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种植过程中,徐某某将“毒死蜱”农药喷洒在韭菜上,经检测超过农药最大残留量。12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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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毒死蜱是一种非内吸性广谱杀虫、杀螨剂。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30日,陈某某注册一家蔬菜种植园种植蔬菜,并与其妻子徐某某共同管理。2021年10月下旬,陈某某从月望乡街上购买“氯氰·毒死蜱”农药;11月,徐某某将2瓶“氯氰·毒死蜱”兑水后喷洒在种植的韭菜地里;12月10日,曲靖市马龙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该种植园中现场查获“氯氰·毒死蜱”农药19瓶。2022年3月15日,该局对其作出没收“氯氰·毒死蜱”农药19瓶、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的一天,徐某某购买了2瓶“毒死蜱”农药并兑水喷洒在种植的韭菜上。当月31日,曲靖市马龙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该种植园种植的韭菜进行监督抽查抽样检测,经检测,该样品所检项目中“毒死蜱”超过农药最大残留量(标准要求≤0.02mg/kg、检验结果为0.13mg/kg)。同年11月22日,曲靖市马龙区农业农村局对该种植园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31日,马龙区农业农村局将犯罪线索移送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6月12日,经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后,徐某某主动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食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禁用农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徐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依法予以采纳。
12月9日,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