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明敏
捐赠10元给公益机构嫌少被拒收,投诉至主管部门却被移除出群……爱心何时也有了价码?
1月21日,山东济宁刘女士在网络平台发帖称,给自家两个孩子在微信群内各发出10元捐赠款(共计20元),倡导孩子参与公益,却被公益机构嫌少拒收,后她投诉至济宁市民政局,对方却将孩子从爱心志愿群中移除。刘女士不解:献份爱心为何会这么难?
募捐善款本是公益机构项目执行的基础,机构应对捐赠人有足够的服务意识。
截至发稿时,《公益时报》记者多次致电该公益机构主管单位济宁市民政局。该局工作人员表示,该机构不是慈善组织,爱心捐赠也没有金额要求或最低限制的说法。此事,社会组织管理局正在调查处理。
微信群内捐款10元被说“抠”
刘女士在拥有184人的“聋哑学校爱心捐赠衣服1群”(简称“爱心群”)中看到相关人员发布的春节前献爱心的号召。其中,群成员陈某某发布消息称,“晓娅公益团队的爱心人士一起为孤寡老人送去温暖,目前暂定10位孤寡老人,慰问压力大,请爱心人士伸出援手”,并要求参与者在下方捐款接龙……
↑孩子捐款10元被说“抠”。
临近年关,刘女士想让自己11岁和9岁的孩子参与公益,询问后孩子们决定将自己的零花钱拿出来,奉献一份爱心。随即,刘女士在该爱心群中添加了陈某某的微信,得到孩子也可以参加的肯定回复后,向陈某某发起了一笔20元的转账,注明为两个孩子各捐10元。次日,陈某某微信回复,“没办法给你写,10元1个人都说抠,上次团委决定了以后10元不再收”。
这样的回应让刘女士心情难以平静,孩子有公益心愿难以完成,捐款10元金额不大却被认为抠。随后,刘女士向济宁市民政局投诉此事。
一张网传聊天截图显示,捐款次日(2025年1月22日)中午12时7分陈某某给刘女士发来微信称,“民政局受理了你的投诉,民政局打电话了,经过交流让你提一个诉求”;12时28分,陈某某再次给刘女士发信息称,“对于刚才的话深表歉意,给你说一声对不起”。
另一张邮件截图显示,2025年1月21日12时51分,邮件主题为《山东志愿服务网网站志愿者团体移除志愿者》的正文显示,“您已经被支援团体济宁晓娅慈善公益中心从正式成员中移除。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与该志愿团体联系。”
刘女士表示,自己和丈夫在山东济宁生活。几年前,通过短视频平台加入了“聋哑学校爱心捐赠衣服”微信群,群主时常会发起一些关爱老年人的爱心活动。
2024年夏天,她和丈夫分别用自己的电话号码为两个孩子注册了微信号,并成为济宁晓娅慈善公益中心的一员,现在自己手机号注册的其中一个孩子的志愿者身份被该公益机构移除,丈夫为另一个孩子注册的志愿者身份尚未移除。
对于自己好心参与公益被拒,还被移出爱心群,刘女士十分不解。
微信群内接龙捐款是否合法?
记者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检索发现,济宁晓娅慈善公益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在济宁市民政局直接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包括慈善救助、赈灾救助、公益援助、社会公共服务,开展交流与合作项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和其他社会性公益活动。证书有效期自2024年10月14日至2028年10月13日。
在“聋哑学校爱心捐赠衣服1群”中,群内成员陈某某发布的消息,“晓娅公益团队的爱心人士一起为孤寡老人送去温暖,要求爱心捐赠人在群内捐款接龙”是否涉及公开募捐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获取公开募捐资格是首要前提。依据法律规定,依法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司法社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曾海对《公益时报》记者表示,当公益机构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且在微信群内发起募款作为其公开募捐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时,还需严格遵循一系列公开募捐规则,才能确保行为合法合规。“包括精心制定募捐方案并及时备案,同时在募捐活动现场或募捐活动载体的醒目位置全面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以及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关键信息。”
他表示,反之,若公益机构尚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却以公益项目名义在微信群内发起募款,此行为无疑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确且坚决地禁止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赵曾海表示,在微信群内以公益项目名义发起募款的行为,如果属于公开募捐行为,其核心目的在于广泛汇聚社会各界的爱心力量,为特定公益项目筹集所需资金,进而实现诸如帮助“聋哑学校改善教学条件”“为贫困地区儿童提供教育资源”等公益目标。所募集到的资金必须严格用于合法的慈善项目,同时要全方位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即在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情况下进行此类募款活动,该行为极有可能涉嫌非法募捐。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委员会执行主任李奎对记者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两种形式。
他表示,就本次新闻事件所涉及的募捐行为,如果该公益机构仅通过微信群组织募款活动,并面向特定对象(群成员)开展的募捐活动,性质上属于定向募捐。
李奎认为,本次募捐行为是否合法,应视具体情形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如果此次募捐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活动,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同时,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记者通过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慈善中国”查询发现,济宁晓娅慈善公益中心并不属于慈善组织,在慈善中国上也尚未发现“晓娅公益团队”公开募捐备案信息。
爱心捐赠不应设置门槛
记者查询发现,早在2022年6月,浙江杭州的杨女士参与爱心公益活动捐款10元,时隔4个月后她却收到了受益人的返款致谢。据杨女士回忆,当时早已忘记捐款这件事,看到返款后才想起来,没想到这种事会发生在自己身上。杨女士说,“今后,再遇到此类事情无论捐赠金额多少都会付出爱心。”
可见,同样是捐赠10元钱,杨女士与刘女士的境遇大为不同。公益机构如何对待、善待捐赠人,才能将推动社会变革的公益项目做好,也是公益机构从业者素质和能力的要求。
如今,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为政府购买、社会捐赠和有偿服务,机构要发展,项目要执行,募款必不可少。但如何为捐赠人服务、服务好捐赠人也是一门学问。
李奎认为,慈善捐赠不应该对金额设置门槛。慈善捐赠强调的是爱心与善意,每一笔捐赠无论金额大小,都承载着捐赠者的心意,对受助对象和公益事业都有意义。该事件中两名儿童的各10元捐款,虽然数额小,但体现的爱心不应被忽视。
在谈到公众捐赠有效参与及风险规避时,赵曾海建议,一是要甄选正规慈善组织;二是审慎对待募捐活动;三是要审查募捐方式合规性;四是要持续关注捐赠反馈与监督。
“公众参与公益活动务必优先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慈善组织。可通过民政部门或‘慈善中国’网站查询慈善组织的登记信息以及公开募捐资格。应该详细了解项目背景、目标、实施计划以及预算安排,以便及时掌握捐赠物资的实际使用情况。若项目信息模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不清,需要谨慎对待。”
赵曾海表示,对于网络募捐活动,公众需仔细查看网络平台是否正规,平台与慈善组织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合作关系。如要求将款项直接转账至私人账户等,就可能隐藏着巨大风险。
另外,公众在完成捐赠后,依法有权要求慈善组织及时提供捐赠反馈,以便全面了解捐赠款项或物资的具体使用情况。若慈善组织拒绝提供反馈,或者反馈信息存在虚假不实等情况,公众应及时向民政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反映问题。
“公众也应积极主动地参与对慈善项目的监督,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促使慈善组织规范运作,切实保障慈善事业在阳光下健康发展。”赵曾海说。(完)
各方评论:
新京报:孩子捐10元被说“抠”,做公益不该挑肥拣瘦
公益团队既然已经开展了慈善爱心捐赠活动,就要秉承爱心慈善的初心,不能明设乃至暗设捐赠门槛,任自挑肥拣瘦,更不能说着“一分也是爱”,干着说一套做一套的事。对捐款数额的嫌弃,是对家长和孩子的侮辱和伤害,也是对这项慈善捐赠活动的伤害,更损害了公众对此类慈善活动的观感。
当然,这起事件也暴露出一些公益团队在管理和培训方面的不足。开展公益活动至少要有规范的标准,不能任由工作人员介入个人主观的偏见,伤害捐赠者的自尊心。(和生)
新闻晨报:孩子捐10元被说抠,慈善岂能嫌贫爱富
公益的本质,是出于对弱势群体的关爱与帮助,它不应被任何形式的“门槛”所束缚。募捐时说“一分也是爱”,收款时却嫌弃捐10元是抠门,对捐款金额挑三拣四,做慈善时嫌贫爱富,这究竟是公益,还是生意?
爱心不该用金钱多少来衡量,慈善也不是论斤称两的生意。孩子拿出自己的零花钱,10元完全符合小孩的消费水平,甚至孩子需要积攒一段时间才能拿来捐助,这份心意无疑是珍贵的。然而,公益团队工作人员的一句“抠”,不仅寒了孩子的心,更让这份公益行动蒙上了功利的阴影。被如此对待,孩子们以后还会对公益抱有热情吗?
更令人不解的是,这位工作人员事后的解释,说是怕刘女士被别人说“抠”。这种“我替你尴尬”的逻辑,实在令人匪夷所思。捐款是个人意愿的表达,与他人何干?并且这种对捐款嫌贫爱富的态度,折射出此公益组织扭曲的价值观,他们用金钱量化爱心,违背了慈善的初衷。(伊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