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国际规则的话语权不仅体现在主导制定规则 也体现在具体适用

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

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淑梅说,涉“一带一路”建设的案件,特点是与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以及国家开放政策密切相关,且绝大部分为涉外案件。

“涉外案件经常遇到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公共秩序的保留以及如何平等保护中外双方当事人等问题,这些都是国内案件不会遇到的。”

她说,长期以来,国际公约的制定常常由欧美国家主导,然而,国际规则的话语权不仅仅体现在规则制定的主导地位上,同样也体现在具体适用上。

在发布会现场,王淑梅举了一个例子。

例如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

她说,该案体现了国际公约统一法律适用的要求。

在国际国内对《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适用的某些关键性问题长期存在争议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案的审理首次明确了上述国际公约及相关国内法条款的具体适用,对于规范全国法院正确审理同类案件、维护公平合理的海上经济秩序、倡导和鼓励海上救助,保护海上人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该案判决也为国际司法界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案例,对于不断增强中国对国际规则的话语权,努力提高中国司法的国际地位,为“一带一路”战略和海洋强国战略实施提供坚实的司法服务保障,履行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应有担当,均具有重要意义。

(北青报记者 孟亚旭)

责任编辑:郑立文(E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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