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以上老人猥亵女性不拘留”是否应调整?法学专家解读

极目新闻记者 丁鹏

近日,江苏南通一女子在出租房内遭到房东猥亵,但是因为房东年龄超过70周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7日处罚。类似案例并非首起,在一般公众看来,高龄老年人实施违法犯罪,却因为年龄过大的原因,事实上躲过了牢狱之灾。

70岁以上属于豁免执行情形,出自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制订于2005年。那么,当时是基于一个什么样的考虑出台此豁免执行情形?20年后的今天,面对一些新的情况,是否有调整的必要和可能性?就此,极目新闻记者采访了国内多所高校的法学专家和相关法律从业者。

南通房东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图源:新黄河)

南通房东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图源:新黄河)

规定具体年龄可避免执法混乱

70岁以上行政拘留处罚豁免执行,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副院长陈实教授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了四种行政拘留处罚的豁免执行情形,其中就包括针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规定。主要背景有三点:一是人道主义关怀的考虑,当时认为70岁以上老年人普遍身体机能衰退,执行拘留可能引发健康风险或生活困难,法律体现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二是社会传统观念认为,70岁以上人群被视为需要社会更多照顾的群体,法律豁免拘留旨在减少对其晚年生活的冲击;三是惩戒的可替代性,法律虽豁免拘留,但仍可对违法行为进行其他处罚,如罚款、警告等。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斌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年满70周岁不再执行拘留决定的立法背景,是出于中国自古有对古稀老人特殊关照的文化传统。从现实考虑,年龄大的老人,很多身体状况较差,甚至没有自理能力,而拘留所的居住环境较差,人员结构复杂,年龄大的人在里面有可能产生一些更严重的后果,比如,突发心脏病、脑淤血等。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老人相当于受到比其违法行为更重的后果,不太符合比例原则。

胡斌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之所以规定豁免的年龄为70岁以上,可能借鉴了中国古代“人生七十古来稀”的一种认知。当然,规定具体年龄也有其好处,就是执法的便利和公平。如果以“无自理能力”等表达,就可能出现执法混乱。

胡斌认为,对于特殊弱势群体进行特殊关怀,并不违反法治精神,不能因为出现少数极端的恶性事件,就完全否定对老人进行特殊照顾的必要性。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则表示,2005年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2.95岁,但到2023年,我国人均预期寿命达到了78.6岁。在预期寿命增长且老龄化的年代,老人行使违法行为的频率逐渐增多,仅靠警告、罚款等处罚,难以有效遏制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对受害者也不公平。

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调豁免年龄为75岁

那么,面对当下的一些新情况,在行政拘留处罚的豁免执行上,70岁以上是否有调整的必要和可能性?

陈实教授认为,当前社会背景已发生显著变化。随着生活水平提高,70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状态和认知能力普遍增强,部分仍具备较强的行动能力和主观恶意。老年人口基数庞大,豁免拘留可能形成法治“敞口”,部分人利用年龄逃避惩戒。近年来,老年人犯罪数量上升,仅依靠罚款或警告难以震慑违法者。公众担忧“年龄豁免”可能助长“倚老卖老”的心理,尤其是对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的行为,法律需在人文关怀与公平正义间重新权衡。

陈实也分析称,结合时代变化,可考虑适时调整立法。行政拘留的核心功能在于通过人身自由限制震慑违法行为,对高龄违法者完全豁免拘留,可能削弱法律对恶性违法行为的遏制效果。法律需兼顾保护老年人权益与防范“年龄滥用”的风险,例如引入“健康评估机制”,而非一刀切地豁免。

胡斌也认为,未来提高不执行拘留的年龄,或改为“无自理能力”或身体状况不适宜的,可以不执行拘留决定。另外,对于不适宜拘留的违法行为,应当辅之以其他的惩戒措施,以避免有些人故意“倚老违法犯罪”。

陈实建议,在年龄上,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75岁以上老人从轻处罚的规定,将行政拘留豁免年龄从70岁调整至75岁,这也更符合当前社会对“高龄”的定义。同时对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如猥亵、暴力犯罪),即使年满70岁仍可执行拘留或辅以社区矫正、电子监控等替代措施。还可探索公益劳动、公开道歉、限制特定行为(如禁止出租房屋)等更具社会警示作用的处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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