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宇说法丨恶狗逞凶咬伤人,必须追究主人刑责

案情简介

据新晚报报到,7月1日,杭州朝阳银座小区业主的杨女士,傍晚陪她母亲上顶楼收衣服,结果一到顶楼就遭到了4条恶狗围攻。杨女士的母亲护女心切,一直在杨女士身前护着她,最后还把杨女士推出了顶楼的门,让她现行离开。因为当时顶楼的门没有办法关严,杨女士母亲担心狗把门刨开继续攻击,所以一直用身体抵住门,导致她自己则被狗严重咬伤,流了非常多的血。

杨女士说这4条狗分别是大金毛、斗牛犬、泰迪,咬人的是斗牛犬(没有办理养犬证)。他们从顶楼下来以后到医院进行了一系列检查、打针、输液以后,但回家之后杨女士的母亲伤口突然大出血,于是再次赶往医院,因为失血过多出现了休克症状,被送进急救病房。

杨女士说,当时她们被这4条狗围攻时,狗主就站在几米远的地方,却没有上前阻止。事后杨女士质问狗主人,对方说“管不了”。

法律分析

从刑法理论上讲,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间接故意,虽然不是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或可能发生,而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也属于故意。

本律师,本案中,当时杨女士和她母亲被这4条狗围攻时,狗的主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应当意识到作为烈性犬的斗牛犬,很可能咬伤人达到轻伤甚至因此感染狂犬病而至死亡,他当时就站在几米远的地方,作为狗的主人是有能力上前阻止,但是却没有上前阻止,因此,对杨女士母亲被咬伤甚至因此感染狂犬病而至死亡的结果持放任态度,构成了间接故意,应当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但是,有的人认为只能追究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他们认为,刑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基于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追究狗的主人的刑事责任。

您的意见

恶狗逞凶咬伤人,能否追究主人刑责? (单选)

A.能,构成间接故意的故意伤害罪

B.不能,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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