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随处可见的美女图片,用不得

本文转自【豫法阳光】;

案例素材来源:鹿邑县法院

1

90后女孩赵某开网店创业

主要销售头饰、首饰

终日为提高销售额绞尽脑汁

一次上网偶然发现

时尚网红博主李某

青春靓丽、长发飘飘

其照片与自己销售的头饰很搭

遂下载上传用于网店宣传

李某发现后

以赵某侵犯其肖像权诉至

河南省鹿邑县法院

请求判令赵某

立即停止侵害其肖像权的行为

删除相关链接并致歉

赔偿损失5万元

2

承办法官李翠翠接到此案后

通过阅卷和询问得知

赵某急于创业见效

未经李某同意

使用其照片用于商业宣传

但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

且接到法院电话通知后

立即停止了侵权行为

删除了有关图片和链接

考虑赵某使用照片时间短

和创业初期的实际困难

调解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选择

经诉前调解和释法明理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赵某停止侵害李某肖像权的行为

保证以后不会出现类似情况

赔偿李某1.2万元

并当场给付

3

根据《民法典》规定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害肖像权的

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未经许可

他人照片、视频等

不可随意用于经营活动

否则可能会构成对他人

肖像权、著作权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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