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景点溺亡者家属向21名同伴索赔,谁才是第一责任人?

法律不会惯着擅自闯入禁区游玩的任性者,应当增强防护意识和保护技能,特别是看清法律红线,避免擅入禁区受到伤害

据上游新闻报道,近日多名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帖称,今年“五一”期间,一刘姓驴友组织22人结伴进入英德市网红打卡地“一线天”溪谷溯溪,其间发生不幸,一人溺亡。事发后,遇难者家属向其余21名同行队友提出总额86万元的补偿诉求,其中含死亡赔偿金70万元、丧葬费用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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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驴友在“一线天”溺水,队友现场救援。图据上游新闻

虽然此事具体细节有待查证,但由此引发的讨论值得关注。驴友遭遇不幸,的确值得同情。遇难者家属心怀悲伤,这种复杂而痛苦的情感不难理解,而提出补偿诉求,换位思考一下,也在情理之中,有着较为现实的考量。只不过,严格从法律上讲,那些同行队友并非都是适格的追责对象。

首先要看到的是,“野游”并非合法合规的旅游活动。据报道,这次遇险的“一线天”等区域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禁止开发区,并非对社会公众开放的旅游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探险、戏水、溯溪,已违反了相关法规政策,进入行政处罚的范围。

审视“野游”行为的本质,是一种自甘冒险行为。对于这种行为的法律责任,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据报道,当地一民宿老板表示,这事发生在5月2日,“因为同伴在那里玩,他自己去潜水发生溺亡的”。该老板还坦言,因为“一线天”是网红打卡地,很多人去游玩,“发生这样的事情,大家都不想”。如果在这次活动中,遇难者自甘冒险参加,而其他参加者无明显过失,那便不能将对方一概纳入追责范围。

当然,险情发生之际,队友有救助责任。基于大家集体参加“野游”活动,当同伴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处于危难情形时,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队友应当及时施救。从此事相关视频看,众人曾对一名疑似溺水昏迷的男子进行施救。男子从水中被救起,救助者采取按压胸腔和人工呼吸等措施。如果同伴队友的确实施了救助,没有弃之不顾,那也不能仅以一方权益受损为由,强行要求获得赔偿。

不能忽略的是,此次活动的组织者或难辞其咎。民法典规定自甘冒险行为的法律责任时,特别明确了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相关条款。

平心而论,组织者在类似“野游”活动中,具有更重的安全保障义务。涉事地点本就是禁止进入的野景点,在此处徒步、戏水等危险性不低,却组织20多人的队伍集体打卡,本应具备的警惕性和安全性全然不见。在活动过程中,组织者如果该提醒的未提醒到位,该救助的没救助及时,存在相应过错,那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翻看报道,“野游”时出现人员被困和伤亡事故,并非个案。查看既往案例,对于那些无视警告和提示、在“野游”中造成人身伤害的索赔案件,原告的索赔诉求并不一定都能得到法院支持,而这也是对“野游”者的警醒和告诫。

法律不会惯着擅自闯入禁区游玩的任性者,作为成年人,与同伴一道参加户外活动,固然有锻炼身体、愉悦心灵的效果,但也应当增强防护意识和保护技能,特别是看清法律红线,避免擅入禁区受到伤害。网红野景点出现溺亡事故,是谁都不愿看到的事,相关责任如何分担,应在法律框架内尽快解决。而无论是参加者、组织者还有其他旁观公众,也应从中真正汲取教训。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柳宇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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