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未按规范要求在输注青霉素前对患者进行皮肤试验,后患者因药物过敏性休克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份判决书显示,该医师吴某犯医疗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患者输液后死亡
这份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5年2月28日作出的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7日,被害人张某因嗓子疼、牙疼、耳朵痒,到南阳市卧龙区XX社区的卧龙XX诊所就诊,在该诊所执业的被告人吴某接诊。经吴某诊断,张某系上呼吸道感染。应张某请求,吴某决定对其进行输液治疗。
吴某未按规范要求在输注青霉素前进行皮肤试验(下称“皮试”),在配好的左氧氟沙星100mL中加入青霉素皮试液,对张某进行静脉输液,观察并询问张某有无不适。随即在氯化钠注射液250mL中加入青霉素800万+头孢曲松钠4g,对张某进行静脉输液。大约十几分钟后,张某称难受并发生呛咳,吴某遂更换注射液为葡萄糖注射液,又调配肾上腺素2支肌注,地塞米松10mg肌注及葡萄糖酸钙20mL+氯化钠注射液100mL静滴。几分钟后张某呼吸、心跳骤停,吴某给予心肺复苏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张某于22时05分由120救护车转至南阳市中心医院抢救,经心肺复苏、心电监护、气管插管、急救药物应用等抢救,于2022年11月17日23时02分宣告临床死亡。
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案发后,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委托河南省医学会出具河南医鉴[2023]2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医方给予患者输注青霉素前,未做皮试。在注射用左氧氟沙星中滴入两滴青霉素代替皮试的行为,不符合临床用药规范;医方将青霉素与头孢曲松混合应用,违反药物说明书的规定;医方对患者的病情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同时应用三种抗生素(其中包含两种β-内酰胺类抗生素)欠妥当;在输液过程中,患者诉难受、呛咳。医方考虑是药物过敏反应,随即换掉输注的液体,给予肾上腺素、地塞米松、葡萄糖酸钙等药物应用,患者呼吸、心跳骤停,立即给予心肺复苏,拨打120等处理,符合医疗原则。因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未作出死因病理诊断。根据患者用药情况,突发病情变化、临床表现及死亡经过等临床资料,专家组综合分析认为:患者符合药物过敏性休克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患者出现药物过敏反应与其自身体质有一定的相关性,过敏性休克发生后,在当时有限的医疗条件下,医方给予了应用肾上腺素、地塞米松、心肺复苏术、拨打120等必要的抢救治疗措施,但患者病情发展迅速,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专家组综合分析认为:医方的过失行为在患者损害后果中起主要作用,故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本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另查明,根据卫生部(现国家卫健委)《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职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吴某于2019年9月24日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未参加2020年5月卧龙区卫健委组织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培训和考核。至案发没有依法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再查明,2023年11月29日,吴某与被害人张某女儿李某签署协议,由吴某赔偿李某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费用20万元(已支付),李某不再追究吴某任何责任,并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司法机关对吴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作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吴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吴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吴某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吴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