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围的夜与雾》
6月15日,海淀法院下达了一个判决,这个判决涉及在2019年10月发生的轰动一时的重大社会事件,北大女生包丽(化名)被同为北大学生的男友牟林翰“PUA”后服毒自杀。
包丽和牟林翰在2018年开始谈恋爱,在2019年初还见了双方父母。但在交往过程中,牟林翰对包丽进行了各种形式的侮辱、折磨,比如诽谤、谩骂、威逼利诱。这种精神上的各类折磨,一般被统称为PUA(PUA,即“Pick-Up-Artist”,最初是国外研究出来的一种“搭讪艺术”,通过技巧和心理学接近异性。但后来逐渐演变成了情感操控,不少人尤其是女性都深受其害)。
由于遭受牟林翰的精神暴力,包丽曾有过两次割腕自杀和吞噬药物的自杀行为,好在那两次都被及时救治。但即便如此,牟林翰仍对包丽进行精神上的虐待和折磨,以致于2019年10月9日在包丽吞噬了200多片安眠药试图自杀。包丽被送到医院之后,在重症监护室抢救了半年多,于2020年4月11日不治身亡。
两个月后,2020年6月9日,牟林翰被正式批捕,2023年6月15日,这个案件终于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牟林翰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就是包丽的母亲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3万元。
案件判决结果出来之后,引发了大家的关注,许多人评论表示疑惑,“不太理解为什么是虐待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或者是故意伤害罪”,“三年两个月是不是判得有点轻?”
这个案件的判决书并没有公开,但在法院宣判之后,主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它的官网上公布了新闻通告,《牟林翰虐待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牟林翰虐待案一审宣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bjcourt.gov.cn ),大概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一些法院审理的考虑。
同时,海淀区法院还公布了一份主审法官答记者问,《牟林翰虐待案一审宣判,主审法官回应案件五大焦点!》(牟林翰虐待案一审宣判,主审法官回应案件五大焦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bjcourt.gov.cn)。
法学学者翟志勇,结合海淀法院所公布的这两份文件,梳理了该案的定罪思维,以及与之相关的规则思维。
讲述|翟志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01.
为什么牟林翰的行为是虐待罪?
第一个问题,牟林翰这种行为为何不是故意杀人,而是虐待罪?
《刑法》上讲究“罪刑法定”——一个人犯罪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就涉及到具体法条,也就是说一个行为如果涉及犯罪,就要追溯它到底触犯了《刑法》中的哪项罪名。很多人可能会认为牟林翰触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因为他的行为造成了包丽的自杀。
“被告人牟林翰是否构成故意杀人”?法院特别回应了这个问题,“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牟林翰实施了积极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教唆行为”,因为包丽的死亡原因是服了过多安眠药,并不是牟林翰亲自杀害了她,即便是故意杀人也只能构成“教唆犯罪”。
《房间》
但法院认为,现在证据不足以证明他有教唆的目的和实施了教唆的行为,“从牟林翰联系、寻找、救治陈某某(包丽)的过程来看,均显示牟林翰并不希望或放任陈某某死亡结果的出现,也不存在着故意拖延救治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他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有人认为“这是不是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刑法》中确实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但主要涉及对人身体的伤害。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包丽身上的伤痕是牟林翰所实施暴力行为所造成”,所以法院没有认定牟林翰对包丽有身体上的暴力行为,而且包丽的死亡是因为吞药而造成,所以,它也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虽不构成故意杀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法院判定牟林翰构成了虐待罪。虐待罪是《刑法》中的一个罪名,有时候也被称为虐待家庭成员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被告人牟林翰被判了三年两个月,实际上适用的是该条款的第二款。
针对虐待罪,涉及到几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牟林翰的行为是不是构成虐待?《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虐待”,但在《反家庭暴力法》里有明确提及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所以,虐待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家庭暴力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法官也特别回应,“牟林翰的行为构成了一种虐待”,这个虐待不是身体上的虐待,是精神上的虐待,也就是牟林翰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对包丽进行指责、谩骂、侮辱,言辞恶劣、内容粗俗,对她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法院认为,这个行为构成了精神上的虐待,所以它符合虐待罪的要求。
第二个,也是最麻烦的问题是,《刑法》中规定的虐待罪是指发生家庭成员之间,而对于“谁是家庭成员“,《刑法》没有规定,但《民法典》里有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里说,“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是指除了配偶、子女之外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因此,家庭成员是有明确界定的,显然男女朋友不在这个界定里。在这个案件中,牟林翰和包丽之间是恋人关系,是否应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如果不是,那不符合《刑法》讲到的虐待罪构成要件;如果是,似乎又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家庭成员的定义。
为此,法官特别回应了这个问题。从牟林翰跟包丽确立恋人关系以及之后的感情发展过程来看,两人恋爱交往的目的在于共同组建家庭;其次,一系列的客观行为也证明了,牟林翰与包丽确实在为共同组建家庭做准备。
再次,从双方家长对待牟林翰和包丽的态度及其要求而言,是一种对待准女婿以及准儿媳的态度。第四,牟林翰和包丽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之日起,经常共同生活在一起,购买家居用品、布置居所、共同进行家务活动,营造共同的生活范围;第五,牟林翰、包丽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之后,有较为频繁的经济往来,用于双方的生活消费支出。
因此,法官基于这五点认为,“虽然是男女朋友关系,但构成了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法官特别强调,“牟林翰和包丽之间的共同居住行为构成了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因此牟林翰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天水围的夜与雾》
这实际上把《民法典》中对于“家庭成员”的界定做了一个扩大解释,把“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男女朋友的关系”也视为一种家庭成员关系,因此牟林翰构成了《刑法》中的虐待家庭成员罪。
还有一个问题,虐待罪的一个构成要件就是情节恶劣,法官在判决中认为,在包丽已经有过割腕自杀和吞食药物自杀的情况之下,牟林翰还在继续对她进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因此认为是情节恶劣。当然,这个情节恶劣也包括牟林翰对于包丽的其他的一些过分要求,因此可判定为情节恶劣。
02.
意识到PUA的不良后果,以及PUA的法律责任
在判决作出之后,大家都普遍认为牟林翰的行为是不可接受的,很少有人明确反对他该为此承担刑事责任,但也有律师对“法院扩大解释家庭成员”的行为提出了不同想法。
《刑法》中讲“罪刑法定”,不仅仅是说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包括不能够随意对《刑法》中的规定进行扩大解释,更不能进行类推适用——在这里,法官当然不认为这是一个类推适用,而只是一个对家庭成员关系的扩大解释。
这种扩大解释是不是符合《刑法》的精神?有人提出了担忧,如果允许这样的解释,那未来法院是否就可以经常扩大解释《刑法》中的一些概念或关系,从而把我们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纳入到刑罚的惩罚范围?
这也涉及到我在讨论法律思维时提到的,《刑法》中禁止类推适用、扩大解释的限度问题。这里,我要特别强调一点——这个案件是一个很特殊的案件,它作出判决之后,并不意味着将来所有的PUA致死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PUA致死会有各种各样不同的情形,《刑法》中并没有一个罪名表示 “PUA致死罪”。即便是虐待罪,也要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比如情节要恶劣。就是需要认定PUA行为跟被害人死亡之间要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关于这个问题,法官也特别强调了包丽为什么自杀——这个自杀是跟牟林翰的 PUA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双方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可能也并不构成虐待罪。
所以PUA致死并不必然构成《刑法》中的犯罪,尤其是《刑法》中的虐待家庭成员罪。前面讲到,法官特别强调“他们之间为什么构成家庭成员关系——因为他们有共同生活居住的事实,以及共同组建家庭的主观愿望”。
《旺达》
在工作中,比如上级对下属的PUA ,或者同事之间发生的PUA,因为双方并没有组建家庭的想法,也没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所以不能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即便PUA 造成了死亡或其他不好的后果,因为没有“双方之间属于家庭成员关系”的前提,它也不构成《刑法》的虐待罪。因此,不能认定工作中PUA造成的伤害过程也构成《刑法》中的虐待罪。
PUA可能在不同领域里都广泛存在,只不过在“牟林翰虐待案”之前,大家并没有特别关注这个问题,这个案件确实让大家意识到PUA的广泛存在,以及它可能造成的各种不良后果。
但PUA的法律责任实际上是并不清楚的,因为现有法律中并没有对这种行为有明确规定。当PUA事件出现时,只能在不同的案件中具体分析它是不是构成《刑法》中的犯罪,或者是不是构成民事上的侵权。
不能够一概而论地说,PUA必然会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所以,更重要的还在于,大家意识到PUA会造成精神上的侵害,而精神上的伤害同样可能构成犯罪行为,以及更好地在工作和生活中保护自己。
法律的救济,都是在伤害造成之后提供的事后行为,还是希望大家都不需要法律来提供这样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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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编辑:香芋
微信内容编辑:青鸾、香芋
监制:猫爷
头图:《天水围的夜与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