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自杀没死的一方要承担刑事责任吗,是故意杀人吗?

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如果相约各方面均自杀身亡的,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那么,相约自杀没死的一方要承担刑事责任吗,是故意杀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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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夏德敏律师解答:

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如果相约各方面均自杀身亡的,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对于其他相约自杀的案件,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相约对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并不负刑事责任,不能认定未逞一方犯有故意杀人罪。

(2)如果相约自杀,其中一方受嘱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3)如果是相约的双方,一方教唆对方自杀,同时表示自己一同自杀。在共同自杀时,被教唆者自杀身亡,而教唆者自杀未逞的,对教唆者应按教唆自杀处理,定故意杀人罪,但这种情况同只是教唆他人自杀而自己并不自杀的情况有所不同。如果一方为另一方自杀提供条件,例如,提供毒药,他方利用此条件自杀死亡,而提供条件的一方自杀未逞,对提供条件的一方应按帮助自杀处理,但可以比一般帮助自杀者处罚更宽一些,一般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为宜。

夏德敏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违法行为,对故意的定性,不参考被害人的意志,而只考虑加害人的主客观方面。如果加害人主观上积极追求(直接故意)或者消极放任(间接故意)结果的发生,客观上确实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

不论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也不论杀人行为处于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就算加害人积极追求或者消极放任的结果没有出现,也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故意杀人的定性:

(1)为他人自杀提供便利条件,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例如提供针剂、药物或者其它自杀工具,而自杀行为是他人本人实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帮助行为与自杀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不能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

(2)对自杀人实施了杀人行为,使其实现自杀,定故意杀人罪。这是一种受托杀人,尽管对自杀者来说这是一种自杀,但对于帮助者来说这是一种杀人,因而是帮助自杀与杀人的想象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自杀者的承诺,也不能成为杀人者免责的事由,对此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应当立案。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的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二)、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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