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3-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王远哲 刘津宁
近年来,中央网信办持续开展“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坚决打击发布色情等违法信息的行为。“软色情”视频虽然不像一般的色情视频露骨,但仍属于低俗信息,严重破坏互联网生态。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软色情”信息引流案。网红主播小林(化名)因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擦边”内容被平台永久封号。小林一纸诉状将平台告上法庭要求解封,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小林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小林此前长期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擦边”视频。视频中,她一边象征性地教授英文单词,一边故意将镜头聚焦某些身体部位并配以暗示性的文字,部分视频文案中更是利用谐音、拼音等方式刻意挑逗观众,以此筛选目标群体并将这部分网友向站外引流。
平台用户协议约定,禁止用户发布色情、性暗示、低俗趣味等内容,并规定有相关管理措施。平台记录显示,2022年开始,小林因使用性挑逗签名、发布低俗视频、直播中衣着暴露被平台采取过限制资料修改权限、限流以及强制中断直播等处罚,但小林仍未收敛。直到2023年,平台在收到大量用户关于小林发布色情低俗内容并进行站外引流的举报后,对小林作出永久关闭账号的处罚措施。
小林并不认同上述处罚,向法院起诉称平台处置程序违规,主张其视频不涉及色情低俗信息,要求解除封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视频存在刻意突出性暗示、违反公序良俗的特征,且平台服务协议已明确警示因作品低俗色情等恶意违规的后果,因此驳回了其全部诉求。
小林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北京四中院,其提出,平台的用户协议并未对“色情”“低俗趣味”等概念进行明确定义,平台对其封号完全是对“色情”等概念的主观判断,且属于滥用合同优势地位的行为。
北京四中院对此案二审后认为,小林在发布的部分视频中存在故意诱导、挑逗、性暗示的动作,且发布的视频因色情低俗被连续举报。结合涉案视频的标题、主题、场景及被投诉的情况,平台通过研判认定涉案视频涉嫌色情低俗,符合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和判断,对涉案账号采取永久封禁的措施,亦符合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的约定。综合案情后,法院终审驳回了小林的上诉,维持原判。
负责审理此案的北京四中院法官庭后表示,本案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平台运营者依据用户协议及社区规范对违规账号采取永久封禁措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本案既是对个案争议的裁断,亦是对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提炼与阐释,对规范网络生态具有警示意义。
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依约全面履行义务。平台用户通过注册、使用短视频平台账号的行为,与平台形成合法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效力应受法律保护。同时,视频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是双方网络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所包含的“用户不得在平台制作、发布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若有违反则视频平台有权独立判断并视情况永久关闭账号”等内容符合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精神,亦未损害用户合法权益,也应当认定为有效。
“平台肩负着审慎审查和判断用户上传的信息内容的职责,有权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网络信息和网络用户及时采取适当的管理处置措施。”法官说,本案中,小林通过涉案账号发布的相关“软色情”“擦边”视频明显违反我国有关网络管理政策的要求,破坏了清朗、健康的互联网公共环境,平台及时对涉案账号采取永久封禁的处罚措施,既符合适当性、必要性和相称性的原则,也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亦符合一般社会公众对清朗网络空间的合理期待,人民法院对此予以充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