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基层公信力,保障每个村民利益,增进民生福祉,才是真正的“大局”
李女士的户籍一直落在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八四村,但在2023年底的拆迁安置中却被排除在外——21000元临时安置补偿和失地养老保险,她都未获得。当地有关部门解释,因为她是“外嫁女”,按村规民约,不得享受补偿。
虽拥有本村户籍,但作为外嫁女她是否享有同等权利,对当地一些人而言,或许是个问题。比如,村支书微信告知“外嫁女不享受拆迁补偿”,并称“村里这样情况很多,别人都没说什么”。
情况普遍,大多沉默,更说明其发声的难能可贵。这不仅仅是为了“2万多块钱”,而是正当的个体“确权”行为。回复截图里提到“大局为重”要“慎重考虑”。若此前执行真有不到位的情况,及时纠正,依法行政,维护基层公信力,保障每个村民利益,增进民生福祉,才是真正的“大局”。
而应该“慎重考虑”的是,为何李女士维权之路一波三折?口头告知其家人外嫁女不享受补偿权,是否程序不规范;“堂姐也是外嫁女,却拿到失地养老保险”,执行不一,标准何在,也需要给出更充分的令人信服的回复。
李女士多次联系村委会、镇政府索要相关政策文件,但有关部门始终未向其提供。此后她向村委会提交《八四村务公开申请书》,又向区政府提交《履职监督申请书》,要求公开补偿细则,为其开具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政策依据、补偿细则等本该对权益人进行信息公开,履行告知义务。面对李女士诉求,村委先说是内部文件,让找区政府,然后她被引向棚改办,却又不给出具体地址。
7月30日,她收到回复称,根据《八四村棚户区改造安置人口认定指导意见》,李女士不属于“在本村长期居住生活”的情形。就算不满足“长期居住”标准,是否也可以先解答她关于“为何在市里工作买房定居的男性村民却能享受补偿”的疑问。如果“长期居住”认定和执行模糊不清,背后是否还是“外嫁女”=“无权人”的观念作祟?
李女士的户籍未迁出八四村,依法仍具备八四村成员资格。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关于妇女权益问题都有明文规定,最高法也有司法解释补充,户籍未迁权益仍在。
类似案例,并不鲜见,以往判例可提供镜鉴:出生于广西富川某村的柳某艳,高校毕业后户口迁回该村,结婚嫁入城镇。此后家里土地被征收,村里却拒绝向柳某艳支付补偿款。柳某艳起诉后,法院认定柳某艳虽嫁入城镇,但户籍仍在原址,没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仍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参与征地收益分配。
再如,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四)》暨2024年度提级管辖典型案例中,浙江金华中院提级审理的“某外嫁人员子女诉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案”,有效防止基层行政部门对“外嫁女”作出差别对待,确保相关群体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上述案例中法院还指出否认村民资格行为,超出村民自治范围,不具法定约束力。可见村规民约必须有一个合乎法治和文明的上限,只能是法规执行的细化补充,而不能在原则上与上位法悖逆。具体到此案例,拆迁前若将政策文件及补偿发放明细详尽公示,村民对照“权利清单”全程监督,或许就从源头杜绝了艰辛维权的可能。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李晓亮
编辑 尹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