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声|女子家门口遇害,精神病人行凶一律入刑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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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声|女子家门口遇害,精神病人行凶一律入刑合理吗?


作者|陈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据媒体报道,原定于2025年5月27日开庭审理的成都女子家门口被害案,因证人出庭等程序问题延期。案发于2024年6月9日,成都27岁女子王某在家门口被人持刀伤害致死。

经鉴定,凶手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杀人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成都公诉机关遂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死者母亲希望判处凶手死刑,认为“精神病不能成为免死金牌”,被害人代理律师呼吁修改刑法第18条,建议精神病人行凶必须入刑。

此案因精神疾病鉴定及其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引发社会关注:刑法第18条到底规定了什么?对精神病患的宽宥,是否已在公众心中引发不安?涉精神障碍病患刑事案件的处理,该如何确保公正与安全并重?

刑法第18条规定了什么?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清楚地表明,精神病人并不等于免罪免罚。我国刑事立法明确采取医学标准与法学标准相结合的混合标准认定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既要依据医学判断——罹患精神病,同时又要参考法学标准——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能力。如果两种标准同时有利于行为人,才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

法律为什么宽缓对待精神病人?因为精神病患的言行,很大程度上不受其意志支配,不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在此背景下,刑罚的威慑力无法发挥作用。他们也不理解自己为何被抓、被判、被杀,改造无从谈起。

有人认为,这是来自西方的人权思想或者法治理念。其实,我国在周朝的法律中,就有对“遗忘”导致犯罪减轻罪责、对“蠢愚”犯罪赦免的规定,说明了古人的真知灼见。其后,历代王朝的相关法律日趋完备,比如,在唐律中规定了痴呆和癫狂之人如果触犯刑律,应与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者同样减轻处罚。

因此,刑法第18条体现了我国法律传统中的人道主义精神,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它的批评,多集中在精神病鉴定程序漏洞和后续监督、保障机制能否落实的角度。

精神病患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精神病鉴定程序,可能存在哪些漏洞呢?首当其冲的,就是鉴定结果到底准不准确。换个通俗的说法,就是看病看得准不准。

目前,精神病鉴定专家,不仅可以对行为人是否患病发表意见,还可以对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发表意见。比如在本案中,对凶手的鉴定意见为“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从医学标准上来说,临床上关于精神障碍的医学诊断标准相对完善,不存在多大的诊断困难。但关于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判断尚无标准,基本依赖鉴定人的主观经验和认识。因此,同一案例在不同鉴定机构进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时未必意见一致。这也是为什么本案的被害人代理律师申请重新鉴定的原因。

精神病患的被告人,到底承不承担刑事责任,应该谁说了算?根据混合标准说,法官应当有最终裁判权。如果法官觉得自己是医学外行就直接援引专家意见,就意味着放弃了对刑事责任法学标准的把握,也就放弃了对刑法18条的实质坚守。更何况,法官能够比鉴定人看到更多的证据材料,对于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判断就有了更强的内心确信。

为便于大家理解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澄清几个误区:

第一,虽是精神病人,但如果他的辨认、控制能力并未受到病情的影响,他就具有完全责任能力。比如,反社会人格障碍、偏执型人格、边缘型人格障碍都可能智力正常,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与常人无异。所以,千万不要把精神病人和无刑事责任划上等号,这种病人是可以定罪量刑的。

第二,也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都有不正常的症状或表现。以妄想症为例,行为人可能外在表现完全正常,但其妄想一旦形成,就会导致其彻底丧失辨识能力,陷入想象中的“不是你死就是我活”。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就是避免将真正患病、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人送进监狱,也要防止那些诈病或者虽患病但应部分承担责任的人被免责或者从轻处罚。前者太不人道,后者则失去了安全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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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涉精神病患案件的公正?

对刑法第18条的批评,有对诈病识别的担忧。所谓的诈病识别,就是对使用各种欺诈方式干扰精神病鉴定应当如何进行防范。在本案中,死者母亲的担心就是,被告人会不会假装精神病逃避罪责和刑罚?

目前的精神病诊断方法主要基于精神检查、病人交谈以及对病程的分析,最终得出诊断和鉴定意见。整个过程会重点观察被鉴定人的即时言行,确实会存在诈病的可能。

因此,详细的病史采集就很重要。在鉴定完成之后,有必要将鉴定所依据的病案材料规范、完整地保存至专业平台,不仅可用于治疗或再次鉴定,也便于后续监督、复核。

人们对于“疯子杀人”这样的飞来横祸都有一种恐惧心理,如果还无人问责,就会激发强烈的不安全感。

因此,刑法第18条的适用,必须要既体现公正,又体现安全。要做到这一点,除了要尽可能减少主观判断的误差,还必须做到程序正义。

对证据进行质证是现代诉讼的基本要求,法官出现判断难题怎么办?把难题交给控辩双方,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听其讲述分析过程、方法及材料来源;让各方对相关的事项、权利内容能够明晰,能被同等对待,这也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鉴于在刑事案件中精神病鉴定已经是当事人最后的武器,相信控辩双方都会做足功课,充分质证,从而有助于法官做出对鉴定意见采信与否的决定。

期待本案能够有一个令人信服的判决。支持“精神病人行凶一律入刑”带来的是虚幻的安全感,它也促使我们去思考社会应当如何履行对人的关怀和责任。

在判决之外,我们应看到社会对精神障碍患者监管方面的漏洞。凶手的家人明知女儿有暴力倾向却未加强管控,社区也缺乏对高危个体的有效排查和干预,这才是悲剧发生的原因。

“法治理想国”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师陈碧、赵宏、李红勃、罗翔共同发起,系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栏目。

主编 | 萧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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