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促善——新慈善法助力大病救助发挥补充作用

10月23日,民政部“民政这五年”系列专题新闻发布会(第二场)举行,会上指出,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民生保障制度和社会治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的重要方面。

今年9月5日,新修改的慈善法正式施行。作为《慈善法》修正的配套政策,新修订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发布施行。同时,民政部联合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公布了《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近年来,中国医疗保障体系取得了显著成就,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持续扩大,大病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医疗救助体系不断完善,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多层次、广覆盖的医疗保障。尽管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为民众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障,但对于部分罕见病、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现有制度仍难以提供充分的保障。另一方面,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城乡差异明显等问题,也加剧了部分地区和人群的医疗保障难题。

新修改的慈善法明确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为慈善组织参与大病救助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慈善组织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灵活、高效、贴近民众等优势,能够迅速响应大病患者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救助方案,有效缓解患者的经济压力。同时,慈善组织还能通过募集资金、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医疗保障体系提供有力的补充和支持。

新修改的慈善法,首次对大病救助相关规定进行强化。在这之中,明确了两方面的关键责任。其一为求助方责任,按照要求,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必须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担起责任,绝不能采用虚构、隐瞒事实这类手段去骗取救助。其二是互联网服务平台责任。从法理层面来讲,求助的发起方无疑是最终责任人;然而从管理的角度出发,该管理办法对平台诸多方面作出了规定,比如平台经指定获得合法性,要遵循相应的服务规则,需承担内容管理的主体责任,要对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就信息真实性进行告知并负责,肩负求助信息真实性查验责任以及捐助资金管理责任,同时有关部门针对平台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也在规定范畴之内。

可以看出,对于平台的责任界定,更多是管理和服务能力。这也是轻松筹等大病救助平台得以发展生存下来的核心,用互联网科技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效率。

2014年,作为互联网科技平台的轻松筹创立了大病救助众筹模式。这十年来,大病救助领域可以说是在风雨中,获得了自律性的规范发展。2018年10月19日,轻松筹、水滴筹、爱心筹等多家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联合发布了首份自律公约,规范运营并确保信息真实,规定单次求助金额上限为50万元。2020年,在民政部指导下,公约升级至2.0版,新增多项规定以进一步加强平台约束。

互联网平台得以在大病救助领域获得长足发展,不仅在于其为大病患者提供了及时的经济支持,更在于其通过科技手段实现了筹款过程的透明高效。轻松筹引入了区块链技术,通过“阳光链”公益项目实现了筹款记录的不可篡改和高度透明。对于行业诈骗行为,平台也不遗余力。2020年7月,轻松筹积极协助广东罗定市警方,破获一起利用多家大病筹款平台实施筹款诈骗的案件。2022年6月,轻松筹发布声明,打击筹款过程中冒充平台收取推广费的行为,并设计了监控风控机制,一旦有相关敏感操作,将被判定为违规行为,平台将停止筹款服务,并把筹款人列入失信筹款人黑名单,已经筹集的资金将原路退还捐款用户。

而新修改的慈善法,对求助信息、求助内容管理等的主体责任界定,无疑将进一步引领行业的规范发展。

为普通的求助人和捐助人,认识个人求助和公益慈善的差异至关重要。个人救助,通常针对特定个体或家庭的紧急需求,具有即时性、针对性的特点;而公共慈善,则更注重长远的社会效益,通过慈善组织的专业运作,将善款用于更广泛的公益项目,如教育、环保、扶贫等。两者虽形式不同,但都是社会爱心与善意的体现,共同构成了公益事业的多元生态。

我们应该明确,个人救助和公共慈善并非对立关系,而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个案捐助能够迅速解决特定个体的燃眉之急,体现社会的温暖与关怀;而公共慈善则能够推动社会整体进步,促进公平正义。因此,我们应该鼓励并尊重这两种形式的公益行为,让它们在各自领域内发挥最大价值,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总之,新慈善法及其配套政策的实施,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慈善组织、大病救助平台以及广大民众应共同努力,依法行善、规范运作、积极参与,共同推动公益事业的繁荣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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