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029、200029 证券简称:深深房A、 深深房B (公告编号:2024-021)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控股股东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一)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深深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深投控”)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64,353,8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78%;深投控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国有股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28,642,2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14%。

本次权益变动后,深投控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92,855,7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72%;深投控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国有股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将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57,144,1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07%。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资产”)将持有公司股份71,498,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7%。

(三)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取得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因此,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及时督促各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深投控的通知,获悉其与东方资产于2024年6月28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深投控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东方资产转让其持有的公司71,498,100股无限售流通普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07%)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20,083,207元,每股受让价格为人民币11.47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完成后,东方资产将持有公司股份71,498,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7%;深投控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92,855,7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72%,深投控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国有股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将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57,144,1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07%,故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三)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转让方深投控与受让方东方资产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交易协议的有关情况

(一)协议名称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下称“本协议”)。

(二)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甲方):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三)标的股份

转让方拟向受让方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深深房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1,498,100股,占深深房总股本7.07%。

(四)股份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1.股份转让价格

以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90%、前6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以及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中孰高者确认转让价格,且该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深深房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协议签署日前6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的计算方式为协议签署日前60个交易日每日的收盘价之和/60。

据此,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1.47元/股,本次交易的交易总价款为820,083,207.00元(大写:捌亿贰仟零捌万叁仟贰佰零柒元)。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交割日期间,深深房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的,标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比例应作相应调整。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

鉴于深投控受让东方资产持有的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7.7329%股权,双方此前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份转让系深投控以其持有的部分深深房股份和深物业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东方资产。因此,本次股份转让不涉及现金支付,于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标的股份交易价款直接抵付转让方根据《股权转让协议》需另行向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五)股份转让的股份过户

转让方及深深房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90日内完成标的股份交割并共同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

(六)本协议的成立、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各方公章起成立,并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甲方就《股权转让协议》、《深物业股份转让协议》和本协议项下受让股权及以股票抵付部分股权转让款相关事宜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并获批。

2.乙方就《股权转让协议》、《深物业股份转让协议》和本协议项下转让股权及以股票抵付部分股权转让款相关事宜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并获批。

3.甲方以协议转让方式将标的股份抵付《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部分股权转让款获得国资监管部门审批通过。

上述条件均满足后,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协议生效日。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深投控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五、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二)转让双方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转让双方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权益变动未违背公司及转让双方此前做出的承诺。

(六)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三)《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9日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深深房A

股票代码:00002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六月

声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履行本报告书中涉及义务的能力。

六、本次权益变动需待《股份转让协议》相关股份过户手续完成后方能生效。

七、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东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中国东方的控股股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东方持有5%以上(含本数)股份的其他境内外上市公司的情况如下:

第二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深投控与中国东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向中国东方转让其持有的深深房71,498,100股股份(占深深房股本总额的比例为7.07%),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为中国东方为向深投控转让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7.7329%股权,实现存量资产的增值收益,深投控以其持有的部分深深房股份作为对价的一部分支付给中国东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是否在12个月内进一步增持或处置深深房股份尚无明确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4年6月26日,受让方中国东方召开业务决策委员会,批准本次交易。

2024年6月28日,转让方深投控召开董事会,批准本次交易。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4年6月28日,深投控与中国东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深投控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中国东方转让其持有的深深房71,498,100股股无限售流通普通股股份(占深深房股份总额的7.07%)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20,083,207元,每股受让价格为人民币11.47元。本次权益变动后,深投控直接持有深深房48.72%的股份,仍为控股股东;中国东方持有深深房7.07%的股份。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交易协议的有关情况

(一)协议主体

出让方: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投资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何建锋

受让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占峰

(二)股份转让的股份种类、数额、比例、性质

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为深投控持有的深深房71,498,100股A股普通股,占深深房股份总数的7.07%,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股份转让完成后,股份性质未发生变化。

(三)股份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1、股份转让价格

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20,083,207元,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1.47元。

2、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如下:

鉴于深投控购买中国东方持有的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7.7329%股权,深投控与中国东方已就该交易事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份转让系深投控持有的标的股份抵付《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部分股权转让价款,于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标的股份交易价款直接抵付转让方根据《股权转让协议》需另行向受让方支付的部分股权转让款。

(四)股份转让的股份过户

转让方及深深房应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90日内完成标的股份交割并共同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

(五)股份转让协议的签订时间

本股份转让协议的签订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

(六)协议的生效

《深深房股份转让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起成立,并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深投控就《股权转让协议》《深深房股份转让协议》和《深物业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受让股权及以股票抵付部分股权转让款相关事宜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并获批。

(2)中国东方就《股权转让协议》《深深房股份转让协议》和《深物业股份转让协议》项下转让股权及以股票抵付部分股权转让款相关事宜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并获批。

(3)深投控以协议转让方式将标的股份抵付《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部分股权转让款获得国资监管部门审批通过。

上述条件均满足后,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协议生效日。

(七)本次交易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待本次交易生效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的股份将发生变动,中国东方将受让上市公司共计7.07%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均为非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五、其他情况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国东方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深投控和受让方中国东方将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

(五)本次权益变动未违背上市公司及转让双方此前做出的承诺。

第四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深深房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4、其他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王占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8日

法定代表人:

王占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8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法定代表人:

王占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8日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深深房A

股票代码:000029.SZ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8楼、19楼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投资大厦18楼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六月

声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履行本报告书中涉及义务的能力。

六、本次权益变动需待《股份转让协议》相关股份过户手续完成后方能生效。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协议转让尚需取得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七、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深投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深投控的控股股东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持有深深房股份外,深投控持有5%以上(含本数)股份的其他境内外上市公司的情况如下: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深投控与东方资产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向东方资产转让其持有的深深房71,498,100股股份(占深深房股本总额的比例为7.07%)。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深投控拟受让东方资产持有的特发集团7.7329%股权,同时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强产业协同,深投控以其持有的部分深深房股份作为特发集团股权交易对价的一部分支付给东方资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是否在12个月内进一步增持或处置深深房股份尚无明确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4年6月26日,受让方东方资产召开业务决策委员会,批准本次交易。

2024年6月28日,转让方深投控召开董事会,批准本次交易。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国有股东、潜在国有股东之间转让的,国有股东可以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2024年6月28日,深投控与东方资产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深投控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东方资产转让其持有的深深房71,498,100股无限售流通普通股股份(占深深房股份总额的7.07%)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20,083,207元,每股受让价格为人民币11.47元。本次权益变动后,深投控直接持有深深房48.72%的股份,仍为控股股东;东方资产持有深深房7.07%的股份。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深投控及受让方东方资产均为国有企业,此次交易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深投控仍直接持有深深房492,855,738股股份,占深深房现有总股本的48.72%,深投控通过下属子公司深圳市国有股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深深房6.35%的股份,合计持有55.07%的股份,仍为深深房的控股股东,故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深深房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交易协议的有关情况

(一)协议主体

出让方: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投资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何建锋

受让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占峰

(二)股份转让的股份种类、数额、比例、性质

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为深投控持有的深深房71,498,100股A股普通股,占深深房股份总数的7.07%,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股份转让完成后,股份性质未发生变化。

(三)股份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1、股份转让价格

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20,083,207元,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1.47元。

2、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如下:

鉴于深投控受让东方资产持有的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7.7329%股权,双方此前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份转让系深投控以其持有的部分深深房股份和深物业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东方资产。因此,本次股份转让不涉及现金支付,于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标的股份交易价款直接抵付转让方根据《股权转让协议》需另行向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四)股份转让的股份过户

转让方及深深房应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90日内完成标的股份交割并共同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

(五)股份转让协议的签订时间

本股份转让协议的签订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

(六)协议的生效

《深深房股份转让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起成立,并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深投控就《股权转让协议》《深深房股份转让协议》和《深物业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受让股权及以股票抵付部分股权转让款相关事宜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并获批。

(2)东方资产就《股权转让协议》《深深房股份转让协议》和《深物业股份转让协议》项下转让股权及以股票抵付部分股权转让款相关事宜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并获批。

(3)深投控以协议转让方式将标的股份抵付《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部分股权转让款获得国资监管部门审批通过。

上述条件均满足后,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协议生效日。

(七)本次交易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待本次交易生效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的股份将发生变动,东方资产将受让上市公司共计7.07%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均为非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五、其他情况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深投控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深投控和受让方东方资产将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

(五)本次权益变动未违背上市公司及转让双方此前做出的承诺。

第四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深深房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4、其他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何建锋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8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何建锋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8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法定代表人:

何建锋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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