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等战略性产业发展政策和治理体系,引导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人形机器人是数字技术发展的产物,又伴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完善,特别是数字大模型的应用,使人形机器人更智能、更灵动、更感性。它将逐步走进人类的社会生活当中,伴随着人类共生共存,也必然产生新的复杂的社会关系,这就提出了一系列需要我们回答的法律问题和伦理问题。人形机器人发展当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伦理问题,本质上仍然是数字时代法律变革遇到的问题,需要找寻数字时代法律变革的底层逻辑。
——要准确判断数字时代法律变革的总体趋势。数字时代的到来给法律各个领域带来了挑战,目前感受最直接的是知识产权领域,数字技术的发展也会不断地突破现行法律的其他领域。数字时代带来的法律变革,不仅仅局限于部门法、领域法,它是一场根本性的法律变革。在人类法律的发展史上,它是继农耕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型之后的第二次法律变革。和工业文明转型时期的法律变革相比,数字时代的法律变革在于法律的底层逻辑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工业文明时期的法律底层逻辑主要是基于市场经济发展提出了主权概念,之后提出了人权概念,以及国家和社会的二元结构。在此二元结构的基础上构成了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的法治模式。几百年来法律具体制度虽然在不断变化,但总体的法治模式及其底层逻辑并没有变化。
进入数字时代之后,法律的底层逻辑发生转变,最大的变化是由二元结构逐步开始转向了多维结构。尤其在公法领域,我们不再只是有人权、公权力,还出现了技术权利(力)。如何协调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成为法治研究的新课题。同样地,在私法领域,也不再仅仅只是交易双方,而是多层次多维度的,如聚合平台中存在的多种聚合关系,这都对私法领域的法律关系构成了挑战。不仅如此,基础的法律范畴也开始发生变化,如数字主权突破了传统的物理空间,数字人权成为新一代的人权,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各个方面,法律的主体也不仅仅是自然人、法人,还有数字人。同时,平台的出现对现行法律制度也带来了挑战,如何认定平台的法律性质,它既是私人投资,属私法领域,又事实上承担了一定程度的准行政管理职能,如何规制平台也成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领域面临的新问题。总而言之,法律底层逻辑的变化正在不断显现,研究数字时代法律变革必须把握数字时代法律变革的总体趋势。
——要努力找寻智能向善与法律结合的合理区间。智能向善是一个伦理要求,我们需要研究如何把智能向善和法律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是必须要有机结合,另一方面也需要厘清伦理和法律的不同功能。对此,一是要始终坚持价值对齐的原则。无论是伦理还是法律,都要体现同一价值。二是要在促进发展的基础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之间的关系。虽然我国处在一个快速发展时代,但发展不足仍然是我们面临的问题。因此,我们在立法上必须把促进人工智能发展作为主线,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发展和安全的统筹关系,建立一种既促进发展,又可控安全的机制。三是要以沙盒监管的模式积累有益经验,并进一步推广。
——要推进人权、公权力、技术权利(力)三维模式的新法治模式。数字时代给人类带来的变化是多方面的。从哲学意义上讲,最根本的是数字时代赋予了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机会,是人类自身的一次解放。它不仅使得人类免除繁重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也为人类发展带来了无限的空间。马克思所设想的劳动不再是谋生的主要手段的憧憬,正在向我们展现。但同时,数字时代也给人类带来了新的安全问题、伦理问题,数字时代不只应该带给人类更多的便利、富足,同时也必须是且应该是更有尊严、更公正、更和谐的社会。因此,要以此为目标重新构建人权、公共权力、技术权利(力)之间的关系。从法理上讲,技术权利(力)应该是中立的,但技术权利(力)运用的结果却并非中立,故如何构建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尤其是如何规制技术权利(力)当中的算法、算力分配等问题,应当成为当前法治建设的一个研究重点。
——要综合运用法治的各项实施机制,对冲法律与数字技术发展之间的时差。在数字时代法律滞后于数字技术的发展是一个常态,这使得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常常面临无法可依的状况。面对这种状况,法学界必须努力找寻一套新的机制。对此,一是要充分发挥法律的整体适用原则。不能只依靠某部或某几部法律,而是要从整个法律体系当中来找寻法律依据。同时,一部法律本身内部结构也是分层次的,有法律的立法目的和价值,也有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等。要克服仅仅只是从法律规范当中找答案、找依据的传统做法,需要整体适用法律来找寻解决办法。二是要积极推动地方立法。数字技术,包括人工智能,都是全新的技术,全国各地发展很不平衡,要支持地方的创新性立法。上海等城市在这方面已经推出了很多创新性立法,为全国的立法奠定了基础、创造了经验。三是要注重运用司法裁判找寻通用的规则。法律规则通常是在一个个具体案例的裁判当中形成的,所以要注重运用司法裁判、司法解释来解决当前发展的问题。最后要坚持“小切口”、不停步的立法策略。虽然希望出台一部或几部综合性法律,但立法情况千差万别。实践中,立法机构可以采取“小切口”立法的方式,通过决定等形式来解决现实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与回答的问题。以上措施须综合、灵活运用,以解决立法和数字技术发展之间的时差关系。
——要进一步促进数字法治的国际合作。数字技术的发展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如发展和安全、数字鸿沟、数字智能等问题,每个人都需要面对,不因贫富、种族、性别等而有差异。因此,加强数字法治的国际合作,已经成为当前数字技术革命中最迫切的问题。通过国际合作交流,凝聚共识、形成标准,为人类创造一个便捷、安全,同时又有尊严的国际法治环境。对于数字国际法治的合作,中国政府始终有积极主动的态度。2023年我国提出了《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2024年向第78届联合国大会提出了加强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国际合作决议并获得一致通过,中国政府将会和世界各国一起共同研究数字时代发展的各种法律问题,最终形成高效完善的国际法律秩序。
当前,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技术的发展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变着我们的世界。人形机器人赛道已成为科技竞争的新高地、未来产业的新引擎,发展潜力巨大,应用前景广泛,法治不仅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更是科技创新的坚实后盾。对于人形机器人法治问题的讨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要以更加开放包容务实的态度,推动人形机器人产业发展的法治建设,确保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有序发展,共同迈向全球安全与发展的新篇章。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