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仅45天大的婴儿华华(化名)调整为侧卧睡姿后,月嫂王某在客厅沙发上睡着,待其惊醒时,发现婴儿面部朝下趴在床上,没有反应。后华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体位性窒息死亡。
事发后,华华的母亲报案。
2024年12月20日,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应追刑责还是属意外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公诉机关认为,王某应当预见孩子可能会翻身趴在床上,面部朝下导致窒息,其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的丈夫何先生则认为,对于华华的不幸去世,王某的确负有一定责任,但此事应为意外事件,应在民事范畴内进行调解。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合议庭的组织下开展了举证质证,并进行了法庭辩论。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45天大婴儿口鼻朝下窒息死亡
何先生说,他和妻子王某都是陕西省渭南市人。2018年,有高中文化的王某经培训后入职西安一家母婴护理公司,成了一名月嫂,主要在西安、渭南两地工作。因所在公司在西宁设有分公司(即西宁市可馨母婴护理公司,下称可馨公司),且薪酬相对西安较高,王某于2023年从西安转至西宁工作。王某平时工作比较负责任,跟雇主相处也比较融洽,在公司里是专家级月嫂。
据起诉书,2024年7月华华出生后,华华的母亲与可馨公司月嫂燕女士口头约定,由王某上户负责母婴护理,期限42天(从2024年7月8日至8月18日),价格为2.4万元。
事情发生在约定照护期限即将结束的倒数第二天。
西宁市城西区检察院指控,2024年8月17日18时许,华华的母亲外出,将华华委托给王某独自照看。18时30分左右,王某给孩子喂完奶后哄睡放在次卧床上。19时许孩子有哭声,王某给孩子再次喂奶后哄睡放在次卧床上。20时许,王某听见声音,发现孩子不舒服,疑似肠胀气,就对孩子进行安抚哄睡后将孩子睡姿调整为左侧卧睡姿,并在孩子后背放了靠枕用于支撑。后王某回到客厅休息时在沙发上睡着,直至23时50分许,王某惊醒回到卧室,发现华华头面部及口鼻部位朝下平趴在床上,无任何反应,随即联系华华母亲。华华母亲到家后拨打120进行抢救,后华华经抢救无效死亡,殁年45天。经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鉴定,华华系体位性窒息死亡。
何先生称,他事后从王某处了解到,王某在事发当日处于生理期,肚子不舒服,加上带孩子比较劳累,不小心睡着。平时华华睡觉时,王某会和华华待在一个房间,但因为第二天就要下户了,王某将次卧的床单被套都洗了换了,因此才到客厅的沙发上休息。
何先生称,王某上户期间,家里除了王某,就是华华一家三口。事发当晚,华华的父母均外出。由于雇主家里没有安装监控,无法得知华华是什么时间翻的身,也不知道是怎么翻的身。
检方认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构成要件,辩方认为属意外事件
何先生说,8月18日凌晨,120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使用华华父亲的手机报了警,民警也到达现场进行勘验。8月19日,华华的母亲前往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报案。城西警方当日以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8月20日,王某被刑拘。8月30日,何先生找亲戚朋友借钱,筹措了98万元交给华华家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华华家人对王某表示谅解。
12月20日,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王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出庭检察员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表示,王某将孩子睡姿调整为左侧卧睡姿,应当预见孩子可能会翻身趴在床上,面部朝下导致窒息。不管主观上是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客观上都造成了一名婴儿的死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何先生及王某的辩护人认为,指控过失犯罪须有一个具体的实行行为,且该行为是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紧迫危险性。本案中,王某的实行行为是让婴儿侧睡,但让婴儿侧睡并不必然导致死亡,而王某在确定婴儿睡着之后休息并无不妥之处。王某无法预见婴儿的死亡,本案应当定性为意外事件。王某应当发现婴儿的异常情况而没有发现,其违反的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王某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合议庭的组织下开展了举证质证,并进行了法庭辩论。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