将恒运热电起诉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亿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2年7月6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该案的基本事实如下:2021年9 月14日恒运热电与深电能签订了《购售电合同》,约定恒运热电向深电能出售长协电量,以单价0.448 元/千瓦时的标准出售长协电量共计100000 万千瓦时,期限为自2022 年1月1日至 2022年12 月31日。合同签订后,因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机制进行的重大变革,基于情势发生变更,恒运热电请求变更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调整售电价格, 后在深电能不同意变更合同的情况下,恒运热电于2021年12月10 日向深电能发函解除《购售电合同》,深电能则以恒运热电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实际履行为由于2022年3 月 9 日将恒运热电起诉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恒运热电立即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亿元并承担诉讼费。

恒运热电基于上述事实对该案作出了如下答辩意见:

(1)原被告签订《购售电合同》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机制进行的重大变革,情势发生变更,双方履行该份合同将对被告严重不公,原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调整售电价格;

(2)正因为发生情势变更,2022年度的双边协商交易平均电价相较于2021年度大幅上升,履行《购售电合同》对被告严重不公,相关主管部门也要求火力发电企业进行换签、改签、补签等工作,无论是被告还是其他相关主体,均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合同改签工作,变更了售电价格;

(3)情势变更发生后,被告多次与原告协商变更售电价格,所报价格区间属于合理范围,但原告始终不同意被告提出的价格,双方之间对于售电价格难以达成一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在再协商过程中,被告可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且不构成违约;

(4)在原告不同意变更合同情况下,被告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原告发函解除《购售电合同》,原告也以明确意思表示解除双方的购售电合同,该合同早已解除且并未实际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2021年10月25日,广东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发布《关于抓紧做好广东电力市场年度未执行合同换签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说,今年以来,我省电力供应紧张,煤炭、天然气价格超预期上涨且持续保持高位,我省火电企业全力顶峰发电,却因成本倒挂、亏损严重,生产经营困难。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电力供应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精神,积极疏导发电企业成本,促进其稳发满发,全力保障电力供应,稳定电力市场秩序,现就做好电力市场2021年年度未执行合同换签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立即开展合同换签改签补签工作:对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的2021年年度交易合同以及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签订的2021年固定价差模式零售合同,合同各方应立即本着实事求是、合理分摊、共克时艰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四季度用户侧疏导机制的基础上,对本年度后续月份未执行的合同抓紧协商进行换签、改签或补签。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应于12月25日前完成补充合同签订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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