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11月27日,四川省达州市举行《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

11月27日,四川省达州市举行《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据介绍,《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9月29日批准,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共五章40条,主要包括规划与建设、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在政府规章《达州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坚持精准施策,切实为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制保障。

针对“停车难”的问题,《条例》明确要制定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做到与城市规划相适应。鼓励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集约化停车设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个人错时共享停车位。

针对“停车乱”的问题,《条例》规定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完善数据采集、停车引导、智能导航等功能,为公众提供出行信息和智能化停车服务。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停车场信息化改造,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确保专用停车运行管理设施设备与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联网运行。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针对“停车贵”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停车场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在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场、汽车站等交通枢纽的停车场停车时长不足十五分钟的,在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其他停车场停车时长不足三十分钟等五种情形免收停车服务费;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对停放时长不足三十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针对管理滞后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向停车场经营者出具备案证明。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公共停车场停止经营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告知原备案机关,同步向社会公示。明确对“未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收费标准、停车泊位信息和监督电话”等行为设置了5条行政处罚条款,严格了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刊发或转载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