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着装仪容
第五条:文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文职人员服装、佩戴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规范统一。
第六条:文职人员在日常工作、学习、集体生活时,应当着常服。
文职人员在参加重大庆典、重大集会、各类仪式和外事活动等礼仪场合时,通常着礼服。
文职人员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作战支援保障等任务时,应当着作训服。文职人员着装场合、换装时间和有关要求,参照学院军人着裝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参加集体活动的统一着装,由活动组织单位确定。
第七条:文职人员服装外衣不得与便服外衣混穿,不得将摘下标志服饰的文职人员服装作便服穿着;不得穿着印有不文明图案、文字的便服,不得衣冠不整、穿着暴露、袒胸露背进入办公场所。
文职人员非因公外出可以着文职人员服装,也可以着便服。
女文职人员怀孕期间,可以着便服。
第八条:文职人员不得自制、购买仿制文职人员服装以及标志服饰,不得变卖、拆改文职人员服装,不得将文职人员服装和标志服饰出借或者赠送给地方单位和人员。
文职人员退出军队时,应当将文职人员标志服饰缴回。
第九条:文职人员应当仪容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期间不得纹身,着文职人员服装时,不得戴耳环、项链、手镯等饰物,不得涂抹艳妆。
男文职人员不得蓄长发,留胡须;女文职人员蓄发不宜过肩,戴帽时应当盘发,不得烫染形状怪异、颜色花哨的发型,具体标准参照现役军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文职人员着制式服装在营区外活动以及室内携带武器时,应当戴帽;着制式服装在营区内活动可不戴帽,但是在参加队列等特殊情况下应该带帽。
第十一条:文职人员着制式服装时,非雨雪天不得打伞,雨雪天打伞时应使用黑色雨伞,通常左手持伞。
第十二条:文职人员着制式服装外出必须携带文职人员证,服从警备纠察。着装仪容的检查纠察,参照现役军人军容风纪检查纠察有关规定执行。
02文职人员服装的佩戴穿着和标志服饰的佩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