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1002破3号之一
2024 年 4 月 15 日,本院受理黄山元一大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在债权申报期内,游文寿等人向黄山元一大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了债权,通过管理人审核及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数额为 416836.55 元,本院对上述债权亦予以确认。经本院及管理人调查核实,黄山元一大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债务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黄山元一大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裁定宣告黄山元一大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黄山元一大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来源: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