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3名证券从业人员被行政监管,涉华安证券一员工

近日,安徽证监局披露行政监管信息,因未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华安证券员工唐梦飞被出具警示函。

经查,唐梦飞在华安证券宿州分公司任职期间,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未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安徽证监局同日还披露了另外两则证券从业人员行政监管信息。

经查,朱彩霞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未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于2025年3月31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徽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姜闽丽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未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存在操作他人证券账户的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来源:综合安徽证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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