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一则“汉川小孩失踪被挖器官”等网络信息引起汉川警方高度重视,并迅速开展全面核查。
经查,11月2日,余某某(男,61岁,汉川城隍镇人)在其经营的快递网点中,帮助他人调取了找人的相关监控,当日下午看到有警察在小区走访,遂产生联想,将两件事串联,发布在500人的“居民群”中,造成不实信息流传。


余某某的个人想象,像极了电影中“蒙太奇”的叙事方法,导致部分网友将“家长找娃”臆想成“电影中离奇情节”,加之余某某之前曾担任过网格员,但在其离职后,未按规定退出,发布不实信息时,仍冒用担任网格员时的企业微信账号,误导网友认定其官方身份,加速了谣言传播。

部分网友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转发该信息,极个别网友为博取眼球,甚至添油加醋、恶意杜撰所谓“器官被掏”“轮奸致死”“城隍有人贩子”等谣言,进一步扩大传播范围,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目前,违法行为人余某某已被治安处罚,多名造谣滋事网友被依法训诫并写下悔过书,责令在相关微信群内发布澄清事实情况说明。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