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了,76岁的他一直在申诉自己全案无罪。4月22日,被维持的强奸罪迎来二审开庭。
清晨6时出发,携两儿子参加“强奸罪”二审庭审
他叫杨徐邱,今年76岁,家住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农村。
他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介绍说,他育有两女两男,两位女儿早已嫁到外地,两个儿子一直陪伴在身边,老伴于14年前去世。
他说,多年来他一直身陷刑事诉讼官司,希望早点有结果。
4月15日,他接到云南省高院传票通知称,4月22日上午9时,将在大理州中级法院第六法庭审理他当初被指控的涉嫌强奸罪上诉案,传唤事由系“再审案件开庭”。
杨徐邱说,4月22日清晨6时左右,他与两儿子一道前往大理州中级法院参加庭审,“我家距那里有100多公里远,需要1个多小时车程。”
32年前被指控犯强奸罪、杀人罪一审判死刑,上诉后改判死缓
时间回溯到32年前的1993年3月。
当时大理州检察院指控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向大理州法院提起公诉。
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1993年3月25日晚上8时左右,杨徐邱身带匕首窜至村民李某家欲与她发生关系,遭拒后遂起杀人恶念,即拔出匕首朝她胸、背部位连杀数刀,李被杀时与杨夺刀撕打,杨又向她手、脚等部位猛刺数刀,见李未死接着又从堂屋门外台坎上拿来一把钢板锄对她头部猛击一下,致李当即倒地,他再持锄头又向李右侧面部猛击一下后逃离现场。李某因颅胸损伤及失血性休克死亡。
该法院同时还认定,此前的198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徐邱携带匕首窜至村民金某某家菜园内,欲与割山药藤的金某某发生关系,遭拒绝后杨持匕首对她进行威胁,致金右胸部轻伤,后对金实施强奸。数日后,杨又窜至金家,对在厩房门口喂马草的金某某再次实施暴力并强奸。
1994年4月28日,该法院一审宣判称,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罪判处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同时赔偿被害人家属2000元。
杨徐邱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死者李某与他同村不同组,两家相距大约700米远,而金某某与他同村同组,“我们两家相距大约200米远,目前她已经去世了。”
他说,自己根本没有作案,当时面对一审判决他不服,遂以原判认定事实失实,他没有实施犯罪等为由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云南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徐邱无视国法,欲与李某发生关系遭拒而将其杀害,两次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金某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案件具体情况,一审判决量刑偏重,判决撤销大理州中级法院的那份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徐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强奸罪判处他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审宣判后不久,杨徐邱被送进监狱开始服刑。
他告诉记者,尽管如此,他依然不服,服刑期间仍旧继续申诉。
重审时故意杀人罪改判无罪,真凶在哪里?强奸罪被维持
“我曾向云南省高级法院申诉过,1998年11月11日,他们驳回了我的申诉。”杨徐邱回忆说,他还是不服,便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17年12月19日,该法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他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理由部分成立,指令云南省高级法院进行再审,2020年6月,该法院出具刑事裁定,发回大理州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
大理州法院重审期间,死者李某的家属向该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杨徐邱的附带民事起诉。
该法院重审时,原公诉机关大理州检察院提出,杨徐邱两次强奸金某某,并持刀捅刺她右胸部致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认定杨徐邱构成强奸罪。
同时还称,在案指控杨徐邱故意杀人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要求,应予采纳。但是,该部分证据也存在“匿名信”来源不能查明,作案工具不在案,除杨徐邱的供述外无直接证据证明杨徐邱实施杀人行为,杨徐邱的供述与现场勘查、尸检情况不能完全印证,部分证据取证程序存在瑕疵等情形,“原公诉机关指控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请大理州法院依法裁判。”
大理州中级法院重审时称,当初案发后警方经过三个多月侦查未锁定犯罪嫌疑人,1993年7月2日,他们收到一封“匿名信”,信中反映杨徐邱与李某存在男女关系问题,具有重大嫌疑。但该“匿名信”非案发后第一时间取得,来源、动机不明,且“匿名信”书写人员至今未能查明,该证据仅为线索而不能证明杨徐邱作案,指证他的“匿名信”内容真实性、可靠性存疑。
大理州中级法院还称,杨徐邱故意杀人供述的可靠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当初警方在抓获杨徐邱前历经三个多月侦查掌握大量案件细节,接到来源不明的“匿名信”后抓获杨徐邱,对他进行连夜讯问后杨徐邱作出有罪供述,属于先证后供情形,杨徐邱所作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情况、尸检情况存在前述不相符情形,所提取作案工具也不能指证系杨徐邱作案,原公诉机关指控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除了他的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他作案,其有罪供述与警方现场勘查情况、尸检情况多有不符,且无合理性说明;原指控认定的作案工具刀、钢板锄亦不能确认与杨徐邱的关联性;在案间接证据也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原指控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认定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大理州中级法院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证据存在矛盾和疑点,且无合理性说明,不能认定杨徐邱实施故意杀人行为。
同时认为,杨徐邱违背妇女意志,两次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他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轻伤,应从重处罚。
2024年9月,大理州中级法院重审宣判称,杨徐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已执行完毕。
这意味着杨徐邱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宣告无罪。
既然如此,那么真凶到底在哪里呢?
当地警方称,他们对此高度重视,目前尚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杨徐邱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说,他被指控的故意杀人罪被宣告无罪,对此他已释怀,但维持原指控的强奸罪,他不服,于是再次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有律师称服刑27年,可申请数百万元国家赔偿
4月22日上午,大理州中级法院内,随着法槌敲响,云南省高级法院法官二审开始审理“强奸罪”。
继续给杨徐邱作辩护的是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胡磊,他全案作的是无罪辩护。
庭审时,胡磊律师称大理州法院重审时判决认定杨徐邱不构成故意杀人是正确的,但以强奸罪对他进行定罪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曾参与了当天庭审的杨徐邱的儿子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被害人金某某指控的强奸事实发生在1986年,警方当初收到那封“匿名信”后先对金某某夫妻俩进行连夜询问,掌握了大量细节并结合来源不明的匿名信后抓获他父亲杨徐邱。
他还介绍称,父亲供述第三次强奸发生时间在1986年寒冷的冬季,而金某某供述的时间则发生在1986年9月,两者说法相佐。
杨徐邱则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1985年起,他家与金某某家有仇。在他的记忆中,有一次两家因插秧放水吵了起来,但并未打架,“1988年3月的一天,金某某在我家稻田里扯草,我妻子发现后与她吵了起来,后来发生打架,次日早上我去找他们理论时被打伤。”
他回忆称,随后他们在村法律服务所解决此事,工作人员让金某某家赔偿他20多元医药费,“没想到这时她突然说我曾强奸过她,工作人员建议她向有关部门控告,但此后她一直没有控告过我,直至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追究时她才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
有律师称,杨徐邱总共被羁押了1万多天,每天按480元计算,加上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至少可以获数百万元国家赔偿。
杨徐邱的儿子介绍称,当天庭审时父亲否认强奸,称认罪系遭刑讯逼供,还对证据及认定事实提出异议,认为强奸罪证据不充分、法律适用错误,量刑过重,而检方则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杨徐邱有罪供述真实,品格证据可采用,被害人行为符合农村妇女心理,应维持原判。”
据悉,当天上午庭审结束时,法官未当庭宣布审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