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亲因吸奶器抽检不合格 被罚3.9万元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0日讯 中国经济网记者在天眼查发现,近日,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的电动吸奶器不合格,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5412.74元及非法财物,并罚款38992.05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自贸处〔2021〕152021002398号)显示,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贝亲Smart睿享智能型单边电动吸奶器(规格型号:XN/MD-QA54、生产日期:20191015)”,于2021年5月8日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海某有限公司被抽样检验,上海海关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于2021年7月26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01948765)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执行标准为:GB4706.1、QB/T5136、Q31/0118000020C042。不合格项目1项:检测项目:结构;标准要求:保护阻抗应至少由两个单独的元件构成,这些元件的阻抗在器具的寿命期间内不可能有明显的改变。如果这些元件中的任何一个出现短路或开路,则8.1.4中规定的值不应被超过;检测结果:未通过。不符合情况说明:被检器具适配器线路板仅使用单个电容作为保护阻抗,不符合标准GB4706.1-2005第22.42条款的要求。

2021年8月4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放弃复检,并于2021年11月1日对涉案产品作出停产公告。当事人于2019年6月13日委托德清某有限公司组装生产了30盒“贝亲Smart睿享智能型单边电动吸奶器(规格型号:XN/MD-QA54、生产日期:20191015)”用于销售;实际销售8盒,库存22盒。该批次产品货值22936.50元,违法所得5412.7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当事人不具备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给予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412.74元;2.罚款38992.05元;3.没收库存的22盒“贝亲Smart睿享智能型单边电动吸奶器(规格型号:XN/MD-QA54、生产日期:20191015)”。

天眼查显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23日在上海市成立,为贝亲株式会社全资子公司。

官网显示,贝亲在1949年推出了日本首个旋盖式宽口奶瓶。2002年贝亲正式进入中国市场,总部设在上海。贝亲在中国拥有上海外高桥、青浦以及常州三家工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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