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杀人强奸罪服刑27年后翻案:法院保留强奸罪,其坚称无罪

极目新闻记者 唐佳燕

4月22日上午9时,云南大理杨徐邱故意杀人、强奸再审上诉一案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2024年,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再审的杨徐邱案再审一审宣判,认定入狱服刑27年的杨徐邱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保留强奸罪。杨徐邱向极目新闻记者表示,他将坚持自己无罪。

1993年3月25日晚8时许,大理州永平县坡脚村发生一起杀人案,一名30岁村妇李某菊死在家中。四个月后,一封匿名举报信将凶手指向为杨徐邱,永平县警方认定杨徐邱有重大作案嫌疑。1994年4月,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判决书称,杨徐邱于案发当晚欲与被害人李某菊发生性关系,遭李拒绝后恼羞成怒,用匕首和锄头将李某菊杀害,此外,1986年9月间,杨徐邱两次窜到被害人金某某家,持刀对正在劳动的金实施强奸。

杨徐邱变化(受访者供图)

杨徐邱变化(受访者供图)

杨徐邱坚称自己无罪,不服并提起上诉。同年6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为死缓。杨徐邱和其家人不断申诉,直至2017年底,最高法下达再审决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杨徐邱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案发回云南省高院重审。

2024年9月4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再审的杨徐邱案再审一审宣判。重审一审判决书显示,指证杨徐邱的“匿名信”内容真实性、可靠性存疑。原指控认定的两种作案工具均不能指证杨徐邱,且杨徐邱关于故意杀人的有罪供述与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尸检情况不相符等,认定入狱服刑27年的杨徐邱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

但重审一审仍维持了其强奸罪罪名。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986年9月,杨徐邱曾两次对金某某实施强奸。判决书显示,有金某某右胸部一伤痕为证,且有双方对案发经过的供述。

杨徐邱(极目新闻记者拍摄)

杨徐邱(极目新闻记者拍摄)

4月21日,杨徐邱向极目新闻记者表示,若1986年自己强奸金某某,为何金某某案发后并未报警。直到1988年两家产生纠纷,金某某曾控诉被杨徐邱强奸,工作人员建议其向有关机关控告,但她也未见控诉。直至1993年李某菊被害案发,金某某才向公安机关提出控诉。他认为,金某某存在诬告嫌疑。至于为何当年会做出有罪供述,杨徐邱表示存在刑讯逼供的情节。

4月21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来到金某某所在村子,金某某丈夫杨某和杨徐邱是堂兄弟,两家相隔约两三百米。金某某丈夫杨某告诉记者,妻子已去世,他不愿提及此事,因为“羞得很”,该案给自己和妻子都带来了终生的痛苦,还让后代之间为此打架。对于杨徐邱想洗清强奸罪名,其表示相信法律会给予公正审判。

“我从未杀过人,也没有强奸过他人。”杨徐邱如今已77岁,他称,自己一辈子都奔走在洗清冤屈的路上,希望法院能还给他一个清白。从1994年被投入监狱,至2020年底刑满释放(服刑期间经历多次减刑),杨徐邱从一个正值壮年的年轻人变成满头白发的七旬老人。

案发后,杨徐邱的家庭轨迹也发生变化,妻子在十几年前因操劳过度去世,去世前,她曾经探视过杨徐邱,告诉他自己得了病,等不到他出来了。极目新闻记者获取的在押期间记录显示,杨徐邱在狱中度过的27年中,从未认罪。他曾手写多份申诉材料,反映自己的案件存在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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