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录音录像,盐城建湖检察院办理首例电动摩托车醉驾案

“此次控辩协商过程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保证具结过程的合法性、自愿性、真实性,你是否清楚?”近日,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三级高级检察官、征汉年检察长办理了该县首例电动摩托车醉驾案,并对认罪认罚控辩协商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让办案全过程“看得见”“摸得着”。

2021年1月22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其经营的水果门市饮酒后,驾驶苏J9****号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返回家中,途经建湖县建宝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泽园现代城南侧巷道路段处被当场查获。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20.4毫克。

△办案现场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征汉年检察长作为办案检察官仔细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特别是车辆照片、机动车查询单、车辆手续等证据。在讯问犯罪嫌人时,逐一核实行车轨迹、驾驶资格、车辆性能等情况,李某某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经过综合研判,征汉年检察长认为该案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情形,拟对李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控辩协商现场,征汉年检察长告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认罪认罚相关程序,向李某某释明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同步录音录像不间断记录,客观全面地反映适用认罪认罚的整个过程。

“此次控辩协商过程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你是否清楚?”“由于你没有委托辩护人,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值班律师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逐一点头表示清楚相关权利义务。

△李某某签署具结书

紧接着,征汉年检察长围绕案件事实、罪名认定、量刑依据与李某某及值班律师进行了协商。最后,经审查,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可适用缓刑。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表示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

“我现在十分后悔,回去我就戒酒,好好学法、守法。”在征汉年检察长的批评教育下,李某某表示充分认识错误,一定吸取教训。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0年12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认罪认罚制度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指导意见(参考)》,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对控辩协商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机关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提高控辩协商透明度的一项新举措。

2021年3月,建湖县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新系统软件上线。此次认罪认罚整个过程,系在该系统软件中录制的首例,告别了试点初期刻录光盘的原始模式,直接自动上传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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