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生产安全违法 淮南矿业集团张集煤矿、朱集东煤矿被罚

近日,信用淮南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涉生产安全违法,淮南矿业集团张集煤矿、朱集东煤矿分别被罚3.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分别为﹝淮﹞煤安罚﹝2025﹞139003号、﹝淮﹞煤安罚﹝2025﹞110007号。

01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2025年3月25日至26日,淮南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对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1、-820m水平东翼轨道大巷与-820m东翼1煤轨道联巷交叉口缺少1处人员定位分站,不符合AQ 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第5.1.2的规定;

2、1512(1)运输顺槽现场抽查综掘机司机,未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机载断电仪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不符合AQ 1029-201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第8.4.3的规定。

行为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2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8万元。

02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2025年2月13日至14日,淮南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对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朱集东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1、现场试验1161(3)切眼迎头T1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功能,发现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后,不能实现与迎头施工人员位置监测联动功能,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1029-2019)第4.10条要求;

2、抽查1161(3)轨道顺槽迎头3根顶锚扭矩力不够。不符合《1161(3)轨道顺槽掘进作业规程》要求。

行为1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2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8万元。

来源:信用淮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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