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乡街道劳动部门成功化解了一起因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资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街道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积极作为。
市民赵女士拨打深圳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与就职的公司方存在解除劳动合同争议,西乡街道劳动部门接到转案后,立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经工作人员调查,赵女士所就职的公司因经营困难拟结束运营,于1个月前正式通告全体员工将解除劳动合同,口头承诺按“N+1”支付补偿金,但目前1个月已到期,公司方仍未与赵女士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相关工作交接及离职文件已完成,赵女士担心补偿金支付问题,因此投诉。
工作人员于现场与公司负责人沟通协调,其确认“N+1”的补偿金方案,目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完成,公司将立即与赵女士签订正式《离职协议》,签订后立即支付赔偿金。赵女士在公司工作了2年7个月,每月工资约1万元,最终获偿补偿金约4万元,此投诉案件妥善化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方因无法继续经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此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方提出的“N+1”方案,可以理解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者1个月工资。“N”的计算方式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离职前12月平均应发工资。赵女士在公司工作了2年7个月,“N”按3年计算。“+1”不是按月平均工资计算,而是按照劳动者离职前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来确定。
西乡街道劳动办在此呼吁,当企业经营遇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务必在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综合法、理、情,与员工充分沟通协商,制定合法合理的解除方案,切实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文/凤凰网深圳 陈婉霖 实习生 吴燕琪
通讯员/彭赐该 闫薪宇 张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