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打人事件”7个追问,专访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所阮齐林

日前,河北唐山烧烤店暴力殴打他人事件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和反响。6月10日凌晨2时40分左右,唐山市路北区一家烧烤店发生一起多名男子群殴女性事件,视频监控显示,一男子酒后搭讪女子,后多人殴打该女子。此前警方调查显示,涉案9人中有7名男性、2名女性,案发时多人实施了暴力行为。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迅速逃离现场,9名涉案人员于11日被全部抓获。根据河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该案件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办理。6月12日,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通报,经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陈继志等9名犯罪嫌疑人已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 9名嫌犯已归案。

涉案人员将面临哪些法律惩罚?为何案件异地侦查?犯罪嫌疑人如果“醉酒暴力”是否影响量刑?此案是否涉嫌聚众斗殴……封面新闻专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教授阮齐林。

一问:涉案人员将面临哪些法律惩罚?

阮齐林:殴打他人轻则违法,重则涉嫌犯罪。没有造成轻伤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应该处以罚款和拘留。如果把人打成轻伤,那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打成重伤,那就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在公共场所,嫌疑人随意打人,发生争执后动手打人,符合寻衅滋事动机,同时又在公共场所扰乱了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罪不以造成轻伤结果为入罪前提,寻衅滋事罪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定罪量刑上,最终可能择一重罪论处。

二问:该事件中9人的行为是否涉嫌聚众斗殴罪?

阮齐林:聚众斗殴罪,指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互相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多人为打架斗殴而聚集,属聚众斗殴,该案9人是为吃烧烤而聚集,即餐饮聚会,不属为斗殴而聚集。发生众人殴打他人,是临时起意、偶然触发的,即其中一人酒后滋事骚扰店中就餐女食客,进而殴打他人,其他人临时起意参与打人,属于一方临时起意多人殴打他人,具有故意伤害或寻衅滋事性质,不具有聚众斗殴性质。

三问:涉案嫌疑人中不少疑是酒后殴打他人,如果是酒后犯罪是否影响刑事责任?

阮齐林:根据《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判断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不会因为醉酒而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并可得到控制的。对醉酒发生暴力殴打这种现象恰恰是不该容忍的,法律不会宽容。

四问:监控视频显示,打人事件过程中,周围的人不敢实际见义勇为,从法律角度应如何看待?为什么对见义勇为行为仍有较多顾虑?

阮齐林:该事件事发突然,犯罪嫌疑人团伙人多势众,旁观者在这时候可能也不敢出手相助。我们鼓励倡导见义勇为,在遇到穷凶极恶型犯罪分子实施恶劣行为时,不要苛责旁观者,可以及时报警、录音录像取证,这也是一种善举。但在诸如餐厅等公共场合进行暴力殴打,餐厅店家是有一定义务阻止暴力行为或采取措施避免严重后果。

五问:在这个案件当中是否涉及恶势力?如果涉恶势力,如何惩处?

阮齐林:关于是否涉恶,要看唐山警方进一步侦查的结果。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大特征,即组织性、经济性、为非作恶、控制性等。如果仅仅是这一次打人事件,较难定性为涉黑涉恶。还需结合后续侦察情况看是否有其他犯罪事实。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并且还没有形成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组织才能认定为恶势力。

六问:唐山烧烤店暴力伤人案为何由廊坊警方异地查办?

阮齐林: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由案发地,即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的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直接办理或指定管辖。在刑事案件中,多见于重大职务犯罪或涉黑涉恶犯罪,主要是为排除本地有可能对案件办理的干扰,凸显案件的公正办案。

目前,廊坊警方已逮捕嫌疑人,在侦破案件后,将会把案件移送廊坊检察部门审查起诉,检察部门将向廊坊相应法院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等待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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