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成都万达锦华城小区的李女士最近有些犯愁。小区原本只播放电视广告的电梯里,屏幕旁突然多了一个蓝色的支付宝“碰一碰”小圆环。这样的广告设备,引发了包括李女士在内的多名业主对个人信息安全,以及小区公共空间广告投放权和管理知情权的质疑。
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告知红星新闻记者,接下来会通知广告公司将该设备进行拆除。

▲李女士所在小区电梯口的“碰一碰”设备
小区电梯间新安了广告设备
业主质疑:是否需要提前告知业主?
11月14日,红星新闻记者来到万达锦华城小区9单元,这一栋楼2梯4户。在一楼的电梯门电视广告旁,以及电梯内的电视广告旁,都安装了蓝色圆环“碰一碰”。加上负二楼的数量,一共有6个。相邻的10单元,同样有这样的装置。整个小区一共有11个单元,其中10个单元为住宅,电梯数量超过30部。
▲该广告设备
在蓝色圆环上,有清晰的分众传媒字样,还写明:“碰一下,抢红包”。红星新闻记者用手机一碰后,会弹出支付宝送出的红包。
“这个(设备)到底是干什么用的?为什么安装在私人小区?我主要担心的是信息安全,是否会涉及个人信息泄露,蓝光一直闪太影响观感了。”李女士表示,在安装前并没有看到物业的通知,“电梯作为公共场所,物业是否有必要告知业主?”
物业回应:设备属于广告一部分
已通知广告公司对该设备进行拆除
万达锦华城小区的物业方——万象美物业工作人员向红星新闻记者解释,这个蓝色小圆环与旁边的电子屏幕一样,属于分众传媒的广告。
物业工作人员称,已经通知了广告公司,接下来会将该设备进行拆除,具体全部拆完的时间自己还不太清楚。
对于李女士质疑的安装设备前是否应该告知业主,物业工作人员没有正面回应,“无论是广告还是其他,我们这边相当于在帮业主们代经营,这些在前期业主签的物业服务合同里是有约定的。”
▲李女士所在小区的物业客服中心
李女士透露,小区物业公司换过几次,只和以前的物业公司签署过合同。她查询了和以前物业公司签署的合同,其中第四章写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售房合同有约定的按售房合同执行。售房合同无约定的,扣除经营成本后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补充维修资金及其他物业管理方面的需要。”
李女士依然不认可,“任何广告能在住宅小区里展示的前提,是不能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这个已经给我造成了困扰,《广告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对广告内容有审核义务,不得设置影响居民生活的电子广告。”李女士还拿出手机,表示除了自己以外,多名业主都对该设备有怨言,无论是对个人隐私安全的担心,还是“碰一碰”一直发出的蓝光。
红星新闻记者搜索发现,此前也有市民通过问政四川政务平台反映类似问题。当时回应的是成华区青龙街道办事处,街道办表示,“该NFC功能广告是分众传媒安放,青龙街道办事处已联合青龙广场物业将情况告知分众传媒,经过协商后分众传媒同意将NFC功能广告撤出大部分,每个电梯只保留一个,并将安放位置调整到不易接触的高处。”
设备已在全国20多座城市电梯间铺开
分众传媒回应:不会收集个人隐私信息
红星新闻记者发现,这样的分众传媒与支付宝联动的“碰一碰”广告设备,不仅出现在这一个小区。
分众传媒微信公众号上的信息显示,这是今年8月分众传媒与支付宝的主题发布会上,共同打造的电梯场景生态。文章中提到,主要方便顾客通过碰一下领取红包,已经在全国20多座城市的电梯间铺开。
今年9月6日,在分众传媒的微信公众号上,专门针对这一梯媒碰一下进行回复,文章表示该设备不具备支付功能,不会收集个人隐私信息,“当服务本身(如点外卖、约试驾)需要联系方式时,由用户在页面上主动填写或者授权提供。”
11月14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分众传媒,客服表示会转到相关部门。但截至发稿时,未得到回复。
▲李女士所在小区电梯内的“碰一碰”设备
律师:公共区域经营需业主同意
共有空间广告收益与决策权归全体业主
近日,成都市住建局发布《成都市住宅物业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共有资金来源、专户管理、存入和使用等作出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利用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应当纳入共有资金专户存储和管理。
对此,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电梯属业主共有部分,其广告经营属于“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需满足“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双四分之三同意”的要求。即专有部分面积及人数均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参与表决的业主中双四分之三同意。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他表示,电梯作为业主共有部分,像这类广告安装,业主享有知情权。如果小区没有业委会,物业公司应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投放广告的事宜进行讨论和表决。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放表示,根据《民法典》《广告法》相关条例,物业利用小区共有空间做广告,都属于从事经营活动,收益和决策权都属于全体业主。广告内容、广告类型都应该告知业主。同时,也需要看物业有没有得到业主的授权。业主作为共有部分权利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干预。韩放建议,业主可以对广告内容进行投诉,也可以联合多名业主与物业协商处理,或是提起诉讼。
韩放表示,针对广告本身,如果物业、广告公司未经同意投放或侵占广告收益,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返还收益;如果广告内容虚假违法,业主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如果广告噪音超标,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红星新闻记者 颜雪 摄影报道
编辑 欧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