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鹰潭市人民政府官网
鹰潭市“鹰才计划”科技创新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鹰潭市“鹰才计划”科技创新人才资助项目实施工作,根据《关于深入推进“鹰才计划”打造技能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鹰发〔2022〕20号),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科技创新人才资助项目包括引进类人才项目、培养类人才项目。
第二条 项目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统筹实施;
(二)坚持服务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重大创新平台;
(三)坚持引育并重,协同发展;
(四)坚持做大人才总量,优化人才结构;
(五)坚持发挥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
(六)坚持遴选标准,确保质量。
第三条 在市科技局设立评审平台,负责评审科技创新人才资助项目。
第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精心遴选政治素质强、专业水平高、学术道德好的专家开展评审。评审分为网评和会评两轮,年度专家重复率不超过20%,按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并实行回避制度,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条 科技创新人才资助项目应当聚焦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重大创新平台发展中的创新难题,提升我市综合科技创新水平。契合我市1+2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项目入选比例不低于60%,中青年人才入选比例不低于40%。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引进类人才项目申报对象主要为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全职引进的省外人才或在省外设立的“人才飞地”全职引进的省外人才,或尚未引进,但已签订引进协议,承诺入选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到岗。连续在引进单位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当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经过市人才云完成人才认定,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科研成果为同行公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中央、省驻鹰高校、科研院所及市内企事业单位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合作申报人才项目的,可申报科技创新人才资助项目引进类,入选后须在鹰申报省级人才计划。
对业绩特别突出的申报对象,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要求。
第七条 培养类人才项目申报对象主要为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的人才,一般应当取得学士学位或者中级以上职称,并经过市人才云完成人才认定,年龄不超过50周岁,是参与所在单位创新团队、领导一流学科或者专业建设的科技创新人才,在本行业、本领域业绩较为突出。研究工作契合我市“1+2”现代化产业体系和科技创新需求,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良好发展前景。
中央、省驻鹰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入选后须在鹰申报省级人才计划。
对业绩特别突出的申报对象,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要求。
第八条 中青年类人才项目申报对象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实施计划,按照以下程序开展遴选工作。
(一)申报推荐。以区(市)科技部门为单位,组织用人单位申报推荐,经审核后择优遴选报市科技局评审平台;市属单位人才申报,由市属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遴选报市科技局评审平台。申报对象应当依托引进或者培养单位申报,一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报材料要明确项目实施目标任务及预期效果。
(二)资格审查。评审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实行申报诚信承诺,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评选资格。
(三)组织评审。评审平台制定评审方案及评分细则,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重点关注目标任务的合理性及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根据评审结果产生初步入选对象。
创新评审方式,科技创新人才资助项目以同行评价为主,突出原创和价值导向。
(四)考察公示。市科技局对初步入选的对象进行考察,并在网上进行公示(按规定不予公示的除外),公示期间的举报反映由市科技局负责核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正式入选。公示无异议的拟入选名单经市科技局党组审核通过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入选名单。
申报评审工作依托“鹰潭市科技创新云平台”申报评审系统开展。
第十条 对下列申报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支持:
(一)契合我市“1+2”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项目;
(二)大院大所在鹰设立的科研机构、省重点实验室等省级创新平台申报的项目;
(三)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的项目;
(四)聘期内的“科技副总”申报的项目。
(五)积极参与省级人才项目申报和各类赛事的人才申报的项目。
(六)与高校、科研机构有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完善评审专家选拔、退出和信誉管理机制,对进入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和参与评审的专家严格把关。市科技局将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说情打招呼、搞“圈子评审”,甚至利益交换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对象申报资格并暂停申报单位申报资格,对涉及的评审专家不再纳入评审专家库和抽取专家名单,并将有关情况转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记入征信系统。
第十二条 区(市)科技部门或有关市直单位接到本地、本部门正式入选名单后,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对引进类入选者开展到岗核查并及时将核查情况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复核后报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 经费支持。给予引进类入选者15万元-40万元项目资助经费,给予培养类入选者10万元-30万元项目资助经费,其中入选项目契合我市1+2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资助经费增加5-10万元。经费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支持期为2年,项目实施期间,市科技局将定期进行抽查评估,对抽查或评估不合格或违反道德规范、弄虚作假者,经调查核实后,市科技局将商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按相关程序停止资助并追回已拨付的款额。对支持期满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结项验收,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服务产业发展、服务科技创新的实际效果,在听取用人单位评价意见的基础上,由专家组给出验收意见,验收不通过按要求追回相应资金。
第十五条 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拨付效率,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原则上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和项目实施第二年各拨付50%。主要用于支持科学研究与技术攻关、人才培养与合作交流、团队建设等,原则上2年内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支持期内原则上不得转换工作单位。确需在市内转换的,应当征得转出单位同意,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审批,市级财政给予的资助经费一并流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解释工作由鹰潭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鹰潭市科技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