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指挥关系的“关系”

●作战实践中,指挥关系清晰与否是衡量指挥体系构建是否合理的重要指标,对于能否顺畅组织实施作战指挥活动、打赢战争起着关键作用。

从作战指挥理论看,指挥关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指挥关系,是指指挥员及指挥机关与所属部队之间构成的指挥与被指挥关系。广义的指挥关系,是指指挥员及指挥机关与军事行动中的相关组织之间,以权力、责任、任务等为纽带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结合我军联合作战指挥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以及经典指挥理论的观点,笔者将广义上的指挥关系进一步拓展界定为以下四类:

基于指挥权责视角的“作战指挥”“作战控制”“作战指导”等联合作战指挥关系。联合作战指挥机构对作战编成内部队构成作战指挥关系,拥有编组作战力量、指定作战任务、指挥作战行动和调配保障资源等全部权力;联合作战指挥机构对作战辖区内的非作战编成内部队构成作战控制关系,拥有掌握和制约其相关行动事宜的权力;联合作战指挥机构对支援和保障作战的非作战编成内部队构成作战指导关系,拥有提出指导意见、督导落实的权力。

基于作战行动视角的“作战协同”“作战保障”“作战支援”等指挥关系。作战协同关系,是无隶属关系的部队在共同遂行作战任务时所构成的相互协助、配合的关系。通常由上级明确任务区分和协同主次关系;作战保障关系,是为加强机构指挥和部队行动能力,履行侦察情报、信息、通信、目标、测绘导航、气象水文、工程、伪装、核生化防护、警戒防卫及后勤、装备等保障职能的力量与保障对象之间,在保障活动中所构成的关系;作战支援关系,是受援部队与支援部队之间构成的支援与被支援关系,通常由上级明确受援与支援的关系,由受援部队提出需求和任务要求,支援部队提供相关支援。

基于力量编成视角的“隶属”“配属”“支援”等指挥关系。隶属关系,是编制或命令规定的下级对上级的从属关系;配属关系,是指挥员将直接掌握和所属某一部队的一部分兵力兵器,临时调归所属另一部队指挥与使用构成的关系;支援关系,是指挥员将直接掌握和所属某一部队的兵力兵器,援助所属另一部队或友邻行动所构成的关系。

基于工作组织视角的“指导”“协调”等指挥关系。指导关系,是部队或各级机关、部门之间根据作战任务或工作职能所形成的关系,上级机关、部门与下级机关、部门,同级机关、部门之间按职责分工构成指导关系;协调关系,是无隶属关系的两个以上部队、机关、部门之间或军地之间,在进行相关活动、遂行作战任务中通过协商调整构成的关系。

上述各类各种关系,共同构成指挥关系的“图谱”。从这些具体关系的含义可以看出,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笔者认为,理解和运用指挥关系需把握以下要点:

一是非排他性。这些指挥关系是在不同视角下形成的多类关系,强调某一类型关系时并非是对其他关系的否定。特别是基于指挥权责视角的“作战指挥”“作战控制”“作战指导”这三类指挥关系,是以联合作战指挥机构的宏观视角看待其与联合作战活动相关的各方力量在纵向上形成的相互关系,强调的是规范和约束联合作战指挥权责,而并非是对原有其他关系的否定。军种部队建制的隶属关系、加强作战力量的配属与支援关系,作战行动中形成的作战协同关系、作战保障关系、作战支援关系等仍然在特定情况下发挥作用。

二是多义性。同一提法的指挥关系在不同视角下有不同的涵义,如“支援”关系从力量编成的视角看,就是上级指挥机构对任务部队作战实力的增强,在作战行动视角下其涵义就拓展到提供作战力量、作战行动、作战效果等多种形式的“作战支援”。

三是多元性。如同每一名军人在军队组织体系中与上级、下级、战友、友邻等之间构成多种关系,针对特定的指挥机构与指挥对象之间可能也是纵向、横向多种关系交织并存,如隶属关系本身就包含着作战指挥关系,作战指导关系又是与非作战编成内提供作战支援、作战保障的力量之间构成的。

四是变动性。不同指挥关系适用的条件不同,在作战中根据作战部署调整、任务行动变化和实施指挥需要,应适时组织指挥关系转换,明确新的指挥关系及其生效时间、有关事项等。指挥关系转换后,相关指挥机构、部队应主动取得联系,尽快按照上级指示要求建立新的指挥关系。

总之,研究和运用指挥关系时,通常应当是放在指定的任务场景中,立足一个基本定位,分析或明确其纵向、横向上与不同对象所构成的相互关系及变化,才能把指挥关系理得清、用得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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