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教31年教师临近退休突遭解聘,学校再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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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任教31年的学校女职工的离职遭遇引来社会广泛关注。张莉是山东泰安技师学院一名合同制教师,自1993年起,她在该学院及其前身学校连续工作31年,已年满50岁。在2024年2月距离退休还有3个月之际,她收到了一份《解除/终止协议证明书》,被学院人事处告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期,无法办理退休。

任教31年教师突遭解聘

学院仅愿给12个月最低工资赔偿

张莉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她毕业于泰安市商业技工学校(山东省泰安市泰安技师学院前身),毕业后在一家工厂工作,因学校急需会计专业教师,她被借调回学校任教。她自1993年10月参加教师工作到2024年2月,从未脱离过泰安技师学院(包括其前身泰安市高级技工学校、泰安市技工学校、泰安市商业技工学校)的工作,一直在学校担任教学、学生管理及部分党务工作。

2024年3月1日,她接到泰安技师学院电话,告知其劳动合同到期将不再续约,当她询问学院人事处后,得到的答复是:“终止合同就是你得把所有的关系都转到社会上去,至于退休手续是一律不给编外人员办理的,这个先例没开过,没办过,后续会很麻烦。”听到这个消息张莉难以接受,她认为自己在学校辛辛苦苦工作31年了,即将退休,却连最基本的退休手续都不能办理,“这实在是太欺负人了!”

张莉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自己当时收到了一份学院开具的《解除/终止协议证明书》,上面显示,张莉与学院订立了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7.5年的劳动合同。张莉在学校从事工作岗位为学生管理,工作年限15年,由于合同期满,于2024年2月28日终止劳动合同。

《解除/终止协议证明书》

《解除/终止协议证明书》

同时,学院还给了张莉一份协议书,上面显示,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1、甲、乙方的劳动关系自2024年2月28日解除;2、甲方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23760元。3、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再无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张莉告诉紫牛新闻记者,学院同意赔偿的23760元,仅是以1980元最低标准结算的12个月的工资,这完全不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应有的赔偿。同时,她也并不希望自己快退休了被解除合同,所以两份协议都没有签署。

尽管没有签署协议,但2024年3月1日后,学院单方面强制停止了张莉的工作,停发了她的工资,停缴了各项保险,连医保也断了。“直到2024年2月,也就是快退休前,我的工资发到手的都只有2000元左右,而从2024年3月1日至今,我一毛钱都没有再拿到过了。”张莉晒出自己在教学岗位上多年获得的荣誉证书,并多次获得“优秀班主任”。张莉说,自己辛苦任教31年,难以接受快退休了还受到不公正待遇。张莉此前向有关部门投诉,也寻找了媒体曝光此事。

张莉获得的荣誉证书

张莉获得的荣誉证书

3月27日,泰安技师学院回复上游新闻记者称,针对她提出要在学院退休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学院会满足。“去年2月我们确实给张莉打了电话,通知她合同到期了。我们给了她一个合同到期的方案,可以续签,也可以不续签。如果不续签,我们支付补偿金,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她当时不同意这个方案,要求在学院退休。我们跟相关的部门、律师都沟通过,学院在开党委会研究后,同意了她的要求。我们在去年6月给了张莉一份书面的文件,同意给她办理退休并依法享受养老待遇,她也在文件上签字了。”该学院人事处负责人说。

女教师最新发声透露更多细节

诉求是希望学校给予合理方案

4月13日,张莉在网络社交平台发文透露更多细节,“我19岁就进入学校工作,但2001年至2007年,学院都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才签订,并且还要求我自行缴纳了过去7年的社保,共计15760元,此后我一共和学院签订4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合同签了一年半,第二次合同是三年半,第三次好像是五年,直至最后一份合同是7.5年。这些合同上面,工资都是空着的,工作内容写的是学生管理,但我实际上的工作包含多门功课的教学以及党务工作等。”

对于此前,学院已经同意张莉办理退休的回应,她表示自己确实收到了学校的一份书面通知书,表示会依法让她办理退休,“但学院是勉强同意办理退休手续,学院作出该回复,是在我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和关于我的退休保障问题的申请,并多次拨打12345反映问题之后,学校拖延了四个多月后,才于6月17日作出的。”

对于学校出具该书面说明后,她为什么没有前往学校办理,张莉表示,学校的态度持续拖延,“我对学校采取的方案没有什么信心,我希望学校可以给出一个我退休后能具体受到什么样待遇的合理方案,而不是简单地办理退休,因为这样很可能给我一个极低的退休工资水平。我希望学院最起码给我一个平均水平,就是和我同类型的人是如何给他们解决的,那也应该如何给我解决。同时我希望学校可以尽快出具方案,而不是一直持拖延的态度。”

学校出具的书面通知

学校出具的书面通知

针对张莉的最新发声,4月14日,山东泰安技师学院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学校正在核实处理此事,领导正在开会研究。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致电泰安市教育局询问此事,工作人员称此事因由泰安市人社局处理。记者随后致电泰安市人社局,工作人员称暂时无法答复,需将证件和问题传真至人社局,经审核验证后才能回复此事。

律师说法:据当事人描述

学校行为多次违反《劳动法》

就张莉发长文内容,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咨询了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律师。张律师认为,按照张莉发的长文描述来看, 学校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莉自1993年起在该学院工作,至2008年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已连续工作15年,且后续又签订四次固定期限合同,明显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学院始终未履行这一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张莉工作满31年且临近退休(仅差3个月),学院却在此时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从张莉的描述来看,作为合同制教师,与编制内教师承担相同工作(包括教学、班主任等职务),但月工资长期维持在2000元左右,远低于在编教师水平,违反《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同工同酬。

学院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退休手续。学院在2024年3月单方面停缴张莉的社保,导致其无法使用医保,违反《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规定。

学院最初以“无合同工退休先例”为由拒绝办理退休手续,后在张莉多次投诉后才同意办理。根据《劳动合同法》及退休相关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条件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协助办理退休手续,不得以身份差异推诿。

学院提供的《解除/终止协议证明书》显示,终止理由是“合同期满”,但张莉并未签字认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需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学院若单方面终止且未充分协商,程序违法。不过,目前该事件仅有张莉在网上发长文描述自己所经历情况,学院的具体回应也应在考量范围内。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冰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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