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全部用于后续实施公司及子公司核心团队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60.00元/股。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6日、2024年1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披露的《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2)、《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114)。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4年11月22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1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其中最高成交价为112.2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09.65元/股,合计成交金额为人民币127,377,739.98 元(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3日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