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珍菌堂“牛樟芝培植推广项目”传销案 6名传销骨干头目被判刑

4月3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足足以投资牛樟芝培植项目和牛樟芝系列产品销售项目获得高额利益为诱饵实施传销诈骗活动,吴太权、唐忠汉、田仕威等6人参与该传销组织后,在恩施开展传销活动,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福建珍菌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珍菌堂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经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泽分局登记成立。该公司成立后,在董事长刘某2(另案处理)、总经理朱某1(另案处理)等人策划下,先后推出牛樟芝培植项目和牛樟芝系列产品销售项目。

牛樟芝培植项目经营模式如下:

客户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及银行卡号,以1.5万元/单(每单由重量为10公斤的植菌椴木、1个玻璃缸和1个布套组成)的价格认购加培植模式交纳保证金,与福建珍菌堂公司签订《协议书》或者《买卖.回购.合作》,成为培植户(或会员)后即可获得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其中静态收益即在培植期内,福建珍菌堂公司按照160元/周/单的标准向培植户发放培植补贴,培植补贴与培植户后期推广收益达到2万元时,终止发放培植补贴,培植期满前30日,根据培植户申请,福建珍菌堂公司以原价回购椴木和培植设备,同时培植户也可以自行销售培植产出的朱樟菇;

动态收益即成为会员后,获得发展他人成为会员的资格,按照福建珍菌堂公司制定的规则获取推广收益,即通过推荐或安置方式,双线发展他人认购加培植公司朱某2椴木,并以下线会员的人数和销售业绩获取奖金(层碰奖、辅导奖、管理奖、福利奖)。福建珍菌堂公司成立后,在全国各地授权成立运营中心,运营中心可发展隶属于自己的报单点。

2015年底,被告人吴某权在福建省经人介绍,成为牛樟芝培植项目培植户。2016年3月18日,吴某权将福建省珍菌堂的牛樟芝培植项目引入恩施市,并伙同被告人唐某汉、田某威、伍某银、黄某等人在恩施市成立恩施珍菌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施珍菌堂公司),被告人吴某权、唐某汉、田某威、伍某银、黄某为该公司股东,吴某权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唐某汉为监事。

恩施珍菌堂公司成为福建珍菌堂公司在恩施发展业务的报单点,后升级为运营中心,并先后在恩施推广牛樟芝培植项目和牛樟芝系列产品。期间,被告人覃某冬参与该传销组织,吴某权、唐某汉、田某威、伍某银、黄某、覃某冬等人在恩施市举办招商会,宣传牛樟芝培植项目和牛樟芝系列产品,在恩施市阳光国际小区租用办公室,在福星城小区开设直营店,在七里坪租用仓库建立培植室,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引诱参加者向下双线发展会员,用安置和推荐的顺序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下线会员人数作为返利依据,骗取投资者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此外,恩施珍菌堂公司升级为运营中心后,先后在利川成立报单点。

2017年9月,福建珍菌堂公司被湖北省沙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后,停止牛樟芝培植项目,改为牛樟芝系列产品销售项目,其经营模式与牛樟芝培植项目计酬基本相同。2018年4月,因资金链断裂,福建珍菌堂公司停止向会员发放补贴。

被告人吴某权、唐某汉、田某威、伍某银、黄某、覃某冬通过组织、领导恩施珍菌堂公司牛樟芝培植项目和牛樟芝系列产品销售项目,获取非法利益。自2015年12月29日至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吴某权的个人建设银行账户共计收到珍菌堂传销组织的各类账户转款229笔,共计金额1183.6415万元。吴某权称该数额中包含个人的收益和珍菌堂恩施分公司的报单补贴,该报单补贴用于恩施分公司租房、装修、人工工资及水电等开支共计600余万元,个人实际收益580万元。

自2016年2月15日至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黄某的个人建设银行账户共计收到珍菌堂传销组织的各类账户转款261笔,共计金额519.03214万元。庭审中,公诉机关依据补充的证据,将被告人吴太权的非法获利数额由600余万元变更为580万元;将被告人黄某的非法获利数额由579.67793万元变更为519.03214万元,被告人吴某权、黄某对变更的数额均无异议。

唐某汉非法获利456.4419万元,田某威非法获利283.7147万元,伍某银非法获利154.9088万元,覃某冬非法获利98.1312万元。

发展会员总数20余个

经江西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鉴定,福建珍菌堂公司注册会员总数为209976人,去除同一人重复注册情况,共有会员66089人,会员具有明显的上下级、多层级关系,最大层级数96层。

其中被告人吴某权的下线会员总数为67375人,最大下线层级81层,去除同一人重复注册情况,下线人数为19153人;唐某汉的下线会员总数为21976人,最大下线层级76层,去除同一人重复注册情况,下线人数为5888人;田某威的下线会员总数为13871人,最大下线层级74层,去除同一人重复注册情况,下线人数为4147人;伍某银的下线会员总数为7252人,最大下线层级62层,去除同一人重复注册情况,下线人数为1542人;黄某下线会员总数为6448人,最大下线层级61层,去除同一人重复注册情况,下线人数为1373人;覃某冬下线会员总数为14229人,最大下线层级75层,去除同一人重复注册情况,下线人数为4254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权、唐某汉、田某威、伍某银、黄某、覃某冬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各个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权、唐某汉、田某威等6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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