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龙岗区玉岭花园小区一保安钟林(化名)向澎湃公众互动平台“服务湃”(https://tousu.thepaper.cn)反映称,自己在为小区内车辆开道时,挪动一辆停在路中的三轮车,结果未关电的三轮车不受控制蹿出,撞到了前方对向行驶但无法通过的保时捷。
此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保安钟林需要为该起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事故负全责,其余二人均无事故责任。
监控视频中,一辆三轮车挡在了保时捷前方。
对于这样的结果,钟林称,自己是该小区保安,有义务维护小区道路畅通,是实施紧急救助的行为;此外,三轮车当时未熄火并停在道路中央,同样应该担责。此后,他向交警部门申请了复核。
3月19日,保时捷车主陈先生则告诉记者,据前述认定书结果,目前他提出的要求是钟林个人或物业赔偿受损车辆维修费2万元。他称,如果对方不赔偿,自己的保险理赔后,保险公司也会追偿。
3月24日,澎湃新闻致电负责复核该业务的民警,截至发稿前未获有效回复。
对于保安的挪车是否属于实施紧急救助的行为,律师意见不一。但也有律师提醒,从救济途径来讲,保安应主张自身的行为属于物业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根据物业管理规范而采取的行动,其侵权责任应由物业方承担等。
保时捷车身多处被擦伤。
保安挪动占道三轮车时,车辆蹿出撞到保时捷
钟林回忆,2025年3月16日,他当班期间,突然听到外面有车鸣笛的声音,发现是一辆电动三轮车堵住道路导致车辆无法通行,他便出去尝试挪走电动三轮车,没想到涉事三轮车并未关电,车辆蹿出后撞上对向无法通过的一辆保时捷。
他提供的一段小区监控显示,钟林来到三轮车旁尝试从车后方拉拽挪车,但三轮车突然启动,最终撞上前方车辆。
据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3月17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2025年03月16日12时31分许,行人钟林在玉岭花园内部道路挪移由曾某某停放静止的电动三轮车,致三轮车车身右侧与由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右前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该认定书称,当事人钟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曾某某无事故责任,当事人陈某某无事故责任。
钟林说,自己今年60岁了,家里主要依靠他每个月三千元的工资维持生活,无力承担这笔赔偿。目前,钟林向交警大队提出复核的请求。钟林一方发来的复核申请书显示,他希望能撤销前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并认定其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保时捷车主陈先生同样觉得无辜,自己只是正常行驶,却遭遇此次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伤。
钟先生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并申请了复核。
“(保持道路畅通)是他的职责,他没能履行好他的职责让三轮车乱停乱放了,他应该为此负责的。”3月19日,陈先生告诉澎湃新闻,他曾提出私下了结这个事,但是保安提出的赔偿费和其预期相差太多。目前他提出的要求是钟林个人或物业赔偿,并表示如果对方不赔偿,他走保险理赔后,保险公司也会向相关方追偿。
钟林一方在前述复核申请书中提到,其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有错误,首先钟林不是行人,而是玉岭花园小区保安员,事发时他在正常当班期间,挪移挡路的电动三轮车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也是好意实施紧急救助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申请人不应对事故承担责任。
其次,涉事电动三轮车的驾驶人曾某某违规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小区道路上,阻塞了其他车辆通行,阻塞了内部消防通道,并且停车时没有关电,这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申请人是工作期间为了履行工作职责,同时也是好意实施紧急救助的行为,本次事故不应由申请人负全部责任。”该申请书称。
保时捷车身多处被擦伤。
挪车是否属于紧急救助行为,律师看法不一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告诉澎湃新闻,首先保时捷车主正常行驶且该车辆并无明显移动,加之在视频之中可以见到事发突然,并没有反应时间,车主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等,不应当承担责任。
三轮车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邢鑫提到,在小区内部的停车问题通常属于物业管理的范畴,若三轮车的停放违反了小区管理规定,那么三轮车主的行为可能存在一定过错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本案之中保安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邢鑫表示,需要分析保安有无相应权限自行挪动乱停的三轮车,以及在挪车处理过程中,保安的具体行为是否适当,例如是否注意到电动三轮车处于可启动状态,是否启动手刹等问题。“根据视频可以看出,在保安挪车过程中,并未全程控制车头,这也可能是交警认为保安全责的原因,因此在本案之中,保安的行为是存在明显过错的,且其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可能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他说。
邢鑫认为,本案中电动三轮车仅是停放在内部道路,未直接引发火灾、交通事故等紧迫危险,保安挪车属于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行为,不能认为是法律中的紧急救助行为,不应当成为免责事由。
邢鑫认为,从救济途径来讲,就保安个人而言应主张自身的行为属于物业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根据物业管理规范而采取的行动,并非个人行为,其侵权责任应由物业方承担等。
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法学会理事律师潘翔分析,钟先生在保安员岗位当班时尝试挪移挡路的电动三轮车,这是履行保安员职务的行为,也是好意实施紧急救助的行为。电动三轮车的驾驶人违规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小区道路,阻塞消防通道,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并且停车时没有关电,这是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钟先生没有过错,不应对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车辆受损的事故承担责任。
潘翔强调,钟先生履行保安员职务,与其出手救助不矛盾,不影响定性为助人为乐,仍构成法律上的紧急救助行为。而且,紧急救助不限于对他人人身的救助,对公共秩序、财产权益的救助亦可构成紧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