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既不能强人所难,也不应超出常识之外。
近日,宜兴公示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引发关注。一商户多收0.0036元被消费者举报,当地市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0.01元,并处以99.99元罚款。
据大风新闻报道,相关执法人员介绍,此次查处系接消费者举报。采用“四舍五入”,属于商家多收价款的行为,是违法的。消费者的知情权必须要保障。其还表示,100元处罚已属酌情,商家也表示认可。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当然是分内之责,也是好事。但目前来看,该处罚决定已经引发了讨论,我们有必要探究:其是否合理合法,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违法事实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2月25日销售散装称重食品油面筋,应收价款3.3264元,实收价款3.33元,多收价款0.0036元。4月17日,当事人将多收价款以0.01元退还消费者,但消费者未接收。当事人还存在其他称重商品多收分以下价款,但多收价款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0.0036元。
之所以产生争议,是因为应收价款超出了人民币所能提供的计价范围。按照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那么,对于超出人民币所能支付的范围,支付其实是无法完成的。
从数学角度而言,3.33确实比3.3264大,但在实际生活中,3.3264元的价格按照3.33元收取就真的属于多收价款吗?生活不是数学,对精确度的要求没那么严格。即便是在数学中,在不同的场景,精确度的要求也不相同,而这恰恰就是四舍五入规则存在的意义。
退一步而言,按照当地市监部门的意见,这属于多收价款,那经营者能不能收到3.3264元的价款呢?并不能。要么消费者按照3.32元的价格支付,要么经营者按照3.33元的价格收取。
当然有人会主张,消费者自愿按照3.33元支付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但经营者不能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按此收取。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完全可以拒绝按照3.33元支付,只要其能够按照3.3264元支付。既然消费者同意按照3.33元支付,为何反手就是一个举报呢?更何况,经营者事后愿意按照0.01元退款,消费者为何不接收?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币业务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会计记账是依据真实发生的交易,既然明确允许分以下按照四舍五入记账,那么在真实交易当中也应当允许将分以下进行四舍五入。
也因此,涉事商家被认定为多收价款,值得商榷。执法部门如此吹毛求疵,追求极端的交易公平而忽视了交易效率,也是一种机械执法。
行政处罚不同于刑罚,刑罚是严格要求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处罚,但行政处罚在合法性原则之外,还要求合理性原则以及比例原则。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要求,实施行政处罚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还应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多收”0.0036元的行为到底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这样的处罚如果真的实现了让人自觉守法,那么市监部门能否说明一下,类似交易该如何支付分以下的价格?商家违法所得0.0036元,处罚决定却是没收违法所得0.01元,这也属于超范围没收。用一个很可能是四舍五入计算的执法系统去处罚四舍五入收款行为,难道不觉得自相矛盾吗?
当然,这里的四舍五入是针对分以下的,而对于那些元、角以下的四舍五入则应当明确反对。总之,法律既不能强人所难,也不应超出常识之外。机械执法不是保障,相反是对市场交易效率的损害。如此来看,多收0.0036元被罚超2.7万倍,这可能不是小过重罚,而更像是无过重罚。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柯锦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