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郑州的陈女士向九派新闻反映,其正处孕期,遇到公司业务调整,报名了集团内双选但未被选上,最终被公司强制解除劳动关系。
至于具体缘由,她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写着,“因公司经营不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陈女士此前的同事、该公司同批辞退的员工郭女士称,其收到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里辞退缘由也写着“公司经营不善”。“我们所有人得到的,都是这样的”,据郭女士了解,集团内的双选有条件限制,陈女士符合条件,但报名两三次,均未选上。
记者联系到陈女士原公司负责处理善后事宜的魏先生。他表示,不是因为怀孕才辞退陈女士,而是公司已基本破产,所有员工都被辞退。当初协商时跟陈女士提出“N+1”的赔偿方案,陈女士未同意,双方未达成一致。(注:N指工作年限,1指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5月9日,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杨谦在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表示,结合现有情况看,该公司的行为是涉嫌违法的。对于孕期的女职工,被辞退的唯一合法理由只能是本身有重大过错,即使是无过失性辞退或者经济性裁员也不行。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图/受访者提供
【1】当事人:自己的综合能力并非垫底
今年30岁的陈女士原本在河南中原智行科技有限公司会计岗位,做财务工作已经两年多。不久前,她被领导告知,公司经营不善,集团内正在进行人事调整,放出了一些岗位,建议符合条件的尽量都报名,即公司与员工进行双选。
陈女士称,自己无意隐瞒怀孕一事,今年3月初,她将此事告知公司管理层人士,“希望他趁着集团近两个月人事调整,给我协调一个类似的岗位”。
陈女士的产前检查报告单。图/受访者提供
后来她被告知“不能协调岗位”。她私下跟领导沟通后认为,可能因自己是孕妇,“其他公司觉得负担太大,不想接收”。
陈女士回忆,4月27日,其所在公司请了两位律师,并告诉她,要么自己离职,要么强制解除(劳动关系)。因不同意主动离职,她收到了公司书面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且所有工作账号和门禁被停用。
据她了解,公司里领工资的9名员工中,有6名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其他3人被安排到集团内其他公司。陈女士感到不满的是,自己的综合能力并不在那3人之下。
陈女士称,她与公司的合同每两年一签,2023年1月3日签的合同,2024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公司人事方面没有及时跟进,未续签。正常情况下,视为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
陈女士告诉九派新闻,截至目前,她的工资尚未结算完毕,部分绩效工资没发,2月到4月是降薪状态,要求公司补工资也没有补。她希望公司正常发放自己的绩效工资,将降薪部分的工资补齐,“我4月底被辞,从今年5月到明年10月哺乳期结束,按照正常上班的工资把损失补给我。”
【2】同期被辞同事:“双选”有限制,报名不一定能选上
郭女士与陈女士曾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两年,与陈女士同时期被辞退。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郭女士表示,知道陈女士怀孕一事,自己收到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里辞退缘由也写着“公司经营不善”,“我们所有人得到的,都是这样的”。
对于陈女士提及的“双选”,郭女士称,双选由集团很多子公司举行,原公司通知我们报名面试。大多数符合条件的员工都能报名,除非前一年绩效考核结果是C,或者劳动关系是外包的。不过,报名不一定能选上,比如某岗位要招2人,报名10个人,最终8个人都选不上。
郭女士表示,其原公司被辞退的员工有6人,情况不太一样。她和一些同事因为条件限制,不能参加双选。不过,郭女士了解到,同事陈女士是符合条件的,但报名两三次,都没选上。
对于被辞退的赔偿方案,郭女士称,6人都是单独跟公司谈判赔偿方案。从4月底被辞退至今,她尚未收到公司的赔偿。
据天眼查,河南中原智行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位于河南省郑州市,豫信电子科技集团成员。以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主,企业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700万元人民币,员工8人,法定代表人为张继伟。
该企业有三方股东,分别为豫信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0%)、河南东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0%)、河南信产朴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30%)。
【3】公司:并非因怀孕辞退,公司基本破产
针对陈女士孕期被辞退一事,九派新闻联系到原公司负责处理善后事宜的魏先生。他表示,不是因为怀孕才辞退陈女士,而是公司已经不复存在,没有了业务。
其称,公司成立至今四五年,本身是为做郑州东区的一个项目。“结果项目没给我们,资本金也耗尽了。现在资产负债率100%多,公司基本是破产了。”
魏先生表示,辞退一事并非针对陈女士一人,而是全员都被辞退了。现在公司只剩下原总经理一个人,预计本月也会被辞退。“我临时代管公司,处理一些善后事宜。”
对于陈女士的赔偿方案,魏先生认为单位对此事处理得有理、有利、有节,“我们不会亏待任何一个员工,但是我们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去做这些事情。”
他称,当时跟陈女士提出“N+1”,对方没有同意,双方协商无果。
【4】律师:女职工孕期被辞退,建议主张恢复劳动关系
针对陈女士被辞退一事,九派新闻咨询了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杨谦。
了解相关情况后,她表示,对于孕期的女职工,被辞退的唯一合法理由只能是本身有重大过错,即使是无过失性辞退或者经济性裁员也不行。结合现有情况看,该公司的行为违法。
针对陈女士用人单位所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杨谦称,其中提到的“因公司经营不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实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有关规定。
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即预告解除劳动关系,包括医疗期满、不能胜任、情势变更)、第四十一条(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杨谦律师称,如果被辞退员工没有怀孕,法律可能要审查公司有无客观条件以恢复员工的劳动关系;但对孕期女职工,在公司的自主经营权之前,要优先保障妇女权益。
她指出,职工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也可以要求2N的一次性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2N)。
这种情况下,有的员工选择2N,但对于孕期职工,杨谦建议选择利益最大化的方案——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考虑到后续产假期间的工资问题,她认为,即使有意离开用人单位,也最好等到产假期间工资足额发放,再考虑去留。
像陈女士这样孕期被辞退,需要收集哪些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谦称,最关键的是公司书面开具的辞退通知书原件,其次是劳动关系相关的证据,应发工资的数额、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公积金记录等。
九派新闻记者 胡冰月
编辑 王佳箐 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