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有三天犹豫期,却拒绝退款?长沙一吉利4S店被指忽悠消费者

近日,市民杨先生向湖南交通频道《为民热线》反映:自己在长沙一吉利汽车4S店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结果被对方忽悠、套路,导致自己面临1万元的损失。事情果真如此吗?热线记者展开了调查。

消费者:看车后缴纳定金

被告知三天内可无条件退款

2月16日下午,杨先生在长沙中南汽车世界的吉利汽车湖南帝豪4S店看中了一款SUV。因为是第一次买车,所以杨先生即便对相中的车辆爱不释手,但内心仍然十分犹豫。

杨先生:“因为我自己也并不懂车,我家人希望我再多看一看,了解一下。”

得知杨先生的顾虑后,4S店的工作人员一边详细介绍车辆的各项性能,一边表示:可以先交一部分定金。

杨先生:“他们说,如果我看中了这辆车就先交个定金,交完钱还有三天的犹豫期,我可以回去考虑一下,如果家人不同意,这个定金是可以退的。”

得知有三天的犹豫期后,杨先生放心多了。在4S店工作人员的一番游说下,2月16日晚上8点18分,杨先生交了1万元的定金,并和4S店签了一份“吉利汽车产品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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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注意到,该合同不仅标明了买卖双方详细信息等,在“其它约定”一栏,还写有“3天内客户如家人不同意,无条件退款”的字样。

协商退款却被告知犹豫期已过

回家后,杨先生和家人一番沟通,最终还是决定再看看,多了解一下车市行情。2月19日下午,杨先生带着合同来到吉利汽车湖南帝豪4S店协商退款,却被销售顾问告知:定金退不了。

合同中明明写着:“3天内客户如家人不同意、无条件退款”,现在还在3天内,为何退不了?面对消费者质疑,4S店销售顾问表示:合同是从签订之日,也就是2月16日开始计算,2月19日已经过了三天犹豫期。

销售顾问 秦先生:“犹豫期是16、17、18日这三天,现在已经是19日了。”

对于4S店的这一说法,杨先生并不认可。他认为,签订合同时已经是2月16日晚上8点多钟,合同应该从第二天或者当天晚上8点多才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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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我付款的时间是2月16日晚上8点多钟,按理说,三天后应该是2月19日晚上8点多钟。我是2月19日中午去的,还没有过三天犹豫期。”

记者调查:4S店坚持犹豫期已过

但可退部分定金

2月21日中午,记者陪同杨先生再次来到长沙中南汽车世界的吉利汽车湖南帝豪4S店。沟通中,销售顾问频频表示:杨先生在签订合同后如果反悔,应该在第二天就要告知4S店。

销售顾问 秦先生:“车子给你调回来了,钱也给别人打过去了,你现在不想买了,你如果是第二天给我讲,我都可以无条件给你退款。”

合同中明明写了杨先生拥有三天的“犹豫期”,即便杨先生是在第三天反悔,也并没有违反合同。面对记者的质疑,这位销售顾问并没有正面回应。

销售顾问 秦先生:“你16日定的车,19日告诉我这个车不要了,如果个个客户都是这样子,我这个店都不要开了。”

涉事的销售顾问坚持认为,合同应当从签订之日,也就是2月16日起开始计算,2月19日已经超出了“犹豫期”的范围。不过,或许是担心与杨先生之间的纠纷引发其他客户关注,这位销售顾问又表示可以退一部分定金。

销售顾问 秦先生:“退不了全款,我可以退给你50%,如果你觉得不合理我们就坐下来聊,聊清楚以后就把这个事情了了。”

对方态度的转变,让杨先生认为这是心虚的表现,他更加坚定自己被忽悠、套路了。

杨先生:“很明显他们是不占理的,如果他们有理的话,他们一分钱都不会愿意退。”

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因此,《为民热线》律师团成员刘岳认为,4S店计算犹豫期的方式并不合理。

律师 刘岳:“在这个事件中,合同签订日为2月16日,那么三天犹豫期通常应当从2月17日开始计算,至2月19日结束。当事人杨先生是2月19日下午2点来要求协商退还定金,显然没有超过三天犹豫期。”

为民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也明文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履行期限和方式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杨先生签订的购车合同中,吉利汽车4S店方面并没有详细标注犹豫期的起始日期,这也成为双方争议的导火索。目前,记者已将问题反映到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执法部门对相关问题予以核实、调查并处理。

《为民热线》提醒广大消费者: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浏览合同,对一些容易出现分歧的条款,最好用文字注释,以避免后期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关此事的后续进展,《为民热线》还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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