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近日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人民政府被罚款416000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徐06环罚〔2025〕18号。
据了解,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或者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落实主体责任,筑牢守法意识。接下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进一步从源头上消除各类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污染,从根本上消除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减轻事后治理所要付出的代价,把环境影响控制在生态环境能够承受的限度之内。
来源:徐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