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超市怀疑顾客偷窃能否要求搜身?法院:不能!
观澜新闻客户端讯(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出超市时安检门警报响起,超市员工对顾客进行搜查,顾客配合了第一次,当超市员工二次要求搜查时,双方发生推搡、致伤……近日西固法院审结此案,法官明确表示:即使超市怀疑顾客携带未付款的商品,也无权对顾客的随身物品进行搜查,顾客也没有接受搜查的义务。
顾客被怀疑 接连搜查成事端
2024年12月,张某在西固区某超市购物后,准备结账离开,经过超市安检门时,门上的警报突然响起。超市工作人员朱某怀疑张某身上有未付款的商品,要求查看其随身手包。张某配合朱某的工作,将手包交由朱某检查,没有发现未付款商品。就当张某整理完随身物品准备离开时,朱某再次拦下张某并要求对其随身物品进行二次检查,张某颇感愤怒,于是张某不顾拦阻径直向超市大门走去,被朱某从后方拦截,撕扯中张某倒地,头部受伤,当即被送医治疗,经诊断为轻微脑震荡,朱某也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张某出院后,认为朱某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且其作出侵权行为是在为超市履行职务期间,张某将该超市与朱某一并起诉至西固法院。
超市无权搜查 员工行为构成侵权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调解中,被告超市及朱某均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持异议,但朱某认为自己是超市工作人员,其是在履行职务期间与原告发生推搡,致原告倒地受伤,应由超市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超市认为,员工朱某已通过口头方式提醒原告配合检查,但原告不顾朱某劝说拦阻,执意离开超市并在离开途中倒地受伤,其本人亦应对自己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责任。
办案法官综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朱某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公开搜身以及实施推搡行为,致使原告张某受伤,张某的损伤由朱某直接行为导致,朱某应当承担责任;但朱某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期间发生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对顾客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且无权对顾客进行搜身,更无权限制顾客的人身自由。本案中,原告张某已在被告朱某第一次要求检查其随身物品时予以配合,朱某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要求进行第二次检查,张某有权拒绝并离开超市。
调解中,法官耐心地对双方当事人的疑问开展释法解疑工作,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厘清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组织双方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仔细核对。最终,被告超市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应负的法律责任,与原告张某就赔偿的具体事宜达成了调解协议;另一被告朱某也当面向原告张某表达了歉意并获得了张某的谅解,这起侵权纠纷至此平和落幕。
法官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超市作为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因此,即使超市怀疑顾客携带未付款的商品,也无权对顾客的随身物品进行搜查,顾客也没有接受搜查的义务。如果超市有合理理由怀疑顾客存在偷窃行为,应当第一时间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观澜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