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痛批的“远洋捕捞”,到底怎么治理?

点击收听本新闻
听新闻

需要直面现实问题

拿出切实的决心和措施去治理

最近一段时期,执法部门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的相关报道引发公众极大关注。针对此种执法领域的乱象,有人形象地称之为“远洋捕捞”。这种行为严重破坏营商环境,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干扰,影响企业家对未来的信心。因此需要予以坚决遏制。

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现象此前不能说完全不存在,但之所以在近段时间引发了特别关注,是因为人们担心长期以来高度依赖土地财政的某些地方的捉襟见肘,不得不通过执法的罚没收入来弥补财政亏空。

从这个角度来看,要想从根本上遏制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问题,就需要对地方财政的基本需求予以有效保障,也需要对地方财政的支出结构以及央地财政结构进行调整。否则地方上“事多钱少”,为获取足够的可支配财政资金,就有动力去进行趋利性执法。

这些根源性问题的解决,毫无疑问是一个长期过程。但是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造成的损害却是当下立即发生的。因此也不能无限溯源、无限归因,需要直面现实问题,拿出切实的决心和措施去治理。

图/视觉中国

图/视觉中国

就治理措施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对执法过程中相关执法部门对企业主要资金往来银行账号的查封、冻结的权限,应进行严格控制。在异地执法案例中,涉案企业的银行账户多会被随意冻结、查封。这几乎会立刻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很多企业在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被迫妥协,息事宁人,以所谓的主动缴纳罚款来换取账户解冻。考虑到这一措施的巨大影响,对企业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的权限应严格限制。特别是法院应公安或行政执法部门要求,进行银行账户查封冻结时要有严格的管控措施,严格依法依规审查采取冻结措施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比例。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发布相应的指导性司法政策文件,并且对不严格执行相关要求的法院的负责人进行追责。

第二,规范对企业高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措施的权限。涉案企业的高管,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一旦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措施,很可能导致企业经营一夜之间陷入瘫痪,发生类似于银行挤兑的事件,企业正常的经营就此垮掉。鉴于相关措施的巨大影响,国家应明确对涉案企业高管进行调查、但未明确判定有罪有责的时候,可以采取缴纳保释金、取保候审等缓和化措施。建议两高可出台相关司法指导意见,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之所以如此,不是认为企业高管享有法外特权,而是在坚持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之下,更加审慎地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以避免产生“殃及效应”。

第三,异地执法办案不是一概不可以,但需要设置提级管辖和共同上级审批制度。我国相应法律法规对于管辖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需要遵守。对于涉及多地多域多人的案件,应该本着实事求是、最实质联系的原则,确定管辖关系,不能允许一些异地执法部门通过个别行为,人为制造、创造管辖。如果涉及异地执法办案,可以考虑建立提级管辖或者上级审批,指定管辖。通过这种方法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遏制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行为。

第四,建议国家层面近期开展一项针对此类问题的专项整治行动,并且建立行政主官追责制度。事实上,已经有不少案件表明,异地趋利性执法其实就是在地方主要官员的授意甚至指使下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有组织、有授意的异地趋利性执法的地方的主官进行追责,有利于形成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

第五,针对异地趋利性执法,要在较高层级开放投诉举报通道,对于实名举报的案件,要做到有落实有反馈。最近一段时间,相关方面多次表达对于趋利性执法进行坚决治理的决心。应该通过一批典型案件的曝光以及对责任人的追究,来彰显法治的精神,稳定人心,夯实信任和预期。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